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什么?能否实现参公管理?

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是政府公共职能实现和公共服务提供的载体。在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是通常我们所说的行政编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就是事业编制人员…

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是政府公共职能实现和公共服务提供的载体。在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是通常我们所说的行政编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就是事业编制人员,事业单位是由政府部门来举办,以增进社会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还有一类单位是使用事业编制的参公管理单位,在这些单位工作的人员,其编制是事业编制,但是在人事干部管理制度上是参照公务员法来进行的,所以待遇也是公务员的待遇。

在参公单位中,除了参公群团是一级单位,其他的参公单位大多数是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党委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在这些单位中,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下属参公单位,很多都是行政执法单位,比如某某局执法大队。

因为参公审批的程序比较复杂,在初期审批较为简单,在后期审批较为复杂,而且总数也受到了严格的把控,所以在政府职能部门下属的执法单位中,除了参公单位外,还有很多普通事业单位承担其主管局赋予的执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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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设或单设,但是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除外,这也就是说,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暂时不在改革的范围之内。

这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改革后,大部分是职能被收归或整合到机关,还有一部分则是将事业人员转为机关的行政编制人员,职能也随之划归到机关。

今天我们就以行政执法类普通事业单位为分析对象,看未来这些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是什么?能否实现参公管理?

一、从承担的职能看执法类普通事业单位

执法职能与行政职能是两个概念,执法职能是偏向于执行层面的一种职能,行政职能是偏向于管理层面的一种职能。这也是为什么说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中没有把执法类事业单位纳入到改革的范围。

但是执法类事业单位是与普通事业单位不相同的,也与事业单位增进社会公益的属性不太相符,因为公益服务性和执法的强制性是无法通过制度设计成为一个性质的属性,所以执法类事业单位必然在后期会改革,后期从顶层设计角度来看,还很有可能会出台专门针对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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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探索

虽然没有统一的政策,但是对执法类事业单位还是有一些探索性的改革方式方案。具体有以下几种途径:

这种方式主要是采用以静制动的方式,也就是说,在政策不明晰的时候,继续维持现状,或许是更好的选择。因为事业单位改革牵扯到的人员是很多的,一旦方向有所偏差,可能会对后期的改革产生很大的阻力。

目前从国家层面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6支综合执法队伍在机构改革完成后进行整合,而且人员执法服饰也进行了统一。未来综合执法队伍可能是执法类职能和人员整合的主要方式,在这些执法队伍中,大部分人员是属于参公身份,也有很大一批的事业身份执法人员。所以执法范围比较分散的执法类事业单位在后期的改革中可能会被归并到综合执法队伍中。以区县为主成立大综合执法队伍也是未来改革的方向,因为基层区县是执法的重头,也是承担执法职能的主体。

三、执法类事业单位在未来改革中能否参公管理?

执法类事业单位人员想要转为参公的身份,与参公执法单位人员想转变为机关行政编制人员一样,都很困难。

目前已经参公的执法类单位,暂时会继续保持参公的属性,因为目前机构改革已经完成,行政编制总数还是和原来一样受到严格的控制,这既是参公单位当时设立的原因,也是参公执法单位无法变为行政人员的原因,所以参公人员想要进机关成为行政编制身份人员难度很大。

而执法类事业单位人员转参公人员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毕竟执法类的参公人员也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身份。

目前国家对于行政编制和参公编制人员总数是严格控制的,虽然参公编制总数可能会有一些松动,但是因为执法类事业单位人员还是比较多的,全面参公的阻力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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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可能会与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相适应,设立综合执法队伍人员事业编制的单列属性的身份,这也意味着现在的执法类事业人员其身份可能很难改变,尤其是在简政放权,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下。在任何一项改革中,稳定性和职能发挥的持续性是最重要的,这也是为什么在涉及到人员的改革中都会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来对待的原因了。在未来即便是全部的执法队伍的编制变为单列的事业编制,那以前已参公管理的执法人员还是会保留着其“公务员(参公)”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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