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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全文
武汉临沧川农大四川成人高考培训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阶段。本规划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国家脱贫攻坚总体思路、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指导各地脱贫攻坚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各有关方面制定相关扶贫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片区县、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面临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成功解决了几亿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探索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升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高度,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决策部署,加大扶贫投入,创新扶贫方式,出台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扶贫开发取得巨大成就。2011年至2015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亿多人、贫困发生率降低11.5个百分点,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大幅提升,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上学难、就医难、行路难、饮水不安全等问题逐步缓解,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趋于缩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前,贫困问题依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的“短板”,脱贫攻坚形势复杂严峻。从贫困现状看,截至2015年底,我国还有5630万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和12.8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多数西部省份的贫困发生率在10%以上,民族8省区贫困发生率达12.1%。现有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更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依靠常规举措难以摆脱贫困状况。从发展环境看,经济形势更加错综复杂,经济下行压力大,地区经济发展分化对缩小贫困地区与全国发展差距带来新挑战;贫困地区县级财力薄弱,基础设施瓶颈制约依然明显,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产业发展活力不强,结构单一,环境约束趋紧,粗放式资源开发模式难以为继;贫困人口就业渠道狭窄,转移就业和增收难度大。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时间特别紧迫,任务特别艰巨。
“十三五”时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和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实施,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和重大机遇,特别是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确立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举全国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凝神聚气、锐意进取,形成强大合力;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盼脱贫、谋发展的意愿强烈,内生动力和活力不断激发,脱贫攻坚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统一意志和共同行动。
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固的重要保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积极响应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行动,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长治久安,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第二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帮扶与区域整体开发有机结合,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根本保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作用,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内生动力,大力推进实施一批脱贫攻坚工程,加快破解贫困地区区域发展瓶颈制约,不断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确保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以“六个精准”统领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精确瞄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大力实施精准扶贫脱贫工程,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做到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
——坚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强化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主体责任,创新扶贫考评体系,加强脱贫成效考核。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压实责任、强力推进。
——坚持统筹推进改革创新。脱贫攻坚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工作相衔接,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统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作用,稳步提高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能力,逐步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加强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资金筹措、资源整合、利益联结、监督考评等机制,形成有利于发挥各方面优势、全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坚持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探索生态脱贫有效途径,推动扶贫开发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脱贫致富与可持续发展相促进,使贫困人口从生态保护中得到更多实惠。
——坚持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活力。坚持群众主体地位,保障贫困人口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自强自立精神,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实现光荣脱贫。
第三节 脱贫目标
到2020年,稳定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以下称“两不愁、三保障”)。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专栏1“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主要指标 | ||||
指标 | 2015年 | 2020年 | 属性 | 数据来源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万人) | 5630① | 实现脱贫 | 约束性 | 国务院扶贫办 |
建档立卡贫困村(万个) | 12.8 | 0 | 约束性 | 国务院扶贫办 |
贫困县(个) | 832② | 0 | 约束性 | 国务院扶贫办 |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万人) | — | 981 | 约束性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
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 11.7 | 年均增速 高于全国 平均水平 | 预期性 | 国家统计局 |
贫困地区农村集中供水率(%) | 75 | ≥83 | 预期性 | 水利部 |
建档立卡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率(%) | — | 近100 | 约束性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扶贫办 |
贫困县义务教育巩固率(%) | 90 | 93 | 预期性 | 教育部 |
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病致(返)贫户数(万户) | 838.5 | 基本解决 | 预期性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建档立卡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万元) | 2 | ≥5 | 预期性 | 国务院扶贫办 |
——现行标准下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户有稳定收入来源,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
——建档立卡贫困村有序摘帽。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等设施水平明显提高,特色产业基本形成,集体经济有一定规模,社区管理能力不断增强。
