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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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类。 住宅建筑包括住宅楼、宿舍楼等。 在消防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住宅建筑的火灾风险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必须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根据建筑高度进一步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2)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27m为标准区分多层、高层住宅建筑; 高层住宅按54m分为一类、二类。 这种分类方法主要与原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9层和18层的划分标准一致GB 50045-1995。

对于公共建筑,本规范采用24m作为区分多层、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 高层建筑中,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消防困难的建筑归为一类。 例如,将高层医疗建筑和高层养老设施归为一类,主要是考虑到建筑内人员较多,行动不便,疏散困难,且建筑内发生火灾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本规范中的“养老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等于20张床位(人)。 提供集中护理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托护理设施和老年人日托设施。 其他非集中护理设施或者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护理设施。

本规范所称养老设施包括独立建设、与其他建筑合建、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养老设施三种形式。

本条表5.1.1中“独立建设的老年人照护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物相邻建设的老年人照护设施; 与其他建筑合建或者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养老设施,其消防设计要求应当根据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建筑类别。 其他非集中护理设施或者老年人专用场所,其消防设计要求按照本规范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 非住宅老年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按照本规范老年照护设施的规定确定。 。

表中“第一类”第二项“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是指具有两种以上公共功能的公共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的情况。 例如,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楼下部的,该建筑仍为住宅楼; 住宅建筑下部设置具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建筑各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照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执行。 已作出规定。 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任意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建筑高度24m以上任意楼层”是指该楼层标高大于24m。

(3)对于本文中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实际工程情况往往较为复杂。 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建筑的组合,很难确定是按单层建筑、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行消防。 设计。 消防设计应根据建筑各功能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 例如,某体育馆主体为单层建筑,建筑高度为30.6m,座位区以下有四层辅助用房,第四层屋顶标高为22.7m,则该体育馆不设作为高层建筑,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4)由于实际建筑物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名称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表5.1.1中未明确列出的建筑物,可根据其功能和火灾危险进行分类。

(5)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了保证安全,除裙房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消防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一致。高层建筑的主体。 例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防火分区的划分和设置消防设施的设置还应当与高层建筑主体相一致。 表5.1.1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是指高层建筑裙房与主体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按第5.3.1条的规定确定以及本守则的 5.5.12。 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

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必须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 在具体设计时,需要根据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是按照本规范公共建筑的通用要求进行防火设计,还是按照宾馆建筑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例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教工公寓可按照公共建筑的通用要求确定其消防设计要求; 虽然酒店式公寓的用途和火灾风险与酒店建筑相似,但其防火要求需要根据本规范中酒店建筑的要求确定。

5.1.2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划分是为了便于根据建筑物自身结构的耐火性能确定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 相反,这种分类及其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也可以用来确定现有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据统计,我国住宅建筑占全部建筑的比例较高。 住宅建筑的火灾荷载和引发火灾的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并呈现增加的趋势。 住宅楼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难度大。 如果能够将火势控制在住宅楼内,就可以有效减少火灾的危害和损失。 因此,本规范在适当提高住宅建筑套间或单元间防火分隔性能的基础上,确定了建筑内消防设施的配置及其他相关设防要求。 表5.1.2规定了住宅建筑单元间及套房间墙体的耐火极限,该极限是在房间隔墙耐火极限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重要设备隔墙的耐火极限。

(2)整个建筑的耐火性能是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时不遭受重大破坏的根本,单个建筑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确定建筑结构耐火极限的依据。整个建筑的耐火性能。 因此,表5.1.2规定了各组分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3)表5.1.2中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规定是构件耐火性能的基本要求。 建筑物的形式和功能多种多样,不同建筑物的火灾荷载、分布和火灾类型也有较大差异。 对此,本章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调整,但可能仍不能完全满足一些特殊建筑的设计要求。 因此,对于一些特殊建筑,需要根据建筑的空间高度、室内火灾荷载及火灾类型、结构承重条件、室内外灭火设施等,经过理论分析和实验确定。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证。

(4)表5.1.2中注2主要是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关于耐火等级为三级、四级的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相协调。 根据注2的规定,可按照本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进行消防设计。《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规定,允许修建耐火等级为4级的住宅建筑。允许修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允许修建9层,但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高于本规范相应耐火等级的规定。 要求增加了。

5.1.3 本条为强制性规定。 本条规定了一些性质重要、扑救火灾困难、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民用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发生火灾后,热量不易散失,温度高,烟雾大,燃烧时间长,疏散和灭火困难,因此耐火等级要求很高。 一级高层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疏散和扑救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此要求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本条和本规范所称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2.重要公共建筑对一定地区的政治、经济、生产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具有重大影响。 必须尽量减少火灾对建筑结构的危害,以便灾后尽快恢复使用功能。 因此,规定重要公共建筑应采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

5.1.3A增加了新的规定。 本条为强制性规定。 养老院内的老人大多年老体弱,行动不便。 老年人护理设施要求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以利于火灾扑救和疏散。 但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既有建筑的改造,使用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时,建筑总层数必须按照本条要求进行控制。本代码的 5.3.1A。

5.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近年来,我国高层民用建筑得到快速发展。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物越来越多。 火灾也很常见,而且火灾后果也很严重。 各国对高层建筑的防火要求不同,建筑高度段也不同。 例如,我国标准为24m、32m、50m、100m和250m,新加坡标准为24m和60m,英国标准为18m、30m和60m,美国标准为23m、37m、49m和128m。

构件的耐火性能、安全疏散和火灾救援都与建筑高度有关。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要求对比见表15。 从表15可以看出,我国规范中对柱、梁、承重墙等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与国外比较接近,但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相对较低。 由于此类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难度大,火灾持续时间可能较长,为保证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楼板的耐火极限由1.50h提高到 2 点。

表15 各国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h)的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

表15 各国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主要承重构件耐火极限的要求(h)

无障碍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仅要考虑其完整性,还要考虑紧急疏散人员在屋顶停留时的实际需要。 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上部屋面板,其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物的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5.1.5 对于屋顶,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以防止火灾蔓延。 考虑到防水层材料本身的性能和安全要求,结合防水层和保温层的结构条件,规定了防水层的燃烧性能和防火做法。 相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3.2.16条。

5.1.6 为推广某些新材料和新型建筑构件的应用,且不降低建筑整体防火性能,保证人员疏散安全,控制火势蔓延,本条规定,当达到燃烧性能要求时,房间隔墙数量减少,耐火极限应相应提高。

设计时应注意尽可能采用低发烟量、低烟毒性的材料。 对于人口密集场所和重要公共建筑,需要严格控制使用。

5.1.7 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用金属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相关说明参见本规范第3.2.17条的说明。

5.1.8 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吊顶因火灾而倒塌,影响人员疏散,并防止火势通过吊顶蔓延。

5.1.9 对于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接缝间隙和裸露的钢支撑构件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容易被忽视。 但这些部位是保证结构整体承载能力的关键部位,需要防火。 措施。 经防火处理后,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章节点连接构件中要求的最高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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