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都来了!
按规定退休的职工,额外领取5%的补贴。
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福利...
这些规定也有变化!
近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单项条款的决定》。
具体有哪些变化呢?
我们来看看——
员工退休金:
据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了如下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退休的工作人员,每年按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助金。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基本养老金的5%一次性缴纳退休金。退休时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删除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应当依法受到处分;其他人员也应当受到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的纪律处分。”
还,
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还决定修改以下规定:
归国人员:
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及其家属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归国侨务人员工龄满30年退休的,按照事业单位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按照保险制度改革前原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金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差额。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老师:
将《贵州省教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教师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福利。教龄满三十年或者在乡、村学校任教满二十五年的,取得荣誉证书的教师退休后,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养老保险制度原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金与职工基本工资的差额,由省人民政府连续颁发。退休金当月一次性领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据了解,《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单项条款的决定》已于3月30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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