——贫困县全部摘帽。县域内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解决出行难、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县域经济发展壮大,生态环境有效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第二章 产业发展脱贫
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产业到户到人的精准扶持机制,每个贫困县建成一批脱贫带动能力强的特色产业,每个贫困乡、村形成特色拳头产品,贫困人口劳动技能得到提升,贫困户经营性、财产性收入稳定增加。
第一节 农林产业扶贫
优化发展种植业。粮食主产县要大规模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巩固提升粮食生产能力。非粮食主产县要大力调整种植结构,重点发展适合当地气候特点、经济效益好、市场潜力大的品种,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受益率高的种植基地,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积极支持园艺作物标准化创建。适度发展高附加值的特色种植业。生态退化地区要坚持生态优先,发展低耗水、有利于生态环境恢复的特色作物种植,实现种地养地相结合。
积极发展养殖业。因地制宜在贫困地区发展适度规模标准化养殖,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畜禽水产良种繁育体系,加强地方品种保护与利用,发展地方特色畜牧业。通过实施退牧还草等工程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提高饲草供给能力和质量,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坚持草畜平衡。积极推广适合贫困地区发展的农牧结合、粮草兼顾、生态循环种养模式。有序发展健康水产养殖业,加快池塘标准化改造,推进稻田综合种养工程,积极发展环保型养殖方式,打造区域特色水产生态养殖品牌。
大力发展林产业。结合国家生态建设工程,培育一批兼具生态和经济效益的特色林产业。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木本油料、特色林果、林下经济、竹藤、花卉等产业发展,打造一批特色示范基地,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着力提高木本油料生产加工水平,扶持发展以干鲜果品、竹藤、速生丰产林、松脂等为原料的林产品加工业。
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深度挖掘农业多种功能,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业与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形成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地方扩大贫困地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实施区域,加强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向贫困地区县域、重点乡镇和产业园区集中,打造产业集群。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产地集配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以及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促进跨区域农产品产销衔接。加快实施农业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品牌特色农产品,促进供需结构升级。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壮大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股份制农(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发展产供直销,鼓励采取订单帮扶模式对贫困户开展定向帮扶,提供全产业链服务。支持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牲畜托养、土地经营权股份合作等方式,与贫困村、贫困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使贫困户从中直接受益。鼓励贫困地区各类企业开展农业对外合作,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农产品出口。推进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鼓励组建联合社。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向贫困地区倾斜。
加大农林技术推广和培训力度。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对地方特色动植物资源、优良品种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农业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建立互联网信息帮扶平台,向贫困户免费传授技术、提供信息。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扩大贫困地区培训覆盖面,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加大对脱贫致富带头人、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村官培养力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农林技术培训,确保有劳动力的贫困户中至少有1名成员掌握1项实用技术。
专栏2 产业扶贫工程
(一)农林种养产业扶贫工程。
重点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粮油扶贫、园艺作物扶贫、畜牧业扶贫、水产扶贫、中草药扶贫、林果扶贫、木本油料扶贫、林下经济扶贫、林木种苗扶贫、花卉产业扶贫、竹产业扶贫等专项工程。
(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
支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开展原料基地、农产品加工、营销平台等生产流通设施建设,鼓励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园区,以发展劳动密集型项目为主,带动当地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
(三)贫困地区培训工程。
重点实施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致富带头人培训、农民手机应用技能培训等专项工程。
第二节 旅游扶贫
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开展贫困村旅游资源普查和旅游扶贫摸底调查,建立乡村旅游扶贫工程重点村名录。以具备发展乡村旅游条件的2.26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为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推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等一批旅游扶贫重点工程,打造精品旅游线路,推动游客资源共享。安排贫困人口旅游服务能力培训和就业。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依托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农事景观及人文景观等资源,积极发展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休闲农业和森林休闲健康养生产业。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加强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业园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培育扶持休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促进农业与旅游观光、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休闲农业项目。
积极发展特色文化旅游。打造一批辐射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的风景名胜区、特色小镇,实施特色民族村镇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发展工程。依托当地民族特色文化、红色文化、乡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发展贫困人口参与并受益的传统文化展示表演与体验活动等乡村文化旅游。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鼓励民族传统工艺传承发展和产品生产销售。坚持创意开发,推出具有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妇女发展家庭手工旅游产品。
专栏3 旅游扶贫工程
(一)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支持中西部地区重点景区、乡村旅游、红色旅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生态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村镇旅游集聚区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乡村旅游经营户实施改厨、改厕、改院落、整治周边环境工程,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中具备条件的6130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贫困村周边10公里范围内具备条件的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乡村旅游产品建设工程。
鼓励各类资本和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等参与贫困村旅游开发。鼓励开发建设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特色民宿以及自驾露营、户外运动和养老养生等乡村旅游产品,培育1000家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建成一批金牌农家乐、A级旅游景区、中国风情小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中国度假乡村、中国精品民宿。
(三)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升工程。
