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杜川管理研究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斩断“认证”利益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唐涛表示,职业资格管理过多、混乱的问题与过去执行能力薄弱有很大关系。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证书注册问题。 要切断利益链条,规范职业资格管理。 这是下一步要解决的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严查“证件” 15天内发出8张处罚通知书
11月,短短半个月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发出8张处罚通知书,撤销或暂停4名一级建造师、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1名一级建筑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资格。注册结构工程师。 。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主要检查建筑工程师,扩大到“发证”到监理/设计行业。
广东:开展清理公职人员“证”专项行动
11月9日,广东省水利厅通报,将开展全省水利系统公职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违法隶属关系核查清理专项行动。
此次检查查出的违法隶属关系,是指公职人员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提供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使用的行为,无论是否领取报酬。
职称是指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专业资格包括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 ETC。
江苏:持“证”个人和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入境
10月18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集成平台发布通知。 要求:部分省外建筑企业和个人存在“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的情况,必须立即整改。
否则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江苏建筑市场。
整改措施主要包括:注销省内企业相应数据库中的证书或撤销我省资质核验系统中个人所在省外企业的注册信息。
整改标准是确保我省建筑业企业库(已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的省内企业和省外企业)同一人(以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号码为准)的所有证件均一致在同一企业。
吉林:开展“证照登记”专项检查
10月26日,吉林省政府发出通知,对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主要针对以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行政审批、立项审批、资质审查、施工开业许可等前提条件的部门。 是否制定了解决“认证”问题的制度措施,是否建立了解决“认证”问题的制度。 针对“挂证”问题的技术手段,以及针对“挂证”问题是否有处罚措施。
我们的建议
悬挂证书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在一定情况下发生的建筑行业秩序混乱行为。 一直被政府部门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26号文件的发布,可以说是拉开了帷幕,让企业失去了生存的机会。 严格项目备案管理,开展重点打击整顿。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完善“四库一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社保部的“全国社保联网”,项目注册将更加困难,风险极高。
目前,建筑市场上有四类人:持证业内人士、无证业内人士、持证非业内人士、无证非业内人士。 《通知》发布后,我们对这四类人群提出如下建议。
1、具有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可口的! 这样的人绝对会受欢迎! 《通知》还强调:重点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在岗位上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注册建造师予以严厉处罚。 在各级主管部门的严格管控下,当前建筑市场中担任项目经理的“无证业内人士”和“持证非业内人士(持证)”数量将大幅减少。 对拥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实际从事工程工作的项目经理的需求将会很大。 水涨船高,相信这样的项目经理的收入也会水涨船高,他们的“钱”前途一定会一片光明!
2、无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未来,没有建筑工程师证书的人在工程行业将很难。 现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部令第153号)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从事大中型建筑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从事以注册构造函数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 一般情况下,没有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的人,以后是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对于这类人,建议大家尽力而为,花时间考取建筑工程师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你的净资产将立即增加。
3.经过认证的非业内人士
已经有建筑工程师证,纯粹想申请证的同事要注意,项目风险很大,现在实行项目终身责任制。 申请证书时一定要谨慎。 一旦项目发生事故,项目经理可能会面临处罚或入狱。
建议不要挂了,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失去个人前途,尤其是在政府、国企工作的人!
