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公务员初级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源头培训和战略培训,建设一支坚定信念、服务人民、勤政敬业的高素质专业公务员队伍。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条例》、《公务员培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录用公务员的初次培训。
初级培训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行政部门组织。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单位要严格落实初次培训任务,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得到充分培训。 专业性强的机关、新录用公务员数量较多的,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入职培训。 培训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垂直管理部门、双重管理单位公务员入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初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训练,着力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等,教育引导新录用公务员公务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初心使命,加强党性修养,筑牢信仰基础,坚定信念。修养政治道德,夯实政治基础,严守纪律规矩,夯实廉政基础,完善基础知识体系,夯实能力基础,迈出公务员事业第一步。
第四条 初训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干必修课,重点强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政治意识。机关、理想、信念和宗旨、党的历史、新中国历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宪法和法律、党章、党章规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机关工作理念和方法、国家安全和保密知识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公务员初级培训内容。
第五条 入职培训一般采取脱产集中培训的形式,主要采取公务员行政部门统一举办的入职培训和公务员在职培训的形式。仆人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将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结合起来。
初次培训应在试用期内完成,试用期一般不少于12天或90小时。
第六条 公务员行政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班开班仪式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集体宪法宣誓。 宣誓地点、宣誓仪式和宣誓按照宪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规定执行。 宣誓的人一般是公务员部门的负责同志。
(二)优秀公务员述职事迹或介绍经历。
(三)公务员部门负责同志要做好开班动员工作。
第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进行的入职培训是公务员入职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根据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类别、职务、级别,完善培训内容,重点强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 、所在机构职能职责和历史沿革、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应急管理、办公程序、规章制度、良好传统作风、公务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知识等培训。
在岗培训可以采取脱产培训、在岗实习等形式。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军事训练。 新录用公务员数量较少的机关,可以按照性质相似或者业务相近的原则,与有关机关联合开展入职培训。 县乡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入职培训,由县级公务员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构应当坚持严格初训管理,严格执行培训纪律,切实改进学风。
相关培训机构要严格师生管理,加强教学内容审查和把控,确保教学内容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正确; 执行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学生管理规定》,实行学生考勤等制度。 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 不得散布违反党的理论、路线、原则、政策和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学员应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参加培训,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廉洁自律等规定。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有关培训机构应当采取测试培训内容和审核受训人员培训总结的形式,综合考虑受训人员的出勤情况和遵守纪律情况,对受训人员的表现和表现进行考核。受训者参与初始培训的有效性。
公务员部门组织的初任培训课程结束后,受训人员的表现和考核评价结果将及时从相关培训机构反馈给受训人员所在的机构。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训的情况纳入试用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训或者初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定等级。
完善初训报名制度。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由所在机关组织填写《公务员初次培训考核表》(见附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条 公务员行政部门举办的首次培训班一般委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机构实施,并设立干部党性教育基地、党员教育基地统筹利用公务员实践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优质培训资源。
各级公务员部门、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和有关培训机构要采取措施,提高初训师资水平,组织培养政策理论水平高、机关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先进典型。公务员、企业骨干上台; 完善初始培训课程体系,组织开发培训课程,及时更新课程内容; 组织使用国家统一的公务员初级培训教材。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级公务员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反映行业、系统、地区特点的培训教材。
公务员初级培训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各地区、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公务员初次培训预算,严格执行培训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有关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培训质量初步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公务员主管部门。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现场走访或者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和业绩进行跟踪评价。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改进和提高初训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员法管辖的机关(单位)非公务人员的入职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公务员初次培训考核表
姓名
性别
国籍
根据
片
出生日期
政治地位
教育程度
雇主
入场时间
何时何地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举办的初级培训课程
何时何地参加您所在机构举办的入职培训
何时何地参加其他培训
参加初始培训的天数或小时数
参加初始培训
缺席天数或小时数
关于测试
分数
培训期间违纪行为
早期的
委
火车
训练
全部的
结
早期的
委
火车
训练
全部的
结
监事的评价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您所在机构的意见
(印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本表由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所在单位填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填写考核意见的领导人员由有关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