在贫困地区扶持建设一批休闲农业聚集村、休闲农庄、休闲农业园、休闲旅游合作社。认定推介一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推介一批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加大品牌培育力度,鼓励创建推介有地方特色的休闲农业村、星级户、精品线路等,逐步形成品牌体系。
(四)森林旅游扶贫工程。
推出一批森林旅游扶贫示范市、示范县、示范景区,确定一批重点森林旅游地和特色旅游线路,鼓励发展“森林人家”,打造多元化旅游产品。
(五)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
鼓励和支持农民将当地农副土特产品、手工艺品通过自驾车旅游渠道就地就近销售,推出一批乡村旅游优质农产品推荐名录。到2020年,全国建设1000家“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支持在临近的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立特色农产品销售店。
(六)乡村旅游扶贫培训宣传工程。
培养一批乡村旅游扶贫培训师。鼓励各地设立一批乡村旅游教学基地和实训基地,对乡村旅游重点村负责人、乡村旅游带头人、从业人员等分类开展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2020年前,每年组织1000名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村官开展乡村旅游培训。开展“乡村旅游+互联网”万村千店扶贫专项行动,加大对贫困地区旅游线路、旅游产品、特色农产品等宣传推介力度。组织开展乡村旅游扶贫公益宣传。鼓励各地打造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节庆活动。
第三节 电商扶贫
培育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将农村电子商务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把电子商务纳入扶贫开发工作体系,以建档立卡贫困村为工作重点,提升贫困户运用电子商务创业增收的能力。依托农村现有组织资源,积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发挥大型电商企业孵化带动作用,支持有意愿的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网上商店,鼓励引导电商和电商平台企业开辟特色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建立直采直供关系。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鼓励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和改造服务网点,引导电商平台企业拓展农村业务,加强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实施电商扶贫工程,逐步形成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服务网络。对贫困户通过电商平台创业就业的,鼓励地方政府和电商企业免费提供网店设计、推介服务和经营管理培训,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和小额信贷支持。
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强交通、商贸流通、供销合作、邮政等部门及大型电商、快递企业信息网络共享衔接,鼓励多站合一、服务同网。加快推进适应电子商务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以及分等分级、包装运输标准制定和应用。
专栏4 电商扶贫工程
通过设备和物流补助、宽带网络优惠、冷链建设、培训支持等方式实施电商扶贫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电商企业,对贫困村电商站、设备配置以及代办物流快递服务点等,给予适当补助和小额信贷支持;当地电信运营企业根据用户需求负责宽带入户建设,鼓励电信运营企业对贫困村网络流量资费给予适当优惠;在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一批生鲜冷链物流设施。
第四节 资产收益扶贫
组织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与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经营收益。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资源使用权作价入股,形成集体股权并按比例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持股贫困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资产收益。创新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方式,在贫困地区选择一批项目开展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通过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制度,并在贫困地区推广,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专栏5 资产收益扶贫工程
(一)光伏扶贫工程。
在前期开展试点、光照条件较好的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实施光伏扶贫,保障280万无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年增收3000元以上。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二)水库移民脱贫工程。
完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分配制度,在避险解困、产业发展、技能培训、教育卫生等方面向贫困水库移民倾斜,探索实施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对贫困水库移民发展产业的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担保服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助、资产收益扶贫等扶持政策。
(三)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
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实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农村小水电扶贫装机200万千瓦,让贫困地区1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100万贫困农户每年稳定获得小水电开发收益,助力贫困户脱贫。
第五节 科技扶贫
促进科技成果向贫困地区转移转化。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技术攻关,解决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关键技术问题。围绕全产业链技术需求,加大贫困地区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开发、引进、集成、试验、示范力度,鼓励贫困县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围绕支柱产业转化推广5万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成果。
提高贫困人口创新创业能力。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基本实现特派员对贫困村科技服务和创业带动全覆盖。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科技优势,为贫困地区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大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引导支持科技人员与贫困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人口脱贫。加强乡村科普工作,为贫困群众提供线上线下、点对点、面对面的培训。
加强贫困地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支持贫困地区建设一批“星创天地”、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载体。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园区在扶贫开发中的技术集中、要素聚集、应用示范、辐射带动作用,通过“科技园区+贫困村+贫困户”的方式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推动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在贫困地区建设一批农村科技服务基地。实施科技助力精准扶贫工程,在贫困地区支持建设1000个以上农技协联合会(联合体)和10000个以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三章 转移就业脱贫
加强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保障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合法权益,开展劳务协作,推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已就业贫困人口稳定就业和有序实现市民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未就业贫困人口实现转移就业。
第一节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
完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针对贫困家庭中有转移就业愿望劳动力、已转移就业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差异化技能培训。整合各部门各行业培训资源,创新培训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通过农林技术培训、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互联网+培训”等方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对贫困家庭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提高贫困家庭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精准度。深入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对已外出务工贫困人口的岗位培训。继续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俗称“两后生”)、农民工免费职业培训等专项行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第二节 促进稳定就业和转移就业
