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建消通〔2020〕9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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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设计评审及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钱检消通[2020]91号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我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 年 9 月 24 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消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和抽查。建设项目。

本规则所称特殊建设项目,是指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是指除特殊建设项目以外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项目。 。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抢险救灾、无人居住场所临时建筑施工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和抽查。

市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分级管理权限,报省级消防设计审查受理机关审批、备案。

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指定。位于。

第四条 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指导各地通过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鼓励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促进消防技术服务。

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可以指派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配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督促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诚信、专业、客观、公正的技术服务,并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评分管理制度。

第七条 逐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员岗位胜任能力评价制度。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八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通报消防机构,并为消防机构提供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布局的查询能力。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行为防护设计与施工;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委托消防施工质量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六)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消防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二)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应当标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改变消防设计擅自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协议,对消防产品和具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进行质量检查,使用合格产品,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使用、安装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前,应当查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发生火灾的建筑材料。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 、建筑构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估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服务。和有关规定,并应当对您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所选用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工程总体布局及布局、耐火等级等进行审查、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供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等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内容将进行审查。

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置、系统功能联调、测试等进行检测。

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提供现场评估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总体布局与布局、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配电等进行评估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标准执行。 对于各类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系统功能,通过专业仪器设备进行现场采样测量和可测量指标的评价。

第三章 特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为特殊建设项目:

(一)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礼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展览馆;

(二)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站候车室、旅客航站楼候机厅;

(三)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商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所、医院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大专院校食堂、劳动密集型场所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敬老院、福利院、医院、敬老院病房楼、教学楼、中小学图书馆、食堂、学校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以及餐厅、茶馆、咖啡厅具有娱乐功能;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加油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电力调度建筑、电信建筑、邮政建筑、防灾指挥调度建筑、广播电视建筑、档案建筑;

(十一)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会同本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及的设计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特殊防火规范。

第十六条 特殊建设项目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依法。

特殊建设项目未取得结论合格的《特殊建设项目消防审查意见》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开展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提供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提供的信息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要求的材料。

第十八条 特种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特种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前款所称特种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特种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文文本以及相关应用实例、产品说明书等。信息。

第十九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验收证明;逾期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验收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出具受理证明。 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级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书。 评审受理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专项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审验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对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提供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的,应当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纳入服务机构积分排名。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第二十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未取得《特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且结论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检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的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消防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检测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涉及消防的工程各部分验收合格; 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当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测试等内容均已通过测试。

建设工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所提供的资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的,还应当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有效营业执照;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发给验收证明;逾期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验收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出具受理证明,请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我们。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对为消防验收提供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对建设项目进行考核的,应当组织核查,核查结果纳入服务机构积分排名。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第二十八条 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未提供符合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其他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和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抽查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所提供的信息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三)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的,还应当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有效营业执照;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细则》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关于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检查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登记材料后,登记材料齐全、合法的,发给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对其他已登记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抽查工作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部门应当自确定其他建设工程为验收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完成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检查结果应当通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 整改完毕后,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申请审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复审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已登记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各市(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保持工厂不低于30%、公共聚集场所不低于50%的比例。 人员密集场所的抽采率不得低于50%,其他场所的抽采率不得低于5%。 自行确定提取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有关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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