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川渝地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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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

一些问题的答案

为统一裁判标准,指导正确审理川渝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的解释》 《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一)》等法律规定,根据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川渝地区审判实践,制定本解答。

1、如何判断是否为需要招标的项目?

答:审查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发展改革法条例[2018]843号)等相关规定已确定。

如果该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属于需要招标的项目,但在提起诉讼之前属于需要招标的项目,则可以认定该建设项目为需要招标的项目。

2、装修合同的承包商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吗?

答:装修改造工程可分为工业装修改造工程和家居装修改造工程。 工业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没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 家庭装修工程承包商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不影响装修合同的有效性,但装修活动涉及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法规要求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一般情况下,家庭居室装修及装修工程的装修对象应为住宅建筑。 商业用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的装修不属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主体应当是住宅的业主或者使用人。 建设单位为销售成品房而进行的批量住宅装修,一般不属于家庭居室装修装修工程。

3、农民自建房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答:农民自建的二层及以下住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承包商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有效性。

农民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或者非住宅建筑的,承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4、如果承包商要求承包开发商支付工程价款,而承包开发商声称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或法律要求,该怎么办?

答:承包人要求承包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承包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等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法》的规定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被承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者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或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建设工程已竣工但尚未竣工验收且开发商未擅自使用,承包人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价款的,按照开发商抗辩的具体内容另行办理:

(一)承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或者法律要求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且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有过错,或者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应当降低工程价款或者合理修复费用较高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三)承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重建等合理费用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一)》有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承包人提起反诉。

5、当事人要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如何处理?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规定工程造价应当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者财务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为依据。 当事人要求以审计单位的审计意见或者财务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应当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单位未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审计单位未出具审计意见的理由,并分别处理。分别情况:

(一)因承包商原因无法及时进行审核的,如承包商未按约定提交审核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承包商要求通过申请确定工程造价的;经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持;

(2)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审核,例如发包人未及时提交审核或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信息后未提交完整的审核信息。承包商,可以认为雇主不当阻止审计。 符合条件,承包人请求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三)因审计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审计单位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意见。 审计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意见且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答:分包商、非法分包商、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退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据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实际施工人缴纳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员要求分包商、非法分包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的,管理费部分不予支持。

7、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咨询意见为准。 一方单方面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咨询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工程造价以第三方咨询意见为准,但未约定具体单位。 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和解信息进行审核并明确表示受咨询意见约束的,可以以咨询意见为准。 确定项目成本。

一方单方委托第三方审核预结算报表等结算文件所出具的咨询意见原则上不能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除非双方均明确表示接受咨询意见通过委托合同或者其他方式。

8、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关系及其有效性?

答:建筑施工企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的经营管理工作交给其职工或者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下属分支机构,并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特定的生产材料完成工程的施工。 有关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达成一致的,视为内部合同。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持它。

审判实践中,是否属于内部合同,可以根据以下情况综合判断:

(一)内部承包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管理、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二)内包商为个人,如企业职工、注册项目经理等的,内包商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三)内部承包商是否在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施工,使用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商标、公司名称是否属于正式行为;

(四)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或者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是否接受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

(五)承包商组织工程施工所需的资金、技术、设备和人力是否得到施工企业的支持;

(六)承包商与施工企业是否共享利润、共享风险。

9、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实际施工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的建设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单位。 实际建设单位的身份根据最终实际投入的资金、材料、项目建设的组织等因素确定。 仅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农民工和劳务队伍,不属于实际建筑工人范畴。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分包商或者非法分包商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实际施工人员起诉分包商、违法分包商、承包开发商主张权利,且分包商、违法分包商、承包开发商被视为共同被告时,如何处理?

答:实际施工人向合同相对人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主张合同权利,同时请求承包人承担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但多层分包、多重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承包商主张权利。 (I)" ,不支持。

1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怎么办?

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并主张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构成违约。 对招标人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中标人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金额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与另一方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偏离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附加条件的,视为拒绝签订合同。

12、非强制招标项目,已进行招标程序,但在招标开始前,双方已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订合同。 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

答:在非强制招标工程中,当事人选择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和调整。 中标前的实质性谈判和合同签署被视为“预先确定”。 “实质性谈判”的实质性谈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1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价格结算。 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数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应如何请求调整工程价格? 怎么处理呢?

答:双方同意在合同规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范围内,按照合同规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数量、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造价的,合同约定工程造价调整计算方法的,从其规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变更部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解决。 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结算的,可以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建设中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价办法或者计价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结算。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固定价格结算。 演出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较大。 当事人提出调整工程价格的请求如何处理?

答:固定造价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且合同约定的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调整的计算方法,按照调整协议计算价格;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造价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因承包商过错导致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延误而导致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人要求调整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固定价格合同中规定承包商承担无限风险、全部风险的条款,或者未明确风险内容和范围的类似条款,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十五、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建设合同,在工程竣工前终止。 合同如何结算?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工程价款按固定总价结算,在全部施工完毕前终止履行。 如果部分已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评估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证明文件,然后将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承包商应支付的工程价(即:已竣工部分工程价=固定总价×

)。

16. 优先收取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支付权的期间,自承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对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确定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十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行使主体应限于与承包人形成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 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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