加强对转移就业贫困人口的公共服务。输入地政府对已稳定就业的贫困人口予以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完善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中高考政策,保障其本人及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持输入地政府吸纳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和落户。为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开展地区间劳务协作。建立健全劳务协作信息共享机制。输出地政府与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劳务信息共享和劳务协作对接工作,全面落实转移就业相关政策措施。输出地政府要摸清摸准贫困家庭劳动力状况和外出务工意愿,输入地政府要协调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采取多种方式协助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对到东部地区或省内经济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两后生”,培训地政府要帮助有意愿的毕业生在当地就业。建立健全转移就业工作考核机制。输出地政府和输入地政府要加强对务工人员的禁毒法制教育。
推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建立定向培训就业机制,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和订单培训。将贫困人口转移就业与产业聚集园区建设、城镇化建设相结合,鼓励引导企业向贫困人口提供就业岗位。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园区,应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资金应与安置贫困人口就业任务相挂钩。支持贫困户自主创业,鼓励发展居家就业等新业态,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专栏6 就业扶贫行动
(一)劳务协作对接行动。
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和对口支援工作机制,开展省际劳务协作,同时积极推动省内经济发达地区和贫困县开展劳务协作。围绕实现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的目标,通过开发岗位、劳务协作、技能培训等措施,带动一批未就业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一批已就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帮助一批贫困家庭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技工院校毕业后实现技能就业。
(二)重点群体免费职业培训行动。
组织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免费职业培训。到2020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1次就业技能培训;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1次创业培训。
(三)春潮行动。
到2020年,力争使各类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1次相应的职业培训,平均每年培训800万人左右,优先保障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培训。
(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
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情况,分类施策、精准服务。对已就业的,通过跟踪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其稳定就业。对未就业的,通过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开发就业岗位、强化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促进劳务输出和就地就近就业。
(五)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行动。
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工作。到2020年,力争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贫困家庭农民工等人员,都能得到1次创业培训。
(六)技能脱贫千校行动。
在全国组织千所省级重点以上的技工院校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使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都能免费接受技工教育,使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都能到技工院校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学生(学员)推荐就业。加大政策支持,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落实助学金、免学费和对家庭给予补助的政策,制定并落实减免学生杂费、书本费和给予生活费补助的政策;对接受职业培训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第四章 易地搬迁脱贫
组织实施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确保搬迁群众住房安全得到保障,饮水安全、出行、用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迁出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后续发展有门路、转移就业有渠道、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实现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第一节 精准识别搬迁对象
合理确定搬迁范围和对象。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识别认定结果为依据,以生活在自然条件严酷、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欠缺等“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对象,以省级政府批准的年度搬迁进度安排为主要参考,确定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总规模和年度搬迁任务。
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搬尽搬。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加强宣传引导和组织动员,保障搬迁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搬尽搬。统筹规划同步搬迁人口。
第二节 稳妥实施搬迁安置
因地制宜选择搬迁安置方式。根据水土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环境和城镇化进程,按照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的原则选择安置方式和安置区(点)。采取集中安置的,可依托移民新村、小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区等适宜区域进行安置,并做好配套建设。采取分散安置的,可选择“插花”、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在确保有房可住、有业可就的前提下,采取货币化方式进行安置。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置区(点)建设方案研究论证工作,将安置区(点)后续产业发展和搬迁人口就业等安排情况纳入建设方案专章表述,并做好推进落实工作。鼓励地方选择基础较好、具备条件的安置区(点),开展低碳社区建设试点。
合理确定住房建设标准。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规划建设安置住房,严格执行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在稳定脱贫前,建档立卡搬迁户不得自行举债扩大安置住房建设面积。合理制定建房补助标准和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地方因地制宜采取差异化补助标准。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范围内的建房补助资金,应以建档立卡搬迁户人口数量为依据进行核算和补助,不得变相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同步搬迁人口所需建房资金,由省级及以下政府统筹相关资源、农户自筹资金等解决,安置区(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一并统筹规划、统一建设。
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经济安全、环境整洁、宜居宜业”的原则,配套建设安置区(点)水、电、路、邮政、基础电信网络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完善安置区(点)商业网点、便民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必要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安排专项建设基金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作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筹集贷款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建立或明确易地扶贫搬迁省级投融资主体和市县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资金承接运作和工程组织实施。地方政府要统筹可支配财力,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省级投融资主体还贷。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如有节余,可用于支持搬迁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
第三节 促进搬迁群众稳定脱贫