4、无证非行业人员
对于纯粹为了考取证书而参加建筑工程师考试的人,建议不要参加考试,把精力花在其他地方,否则得不偿失。
附件1: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清理清理全省水利系统公职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违法隶属关系专项行动的通知
地方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水利局,各直属、直管单位:
近期,我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我省水利系统少数公务员(含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隶属关系。 这一问题不仅严重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给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带来较高的廉洁风险。
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促进水利系统公职人员廉洁履职,促进水利建设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组织开展清理清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违法隶属关系专项行动。全省水利系统公职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核实清理范围和对象
(一)核定范围:全省各级水利系统公职人员。
(二)核查清理对象:本次核查清理的违法隶属关系是指公职人员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提供给本单位以外的单位使用的行为,无论是否领取报酬。 职称是指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如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专业资格包括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如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等。相关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不限于上述所列情况。
2. 核查和清理时限
本条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必须自行与所属企业办理清理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2月25日前,全省水利系统违规从所属企业取得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和公职人员的,必须将其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从所属企业调出; 2016年12月31日前,全省水利系统取得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职人员,须如实填写《个人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挂靠情况表》(附件1),并向组织报告备案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2017年1月15日前,各单位须填写《本单位公务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查验表》(附件2),并报我部门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验证工作要求
(一)地方级以上市水务局和顺德区国土城建水利局负责辖区内专项检查清理行动的组织实施。 各直属单位(直管)负责本单位专项检查清理行动的组织实施。 核查及清理工作情况于2017年1月15日前书面报我部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切实落实“一岗两责”,对违法隶属关系进行全面清理,督促有违法隶属关系的公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清理手续。
4. 验证和清理结果的处理
(一)持有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公职人员违规挂靠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清理,继续违规挂靠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我部将全面核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和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重点查处省水利系统公职人员违法任职情况。 2017年1月 3月1日后,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将作为涉事企业及所属人员不良行为向全省通报,并在省水利厅官网予以公示。
广东省水利厅
2016 年 11 月 9 日
附件2:
江苏省关于责令部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一人多证、多单位登记信息整改的通知
省外有关建筑企业:
查询省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后发现,多个企业提交的省级核定信息中,同一人在多个企业持有多个证书(注册建造师、三级人员、职称人员、岗位管理人员) 。 (省内、省外企业)伪造注册信息的(名单见附件1)。 经研究,决定对此类行为进行如下处理:
1.责令整改
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按规定将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江苏建筑市场。
整改措施主要包括:注销省内企业相应数据库中的证书或撤销我省资质核验系统中个人所在省外企业的注册信息。
整改标准是最终确保我省建筑业企业库(已办理资质核验手续的省内企业和省外企业)同一人的所有证件(以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号码为准)在同一企业。
2、其他事项
1、本次查询基于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保证了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2、整改到位后,企业应将整改报告及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传真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办公室备案。 传真号码是:。
三、数据提取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如证书信息已被注销或吊销的,仍须按照前款要求提交整改报告和承诺书。
4、本次仅查询建筑企业涉及的资质。 为一名在建筑公司和其他类型公司注册的人颁发多份证书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处理。
五、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直接取消该企业的入省登记资格,并禁止该企业进入江苏建筑市场。
附件1:一人多证、多个单位注册信息的公司和个人名单
附件2:整改报告及承诺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18 日
附件3:
吉林省政府开展清理整顿职业资格“认证”工作部署专项检查
近日,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省政府督察办印发通知,对职业资格“认证”清理整顿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此次检查主要针对以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行政审批、立项审批、资质审查、施工开业许可等前提条件的部门。 是否制定了解决“认证”问题的制度措施,是否建立了解决“认证”问题的制度。 针对“挂证”问题的技术手段以及针对“挂证”问题是否有处罚措施。
此次检查采取地方各部门自查和省政府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16年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各地各部门将进行自查; 11月中旬至11月底,省政府将根据各地各部门自查情况,向相关地区和省级部门派出督查组。 现场抽查。
通知明确,清理整顿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简政放权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精心组织,确保落实。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结合实际逐项排查,全面查找和清理职业资格“认证”问题相关情况。 要对排查整改情况,特别是取得的工作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下一步措施或建议等进行全面深入的总结,制定书面材料,填写《使用情况统计表》。 《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相关事宜》,并于2016年11月18日前报省政府。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在自查的基础上整理档案资料,做好省政府抽查的准备工作。
附:消防工程师注册流程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已列入公安部立法计划。 目前已起草完毕,需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正式发布。
现在公安部已经完成起草工作,相信未来消防工程师的各项管理规定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下面我们简单说一下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流程,仅供参考!
1. 提交申请
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省级或者地(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2. 验收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人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办理。 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3. 批准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现场核准条件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注册核准决定。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除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外,应当自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审。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登记申请。
4. 报告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登记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5. 证书颁发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交付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中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