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相关法规要求《消防法》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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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习。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 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易发生火灾、造成群体性死伤的火灾高危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消防安全和特种工种负责人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构筑物)消防员资格。 证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组织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从业人员消防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系,明确机构并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至少对在职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新员工和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每年至少对在职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六个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一年。

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是什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岗位的火灾隐患及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情况;

(四)报火警、扑救初火、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共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包括组织和指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条例》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消防知识;

(四)消防、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证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下规定:

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重点介绍本单位的火灾隐患、火灾预防和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操作和使用以及人员疏散逃生知识。 。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一年。

哪些人需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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