大力发展安置区(点)优势产业。将安置区(点)产业发展纳入当地产业扶贫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持搬迁贫困人口大力发展后续产业。支持“有土安置”的搬迁户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特色产业。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搬迁户的利益联接机制,确保每个建档立卡搬迁户都有脱贫致富产业或稳定收入来源。
多措并举促进建档立卡搬迁户就业增收。结合农业园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和小城镇建设,引导搬迁群众从事种养加工、商贸物流、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旅游服务等工作。在集中安置区(点)开发设立卫生保洁、水暖、电力维修等岗位,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就地就近就业机会,解决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鼓励工矿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优先聘用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支持安置区(点)发展物业经济,将商铺、厂房、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产权量化到建档立卡搬迁户。
促进搬迁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引导搬迁人口自力更生,积极参与住房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安置区环境改善等工作,通过投工投劳建设美好家园。加强对易地搬迁人口的心理疏导和先进文化教育,培养其形成与新环境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优化安置区(点)社区管理服务,营造开放包容的社区环境,积极引导搬迁人口参与当地社区管理和服务,增强其主人翁意识和适应新生活的信心,使搬迁群众平稳顺利融入当地社会。
专栏7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十三五”期间,对全国22个省(区、市)约1400个县(市、区)981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住房,同步开展安置区(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迁出区宅基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劵、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贴息贷款和农户自筹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约6000亿元。同步搬迁人口建房所需资金,以地方政府补助和农户自筹为主解决,鼓励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优惠贷款支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省份倾斜。允许贫困县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前期使用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复垦。
第五章 教育扶贫
以提高贫困人口基本文化素质和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为抓手,瞄准教育最薄弱领域,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到2020年,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能力明显增强,职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高等教育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教育总体质量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第一节 提升基础教育水平
改善办学条件。加快完善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优先保障贫困家庭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化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加大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新建改扩建的支持力度,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普及水平。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建立健全双语教学体系。
强化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强化师资培训、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贫困地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省级统筹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依托师范院校开展“一专多能”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建立城乡学校教师均衡配置机制,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大对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向贫困地区乡村教师倾斜。加大双语教师培养力度,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实施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每年向“三区”选派3万名支教教师。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向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节 降低贫困家庭就学负担
完善困难学生资助救助政策。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稳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率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新生入学资助、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津贴、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化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予以资助,优先推荐勤工助学岗位,做到应助尽助。
第三节 加快发展职业教育
强化职业教育资源建设。加快推进贫困地区职业院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有专业特色并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院校建设。继续推动落实东西部联合招生,加强东西部职教资源对接。鼓励东部地区职教集团和职业院校对口支援或指导贫困地区职业院校建设。
加大职业教育力度。引导企业扶贫与职业教育相结合,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启动职教圆梦行动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和国家重点中职学校选择就业前景好的专业,针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单列招生计划。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到省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中职教育。让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开展面向贫困人口的继续教育。保障贫困家庭妇女、残疾人平等享有职业教育资源和机会。支持民族地区职业学校建设,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等职业教育班,加强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特困群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加大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资助力度。继续实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政策,鼓励贫困家庭“两后生”就读职业院校并给予政策支持。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专栏8 教育扶贫工程
(一)普惠性幼儿园建设。
重点支持中西部1472个区(县)农村适龄儿童入园,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二)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力争到2019年底,使贫困地区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达到“20条底线要求”。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贫困县等为重点,解决或缓解城镇学校“大班额”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大通铺”问题,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场所标准化。
(三)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
增加中西部贫困地区尤其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使中西部贫困地区未升入普通高中的初中毕业生基本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四)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鼓励省级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推动地方研究制定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招聘办法,鼓励地方根据需求本土化培养“一专多能”乡村教师。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
