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2011年最新国家消防应急灯生产标准6.3.1.2规定
【系统时间应不小于90分钟,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应急工作时间]
2、《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16-2006第11.1.3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次分钟; 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指适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的消防应急灯最短应急时间,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指适用的消防应急灯;
3.3《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16-2006第11.3.6条建筑内安装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灯具》GB 17945有关规定。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13.8.6及表中明确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的应急时间,即应急照明中疏散照明的应急时间≥30分钟; 应急照明中备用照明分为情况≥60min(航空疏散区、避难疏散区)≥(消防工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