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法处理办法》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录用机构或者具体组织考试的公务员行政部门给予处分:给予他或她该科目适当的纪律。 无效测试结果的处理(会话):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许可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要求填写(填写)个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
(七)其他应当导致科目(期)考试成绩无效的违纪行为。
严格处理:
根据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设置处理权限的新要求,《办法》规定,申请人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取消当期申请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 诚信档案视情况保存5年或长期。
《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报考者和录用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 对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