(五)特殊教育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建设特教资源中心(教室),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六)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方试点、社会参与等方式,逐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中央财政为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按每生每天4元(800元/年)的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鼓励地方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第四节 提高高等教育服务能力
提高贫困地区高等教育质量。支持贫困地区优化高等学校布局,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等国家专项计划,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继续实施高校招生倾斜政策。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实施重点高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形成长效机制,畅通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渠道。高校招生计划和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向贫困地区倾斜。支持普通高校适度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规模。
第六章 健康扶贫
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条件,提升服务能力,缩小区域间卫生资源配置差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就医费用个人负担大幅减轻,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均等化,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一节 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精神卫生、职业病防治、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和临床专科建设。加强远程医疗能力建设,实现城市诊疗资源和咨询服务向贫困县延伸,县级医院与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互联互通。鼓励新医疗技术服务贫困人口。在贫困地区优先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全国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行动。到2020年,每个贫困县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每个30万人口以上的贫困县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出台前,贫困县可先行探索制定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赋予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自主招聘权。加快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统筹做好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推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到2020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
强化人才培养培训。以提高培养质量为核心,支持贫困地区高等医学教育发展,加大本专科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力度。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各类医疗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做好全科医生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办法,提高薪酬待遇。组织开展适宜医疗卫生技术推广。
支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加强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民族医特色专科能力建设,加快民族药药材和制剂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医药基础理论和临床应用研究。加强中医、民族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培养一批民族医药学科带头人。加强中药民族药资源保护利用。将更多具有良好疗效的特色民族药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第二节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降低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费用支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给予补贴,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降低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基础上,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支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在贫困地区先行推进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实行贫困人口分类救治。优先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单独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卡,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以县为单位,进一步核实因病致贫返贫家庭及患病人员情况,对贫困家庭大病和慢性病患者实行分类救治,为有需要的贫困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市域和省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第三节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
加大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控力度。全面完成已查明氟、砷超标地区改水工程建设。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食用合格碘盐给予政府补贴。综合防治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加大对包虫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力度,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疫情防控,加强肿瘤随访登记,扩大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覆盖面,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登记、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治贫治毒相结合,从源头上治理禁毒重点整治地区贫困县的毒品问题。
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农村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筛查项目,加大对贫困患者的救助力度。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0—6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供基本辅助器具。加强计划生育工作。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城镇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重点加强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提升贫困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力争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加强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使其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专栏9 健康扶贫工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从2016年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实行倾斜性支持政策,降低特殊困难人群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减少贫困人口大病费用个人实际支出。选择部分大病实行单病种付费,医疗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比例报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慢性病救治。
继续实施光明工程,为贫困家庭白内障患者提供救治,费用通过医保等渠道解决,鼓励慈善组织参与。从2016年起,对贫困家庭患有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食管癌等疾病的患者进行集中救治。
(三)全国三级医院与贫困县县级医院“一对一”帮扶行动。
组织全国889家三级医院(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对口帮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医院。采用“组团式”支援方式,向县级医院派驻1名院长或者副院长及医务人员组成的团队驻点帮扶,重点加强近3年外转率前5—10位病种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推广适宜县级医院开展的医疗技术。定期派出医疗队,为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建立帮扶双方远程医疗平台,开展远程诊疗服务。
(四)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工程。
到2020年,每个贫困县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综合服务区。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行动。
