为进一步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现将《关于深化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1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上海市深化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事部)社保〔2021〕51号)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这个城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建设健康上海的战略部署,按照国家深化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职称制度,遵循健康产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能力绩效为导向,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的,完善职称制度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科学、客观、公正提供制度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评价体系
1.明确卫生职称类别名称。 根据全市健康产业实际情况,分为医学、医学、护理、技术、研究五个专业门类。 医学、护理、技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初级(学士级、师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和研究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医学类各级职称分别为:医师、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药学各级职称中的职称为:药师、药师、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分别为:护士、护士、主管护士、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技术类别各级职称为:技师、技师、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各研究层次(医学科学研究、临床研究助理、健康研究)的职称分别为:实习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2.推动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护理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视为取得医师职称;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视为取得医师职称; 取得护士职业资格,可视为取得护士职称。 根据《中医药法》规定,具有中医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评审,取得中医(专科)医师资格的,视为取得医师职称。的医生。
3.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围绕全市卫生事业和医学学科发展需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中小学动态调整高级卫生职称评审专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要促进新学科、跨学科发展,与医学教育良好衔接。
(二)完善评价标准
1、注重医德医风考核。 加强医德和职业行为评价,把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医务人员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制”,撤销一切通过弄虚作假、幕后操纵等违纪行为获得的职称。
2.建立健全临床医生专业能力评价指标。 申请条件包括门诊工作时间、收治患者人数、手术次数等; 诊治疾病覆盖率、手术或手术覆盖率、单一疾病诊疗例数、平均住院时间、平均每次费用、并发症数。 等作为科学、准确评价临床医生专业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 强化病历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和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一定数量的病历加强对临床医生专业能力的评价。 探索引入医生患者评价指标。
3. 突出考核绩效水平和实际贡献。 结合专业特点,注重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重点关注公共卫生医生进行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疾病和危险因素监测评估、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卫生教育科普、循证决策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预防医学研究能力等。对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重点考核经典理论掌握能力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上海中医学院,以及中医学术的继承和发展。 重点评价医学科研人员解决医学科学问题的表现和创新能力,突出医学科研人员创新成果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实践能力和专业贡献。 将本市医疗机构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绩效等相关内容纳入临床医学学科和医学研究学科评价要素。 加强健康科普机制建设,将医务人员健康科普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4. 实行代表工作制度。 临床病历、手术视频、护理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代表性作品纳入评审业绩成果(研究专业(技术人员除外))。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海外(海外)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不视为申请必要条件。
5.完善基层考核标准。 完善适用于基层的评价指标,突出实践能力和工作绩效考核,论文、科研成果不是基层卫生人才应用的必要条件。 考核全科医生对全科医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社区首诊能力、常见病、慢性病的全程诊疗管理知识和技能。 根据岗位职责,签约居民数量、咨询量、签约有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是重要的评价因素。 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士,可以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考试。 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级职称考试。
落实基层服务制度,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按照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常年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完善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重点考核援外期间工作表现、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完善职称评审办法。 卫生(医学、医学、护理、技术、卫生产业研究)中、初级职称实行考试代替评审,考试在全国和本市统一组织和规范; 医学科研、临床研究助理中、初级职称实行就业替代。 评论。 采取评价办法,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主的行业评价机制。 社区卫生高级职称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2、建立优秀人才晋升通道。 对具有相应卫生领域博士学位、符合相应专业工作标准、业绩突出、成绩显着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建立“绿色通道”。 他们可以突破资格要求,申请正式高级职称。 对急需引进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实行高级职称评审“一条龙”政策。
3. 畅通各类人才职称评审渠道。 在内地工作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上海市居住证》B类证书的外国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职称考试和评审。 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民营医院、法人医疗机构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
4. 完善跨系列、跨品类转移升级机制。 从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等相关系列或卫生系列不同类别等相关系列转入申请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受聘于所申请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三年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后,方可申请上一职位。 职称等级。 转入医疗、护理行业的人员,应当在具备相应类别的专业资格后,按照各级职称的要求逐级申请。
(四)促进评价与使用结合
1、合理确定考核招聘模式。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监督管理等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职称评审。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 用人单位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招聘、考核、晋升等衔接。完善聘期考核制度,加强离职后管理,并确保人员在招聘过程中能升能降。
3. 优化岗位设置管理。 用人单位要根据健康产业发展、学科建设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动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持续加强岗位质量控制。 可以创新设立临时岗位,充分发挥岗位管理的激励作用。
(五)完善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1.加强职称信息管理。 以健康信息互联为基础,加大人员管理信息化力度。 在考核形式上,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病历、绩效考核、工作时间等数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将卫生职称评审纳入全市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加强职称专家库管理和评审全过程监督,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开展职称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职称审核、证书制作、查询核验等
2、分层设立审核机构。 推动行业管理完善,成立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全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深化职称定级分类改革,单独设立卫生系列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社区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
3. 探索并进行独立审查。 探索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员管理完善、愿意独立评估的三级医院高质量发展。 试点高级职称独立评审。 主管部门指导独立评价单位制定不低于本市评价标准的单位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市卫生健康委的意见审批备案,并将独立评审方案、评价标准和年度评价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职称组织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卫生职称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指导和监督。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卫生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高级卫生职称评审。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高校等人事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卫生职称工作的组织协调、岗位管理、指导和监督。 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考核、任用等具体工作。 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具体工作。
(二)加强审查标准建设
完善审评专家选拔机制,加强审评专家库建设,建立审评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 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职责。 强化全过程监管,实行公开披露制度,强化医务人员职业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违纪违法和绩效舞弊。 加强独立审查工作监督。 对于不能正确行使审查权、不能保证审查质量的,将暂停独立审查工作,直至撤销审查权。
(三)加大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
各单位、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宣传解读职称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扎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附录:
1.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基本标准
2.上海市社区卫生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