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及执业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及有关单位:
为有效管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及其执业活动,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印发)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和《注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以及公安部有关通知部、局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正式资质许可; 注册消防工程师必须实行注册执业管理。 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继续实行临时资质管理,条件成熟时停止,最迟于2019年10月1日。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自2018年3月1日起,可通过全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专业活动、教育培训等。 现将有关问题讨论如下: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凡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要求资质的单位,均可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 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转为正式资质。 在取得正式资质前,应当符合原资质申请条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临时一级资质并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工作三年以上并符合其他资质条件的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可直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 由于我省消防安全评估市场尚处于培育阶段,待条件成熟后将实行消防安全评估资质许可管理。
2.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正在申请正式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重点单位,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 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作为申请登记的单位。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用人单位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注册,不得同时受两个单位聘用。
3、消防技术服务实践。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指南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从事专业活动。 过渡期内未取得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正式资质、临时资质或者过渡期结束时未取得正式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活动。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对建筑物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标志,标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修日期和时间等内容。其他信息,并放置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物的显着位置和灭火器上。 被公开。 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活动,应当通过国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转接。 具有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该系统进行转让。 取得正式资质和临时资质的一、二级消防设施维修检验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验报告,应当通过我省“建筑工程消防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流转和制作。 其中,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报告也应及时上传至国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取得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应当通过全省“灭火器维修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灭火器维修情况。
4、日常消防监督管理。 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行为和素质的监督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登记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排查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出具虚假、不准确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等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认证”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相关单位和人员职责。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8 年 2 月 5 日
关于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说明
1. 关于申请注册成为注册消防工程师。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后,在未取得正式消防工程师资格的社会团体(包括机关、军队、团体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设计院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未退伍、退出现役的,不得注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
2.关于临时资格申请正式资格。 取得临时资质并从事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工作三年以上且符合其他资质条件的一级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可直接申请一级正式资质。
3.关于合格人员的数量。 未进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应当符合注册消防总人数继电保护工程师资格条件中规定。
4、关于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操作人员。 一级、二级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资质对“操作人员”没有量化要求,但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人员职业资格; 对考核合格但未取得证书的,出具消防专业技能鉴定合格结果。
5、具有灭火器维护技能的人员。 三级消防设施维修检测机构资质中的“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的,认定为合格。 2018年考试时间将在江苏消防网“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已取得灭火器维修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直接认可,无需再次参加考试。
6、关于劳动合同。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提交其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已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提交本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填写从业人员名单时,应按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操作人员等顺序进行登记。
7.关于社会保险凭证。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应提交申请机构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相应当月的《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并经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确认。 盖章(个人社保缴费不予承认)。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等)。 转入军队自行择业的,须提交原部队出具的《转业证明》(自主择业)复印件或人社部独立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8、关于场地权属证明。 如果该房屋是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如果是租赁的,需提供出租人的房产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及双方的租赁合同。
九、仪器、设备、设施。 申请人应提供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装备及器材》(GA1157-2014)标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采购发票。 车辆应当提供所有权登记证书,填写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并注明仪器仪表。 设备名称、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信息须经申请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 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当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10.关于质量管理文件。 主要包括为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相应的质量手册、管理制度、操作程序和工作记录。
(一)质量管理手册。 明确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理体系构成、质量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质量评价和改进方法等;
(二)公司管理制度。 明确人员组织、教育培训、检验工作程序、施工作业与安全、设备(材料)采购、领用与保管、奖惩考核、文件档案管理等事项;
(三)操作规程。 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专业标准,制定各类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测、灭火器维修操作规程,明确维护、检测、维修的内容、程序、人员安排和具体要求。和灭火器维修;
(四)工作记录。 建立维护、检测、灭火器维修的工作台账和记录表,确保实践过程的可追溯性。
11.关于专业经验证明。 申请日前三年内承担过的消防设施维修或检测项目目录及相应工程合同副本。 合同应当反映工程名称、工程竣工日期或合同履行情况、单体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若无法体现上述信息的,应提供检修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