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返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重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等情况,分类分段设置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六)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
贫困地区逐步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广泛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
第七章 生态保护扶贫
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的关系,加强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提升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生态保护补偿,增设生态公益岗位,使贫困人口通过参与生态保护实现就业脱贫。
第一节 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改善西南山区、西北黄土高原等水土流失状况,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建设。加大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加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改善与扶贫协同推进。在重点区域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保护等山水林田湖综合治理工程,遏制牧区、农牧结合贫困地区土壤沙化退化趋势,缓解土地荒漠化、石漠化,组织动员贫困人口参与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结合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舍饲圈养和设施农业,大力发展具有经济效益的生态林业产业。
开展水土资源保护。加强贫困地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建立和完善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加强农膜残膜回收,积极推广可降解农膜。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鼓励在南方贫困地区开发利用冬闲田、秋闲田,种植肥田作物。优先将大兴安岭南麓山区内黑土流失地区等地区列入综合治理示范区。加强江河源头和水源涵养区保护,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严禁农业、工业污染物向水体超标排放。
专栏10 重大生态建设扶贫工程
(一)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在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份倾斜。各有关省份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二)退牧还草工程。
继续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退牧还草工程,并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合理调整任务实施范围,促进贫困县脱贫攻坚。
(三)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
继续加强三江源草原、森林、荒漠、湿地与湖泊生态系统保护和建设,治理范围从15.2万平方公里扩大至39.5万平方公里,从根本上遏制生态整体退化趋势,促进三江源地区可持续发展。
(四)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继续加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等贫困地区的工程建设,建成京津及周边地区的绿色生态屏障,沙尘天气明显减少,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
(五)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扩大天然林保护政策覆盖范围,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
(六)三北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
优先安排贫困地区三北、长江、珠江、沿海、太行山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大森林经营力度,推进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质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整体生态功能,遏制水土流失。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营造农田林网,加强村镇绿化,提升平原农区防护林体系综合功能。
(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加大长江和黄河上中游、西南岩溶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坡耕地、侵蚀沟治理工程建设,有效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生活条件。
(八)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继续加大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乌蒙山区和武陵山区等贫困地区石漠化治理力度,恢复林草植被,提高森林质量,统筹利用水土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适度发展草食畜牧业。
(九)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工程。
继续在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优先将832个贫困县中适合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的县纳入建设范围,实行严格的封禁保护。
(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对全国重点区域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人工湿地,实行优先保护和修复,扩大湿地面积。对东北生态保育区、长江经济带生态涵养带、京津冀生态协同圈、黄土高原—川滇生态修复带的国际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周边范围内非基本农田,实施退耕(牧)还湿、退养还滩。
(十一)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综合治理工程。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甘肃、宁夏、新疆开展农牧交错带已垦撂荒地治理,通过建植多年生人工草地,提高治理区植被覆盖率和饲草生产、储备、利用能力,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促进农业结构优化、草畜平衡,实现当地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稳定生态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贫困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完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逐步提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资金投入水平。
探索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贫困地区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各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政策措施。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探索碳汇交易、绿色产品标识等市场化补偿方式。
设立生态公益岗位。中央财政调整生态建设和补偿资金支出结构,支持在贫困县以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生态公益岗位的方式,以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管护为重点,让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参加生态管护工作。充实完善国家公园的管护岗位,增加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周边贫困人口参与巡护和公益服务的就业机会。
专栏11 生态保护补偿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健全各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国家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云南、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7.5元的测算标准,对禁牧和禁牧封育的牧民给予补助,补助周期5年;实施草畜平衡奖励,中央财政对未超载放牧牧民按照每亩每年2.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在新安江、南水北调中线源头及沿线、京津冀水源涵养区、九洲江、汀江—韩江、东江、西江等开展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
(四)生态公益岗位脱贫行动。
通过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等方式,在贫困县中选择一批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其提供生态护林员、草管员、护渔员、护堤员等岗位。在贫困县域内的553处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森林管护、防火和服务。
第八章 兜底保障
统筹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兜底。
第一节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加大省级统筹工作力度,动态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2020年前所有地区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及其他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依靠自身努力脱贫致富。
