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工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应审查承包人及承包人的基本情况
承包商应了解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体资质,即施工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比如建设用地是否已核准、是否纳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已核准、是否进行过招标等。第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建设所需资金是否已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承包商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 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除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并且会导致合同伪装的陷阱。 风险隐患得到消除,为未来合同的及时正确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商承揽的工程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合法工程。 违反本规定的,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因工程违法而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的资格,审查项目的合法性。 其次,还应审查发包方的履约信用。 承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包括资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要求、施工能力是否能按时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社会声誉、财务状况等。以上内容是合同履约的指标能力,应该仔细分析和判断。
2、合同文本涉及法律监管问题
认真阅读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普遍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文由协议书、一般条款、特别条款和合同附件四部分组成。 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并准确理解“一般条款”非常重要。 因为本部分不仅表明了合同条款的准确含义,指导合同当事人如何签署“特别条款”,更重要的是,当“特别条款”中的某一条款没有明确约定时, 《一般条款》中的相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同意的合同协议。
三、明确工程承包范围
对于很多项目来说,很容易在这一条款中写上“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 这表面上看似没什么,但仔细分析,细心的人就会发现其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例如,房屋建筑的施工图包括很多内容:土建、安装、消防、绿化、室外道路等。房屋建筑工程的招标范围一般是房屋主体结构的土建安装工作。房屋、桩基、室外绿化。 工程和消防工程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招标,这些工程内容也包含在施工图中。 如果工程合同范围写成“施工图包含的内容”,风险就会增加,施工内容会从施工图的部分内容变成全部内容,从而在施工和施工过程中引起纠纷。结算过程。 如果在填写工程承包范围时“具体工程内容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含项目及招标问答附录所载内容为准”,则投标报价将按照工程量清单。 那么工程内容自然就只包含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这样双方就不会发生争吵,也能及时规避风险。
4、工期、质量、成本
“工期、质量、成本”是建筑工程永恒的主题,与这三个方面相关的合同条款是建筑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实践中,由于开工、竣工日期不明确,经常出现工期争议。 开工日期包括“破土动工日期”和“线路验收日期”,竣工日期包括“验收合格日期”、“交付使用日期”和“竣工日期”。受理申请”。 无论采用哪一种,都应在合同中注明。 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开工、竣工应当办理哪些手续、签署哪些文件。 中间交付的项目也应按上述方式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估的主体。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必须签署的文件、质量纠纷的处理方法等。
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是工程造价纠纷。 由于任何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差异,因此很难“一次解决而不进行调整”。 合同必须明确价格调整、设计变更以及现场材料价格的下达和确认的范围、程序和计算依据。 由于现在大多数招标项目都采用工程量清单法,业主在招标时已经提供了工程量,投标人按照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报价单价。 合同价格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
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是本条款的关键。 一般要说明几个方面:一是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但工程内容不变时,可以采用投标时的单价。 这不适用于甲方和乙方,会产生太多争议; 其次,当有新项目单价可以参考时,参考现有项目的单价。 如果没有可以参考的商品,则必须重新整理价格。 这里必须说明这一点。 新单价的编制原则及材料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三,在结算时,如果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施工单位将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需要商定主要材料价格上涨的调整比例(一般为±10%),金额应在结算期内计算。规定限额,超出部分予以调整。
5、工程进度拨付及竣工结算
一般情况下,项目进度款按月支付或根据项目进度分配。 但对于如何申请资助、需要提交哪些文件、如何审查和确认资助金额、如何处理双方对进度金额的分歧等,往往缺乏详细的合同条款资金。 引起争议,影响项目建设。 一般来说,合同中关于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比较粗糙,不利于操作。 因此,应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拨付和结算程序。
