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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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
消防法的部分规定
第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检查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查;
(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距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室内装修和人员密集场所的装修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阻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以及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修、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 不得掩埋、围堵、堵塞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距离; 不得占用、堵塞或密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在门、门上设置障碍物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窗户,影响逃生、消防和救援物资;)
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师资;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要的办学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十三条 明知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下列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订)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建筑安全进行检查; 需要修理、改造的,应当及时修理、改造。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检查校舍安全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适应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政府法规《山西省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校舍、场馆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习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存在明显不安全隐患的因素;
(二)学校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2015]4号
2、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年(2018年版)
中小学设计规范-2011
6.2.26 学生宿舍必须分男女宿舍,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满足各自的封闭管理要求。
6.2.27 学生宿舍应设有起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间、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 应附有卫生间、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6.2.28 学生宿舍应分层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和浴室。 浴室门、卫生间门与客厅门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安排。
6.2.29 学生宿舍每间房间的住宿人数不得超过6人。 每个起居室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采用单层床时,房间净高不宜小于3.00m; 采用双层床时,房间净高不宜小于3.10m; 使用高架床时,房间净高不宜小于3.35m。
注:客厅面积指标不包括储物空间占用的面积。
6.2.30 学生宿舍客厅应设有储物空间。 每人储存空间应为0.30m3~0.45m3。 储存空间的宽度和深度不应小于0.60m。
6.2.31 学生宿舍应设有晾衣空间。 在阳台、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310-2013
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109-2008
第三十七条 楼梯的数量、宽度和形式:
1、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消防规定的要求。 每栋多层建筑楼梯不应少于2层。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消防要求,在学校、建筑及相关房间配置消防设备。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宿舍和酒店建设项目规范2022年
2.0.1宿舍、酒店项目应具备住宿条件,并配备集中管理设施; 应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等要求,包括防火、抗震、隔音降噪、防洪、防雷等。
2.0.13 宿舍、宾馆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电源插座。
2.0.14 宿舍、旅馆内明敷敷设的电缆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0.15 宿舍、旅馆项目应配备安防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 酒店应当在大堂出入口、楼梯间、各层电梯厅、电梯轿厢、公共走道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宿舍应当在大厅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宿舍楼设计规范JGJ36-2016
5.1.1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和《建筑室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及其他相关公共建筑标准外,规,还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5.1.2 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锅炉房不宜布置在宿舍间、疏散楼梯间、门厅等上层、下层或相邻楼层,相邻区域宜采用防火墙分隔。 分开。
5.1.3 宿舍楼内不宜设立使用明火或易产生油烟的餐厅。 学校宿舍楼内不应设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5.1.4 宿舍内公共厨房设有明火取暖装置时,宜靠外墙设置,并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B级防火门。
5.2.1 宿舍楼除直接与开放式外廊相连的楼梯间外,宜采用封闭式楼梯间。 当建筑高度大于32m时,宜采用防烟楼梯间。
5.2.2 宿舍楼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级的防火墙和地板。 h 应采用防火隔离。
5.2.3 宿舍楼疏散人数按设计最大床位数与工作管理人员数之和计算。
5.2.4 宿舍楼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按通行人数计算,每100人不小于1.00m。 当各层人数不同时,疏散楼梯总宽度可分层计算。 下层楼梯总宽度应按此计算。 一层以上楼层疏散人数按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 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20m;
2、首层室外直接疏散门净宽度应按各层疏散人数计算,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3、走廊式宿舍的走廊净宽,一侧布置卧室时不应小于1.60m,两侧布置卧室时不应小于2.20m; 单元式宿舍公共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5.2.5 宿舍楼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距门出口1.40m范围内不应有台阶。
5.2.6 宿舍楼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图和明显的安全疏散标志,疏散走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人口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2021
7.3.5宾馆、医院、疗养院和寄宿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每日组织夜间防火检查,至少每2小时检查一次。
三、具体内容
总体规划及布局
总平面图请参阅建筑规范的相关规定。
平面图
中小学规定 4.3.2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楼不应位于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楼不应位于五层以上。
施工规范 5.4.6 教学楼、食堂、菜市场等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不宜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宜为单层; 安装在耐火等级三级的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一层或二层; 安装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首层。
中小学规章制度 6.2.19 食堂不应与教学楼合并,并应位于校园的下风向。 厨房的噪音、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中小学规定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 宿舍和教学用房不应在同一栋建筑内分层建设。 它们可以建在同一栋大楼内,并由防火墙隔开。 学生宿舍应便于自我封闭和管理,不宜与教学用房共用同一建筑出入口。
中小学安全疏散规定
8.1.6 通道屋顶、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开放区域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坚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8.1.8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及其他不利于顺利安全疏散的门;
2、各教学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开启的门不得占用走廊的疏散通道;
3、外走廊和单层内走廊一侧教室隔墙上的窗户打开后,不得占用走廊疏散通道或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以上前风外窗的开启扇不得向外开启。
8.2.3 中小学校舍每100人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 同时,教学用房内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和外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8.5.1 除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校园内人口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有2个出入口。 非完全小学,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只能有一个出入口。
8.5.3 教学楼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内外1.50m以内不应设置台阶。
8.7.2 中小学教学用房楼梯的宽度宜为人流量的整数倍。 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梯段宽度宜增加0.60m的整数倍。
8.8.1 每个教学用室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门,并计算疏散门的宽度; 同时,每个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当教室位于袋形走道尽头时,若教室任意部分距教室门不大于15.00m,且门净宽不小于1.50m,可设置一扇门。设置。
施工规范 5.5.15 公共建筑房间内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不应少于 2 个。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医疗建筑等位于走廊尽头的房间除外。教学楼、房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设置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者袋形走道两侧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的房间,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 其他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电气大楼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及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8.6.1 教育建筑应根据场所特点和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等应急照明。
8.6.2 教育建筑的疏散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学、幼儿园疏散区域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lx;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大专院校楼梯间及室外楼梯的疏散照明地面水平照度不宜小于5lx,其他场所水平疏散通道的照度不宜小于大于3lx;
3 特殊教育学校的疏散楼梯应设置导流标志灯;
4 疏散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作为自备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12.2.2 教学楼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下列场所火灾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体育馆、大空间实验室、礼堂、礼堂等高层空间无遮挡或隔离条件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采用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式火灾探测器等。 ;
2 在需要监测电气设施、设备温升的场所或场所,宜安装线性感温火灾探测器;
3、食堂内的煤气表室、灶具等存在可燃气体的地方应选用气体探测器。
12.2.3 应单独设置消防控制室。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要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楼宇设备管理系统等共用控制室时,可集中设置在智能系统集成主控室。 各系统设备应安装在室内。 占据不同的区域,不应互相干扰。
12.2.4 教学楼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根据学校的管理模式和个别建筑的具体情况,设置消防值班室、消防控制室或学校消防控制室。并应确定其各自的职能和作用。 等级系统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联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