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发〔2012〕56号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考试、注册、执业、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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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消防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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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评审和认可办法》的通知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人事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消防安全暂行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评审和认可办法》。 已发给您,请关注。 [1]

附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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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程相关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评审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评审申请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2 年 9 月 27 日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内容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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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和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式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从事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技术工作。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英文翻译分别为: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行政区域按职责划分。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二级资格考试科目和大纲,组织命题工作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资格考试的研究、制定和管理。 图书馆,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通过标准提出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对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科目和考试大纲进行审查,确定会同公安部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资格考试。消防工程师按照国家统一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考试的资格标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下列地点申请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相应级别。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或已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学历(见附件1,下同)并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4年;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消防工程学士学位或者学士学位,工作满四年,其中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三年; 或取得消防工程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并工作五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三年。 4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三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二年; 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消防工程专业,或研究生班毕业。 ,工作4年以上,其中消防安全技术工作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硕士学位或者学位,工作满两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一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硕士学位或者学位,工作满三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一年。 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博士学位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不少于1年; 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其工作年限和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3年以上;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2年以上; 或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一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学士学位或学士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相应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学位的,其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直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 公安部与公安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全国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联合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后可以以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登记审批机关,负责资格注册的初审工作。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数名。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由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并通过用人单位向用人单位报告。单位所在地(用人单位所在地)。 企业的,应当通过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登记消防的初审。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二级注册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核准,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并交付相应级别的注册证书。

第二十三条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为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次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初次注册的,必须符合本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初次登记、续展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予登记等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次注册的必要条件。 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相关信息,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第4章 练习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经批准的与其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相一致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技术实践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2) 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

1、除高度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人群密集场所、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价;

2、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要求:

(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有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经验;

2、了解国际消防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了解消防技术前沿发展,能够独立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顺利完成实习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与评估、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等技术文件准确,维护的消防设施准确。 完好且有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

(2) 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地完成实习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与评估、消防设施检查与维护等各项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职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实践活动;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建议,并向同级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报告;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领取与职责相适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实践活动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登记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证条件的,可以通过考核认证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规定》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相应的专业人员。 技术岗位。 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聘为工程师; 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聘为助理工程师。

第三十六条 经考试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申请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注册消防工程师签署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实践的具体要求和管理。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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