六、双方监理工程师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商、监理方有多名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生产管理,但其职责和权限往往不明确或不明确,导致三方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纠纷。两方。 损失。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双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特别是对有权签字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的人员、签字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应作出明确规定。 ,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明确“不可抗力”的范围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如何划分双方的责任、义务、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仅包括总条款中所列的项目。 因此,在“特别条款”上勾选“√”或填写“不同意”是常见的做法。 但国内项目在建设周期内发生战争、飞行物坠落等情况的可能性很小。 比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通用条款》对于何种程度的自然灾害可被视为不可抗力并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成共识。 对此,双方应在合同中量化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程度,如几级及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降水量多少毫米,持续多少天等,都可以视为不可抗力,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一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性文件也经常出现在合同的专门条款中。 您必须积极收集并仔细阅读内容,才能在合同谈判中赢得更多空间。 例如,国家和地方关于成本的政策法规出台时,必须说明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八、其他法律风险防控
(一)强化工程合同欠款利息重要性认识,加强针对性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包括预付款利息。 根据《建筑工程造价结算暂行办法》(财建部令第369号)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利润四部分组成。 工程价款的支付包括五种不同的金额,即预付款、进度付款、签证付款、结算付款、保修付款和各种费用的不同计息日; 加强工程量月报确认和承包商拖欠进度款的催收管理。
(2)承包商在提起工程款诉讼时应设置“诉讼防火墙”。 延长工期是行使履约抗辩权的主要目的。 保证工期是承包商的法律义务,也是承包商一旦涉及诉讼时提起反诉的主要诉求和依据。 及时办理工期延期或暂停手续是项目部加强工期签证管理的主要内容。 加强工期管理,施工企业首先要加强开工、竣工证据的管理。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及建筑企业应注意的针对性管控做出了相关规定。 承包商提起工程款诉讼时,应设置“诉讼防火墙”(和解、承诺、诉讼时效、声明等)以及针对发包人因承包商工期延误提出反诉的抗辩措施。
(三)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企业要切实解决工程价款及时结算问题
《司法解释》解决了合同开发商拖延结算的问题。 合同开发商逾期未结算的,视为已依法确认报审价格。 本条规定的三个要求适用: (一)必须有证据证明承包商已收到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文件主要包括结算报告、竣工图以及应提交城建档案的全部竣工材料。 承包商应提交处理竣工数据的技能; (二)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期限; (3)合同还应明确规定,承包商逾期未确认结算的,视为认可承包商的投标价款。 承包商应加强阶段预决算,按合同工期及时交付工程结算书; 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逾期未确认结算的,视为确认投标价款。 如果合同签订时不能达成这一协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力保证合同的履行。 补充商定的对策,并明确同意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四)加强欠款风险防范和及时行使优先还款权的管理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商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2年6月26日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条件工程价:施工企业与承包商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者已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工程造价已商定或已依法确认; 施工企业书面催促承包商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 行使工程价格优先权的前提是承包商保留了该项目。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第287条规定,承包人有权保留工程。 项目。 承包商依法保留工程的前提是,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已在约定期限内向承包商提交竣工结算及全部竣工材料。 《司法解释》规定,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履行完毕后六个月。
(五)深入研究工程合同定价的风险范围和措施,加强相应管理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合同约定的定价种类和具体操作方法,除非合同无效,无论成本如何确定,当事人不得请求重新估价; 如果项目数量增加超出固定范围,签证变更价格确认的具体处理方式是在项目合同中进一步规定补充协议的一般内容和有效性。 总之,项目的固定成本不能随意改变。
(六)防范明显代理是建筑企业加强合同管理、防范风险的重点。
国家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内部承包责任制。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有效管理,防止企业承担项目经理个人责任可采取的对策:
首先,要加强对借用、“挂靠”人员的检查,对于品行不良、不诚信的人员,要拒绝借用、“挂靠”,防范用人不当带来的风险。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内部承包外部人员的,应与借出单位签订人员借用协议; 与借款人本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中还应明确,如发生争议,将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若由项目经理担任,应出具授权书,明确其职责范围,并向企业内负责人相关机构(工商、建设等)备案。
此外,内部承包项目经理的权利应受到限制。 与承包商的合同应明确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支付到承包商的账户。 项目经理无权提取资金或以个人签名收取现金。 另外,如授予项目公章,可将公章刻大一些,并在印章上明确注明“本公章仅用于项目内部交流,不得用于对外合同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