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类,分别都有不同的改革动向

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陆续、分批次审批为参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类,分别都有不同的改革动向: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陆续、分批次审批为参公事业单位,比如人社局下属的就业局、社保局,农业局下属的畜牧局、水保局、农机局,住建局下属的质检站,等等。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机关承担,原事业单位撤销,或者随公益服务职能保留。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因而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将取消参公属性,不再参公。原已登记为参公人员的,保留身份与待遇,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

2、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2007年第一批参公事业单位审批中,所有的行政执法机构第一批被批准为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执法类机构依然保留事业属性,在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也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保留了参公的机会。因此,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保留参公属性,基本已经成为定局。行政执法改革,以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五领域执法为主,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资格化管理,辅助和临时人员不再参与执法。

3、党委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党校、组织部下属的电教中心等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类事业单位一样,取消参公属性。因行政编制限制,党群团机关为参公事业单位的,保留参公属性,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转换为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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