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指导贫困地区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推动专项救助在保障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向低收入群众适当延伸,逐步形成梯度救助格局,为救助对象提供差别化的救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社会救助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整合社会救助资金渠道,提升社会救助政策和资金的综合效益。
第二节 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基本养老保障水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指导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应农村老龄化形势的养老服务模式。
第三节 健全“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
完善“三留守”人员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推动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等方式,为“三留守”人员提供关爱服务。加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建立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和关爱服务网络。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权益保护工作。研究制定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支持各地农村幸福院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行动。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生活救助和心理疏导。进一步加强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技能培训和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扶持,切实维护留守妇女权益。
完善贫困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将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予以保障和扶持。支持发展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支持引导残疾人就业创业。
专栏12 兜底保障
(一)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所有地区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二)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
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返贫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分别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第九章 社会扶贫
发挥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的引领示范作用,凝聚国际国内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提升贫困人口帮扶精准度和帮扶效果,形成脱贫攻坚强大合力。
第一节 东西部扶贫协作
开展多层次扶贫协作。以闽宁协作模式为样板,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对接机制,做好与西部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确保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资金支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东部省份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口帮扶财政投入,并列入年度预算。东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界人士等要积极参与扶贫协作工作。西部地区要整合用好扶贫协作等各类资源,聚焦脱贫攻坚,形成脱贫合力。启动实施东部省份经济较发达县(市)与对口帮扶省份贫困县“携手奔小康”行动,着力推动县与县精准对接。探索东西部乡镇、行政村之间结对帮扶。协作双方每年召开高层联席会议。
拓展扶贫协作有效途径。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向贫困地区流动。鼓励援助方利用帮扶资金设立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保障基金、贷款贴息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引导省内优势企业到受援方创业兴业。鼓励企业通过量化股份、提供就业等形式,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增收。鼓励东部地区通过共建职业培训基地、开展合作办学、实施定向特招等形式,对西部地区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帮扶双方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协调、县乡组织、职校培训、定向安排、跟踪服务的劳务协作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脱贫的组织化程度。以县级为重点,加强协作双方党政干部挂职交流。采取双向挂职、两地培训等方式,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基层干部、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培训力度。支持东西部学校、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成效,西部地区也要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节 定点帮扶
明确定点扶贫目标任务。结合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各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年度计划,以帮扶对象稳定脱贫为目标,实化帮扶举措,提升帮扶成效。各单位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定点扶贫县挂职、担任贫困村第一书记。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参照中央单位做法,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定点帮扶工作。完善定点扶贫牵头联系机制,各牵头单位要落实责任人,加强工作协调,督促指导联系单位做好定点扶贫工作,协助开展考核评价工作。
专栏1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牵头联系单位和联系对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牵头联系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43家中直机关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牵头联系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81家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中央统战部牵头联系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教育部牵头联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44所高校;人民银行牵头联系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24家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联系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等103家中央企业;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牵头联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有关单位;中央组织部牵头联系各单位选派挂职扶贫干部和第一书记工作。
第三节 企业帮扶
强化国有企业帮扶责任。深入推进中央企业定点帮扶贫困革命老区“百县万村”活动。用好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中央企业设立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吸引企业到贫困地区从事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继续实施“同舟工程——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行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补充作用。地方政府要动员本地国有企业积极承担包村帮扶等扶贫开发任务。
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充分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以点带面,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组织开展“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引导东部地区的民营企业在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结对帮扶西部地区贫困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开展扶贫慈善信托。完善对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开发的支持政策。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支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设立企业扶贫光荣榜,并向社会公告。
专栏14 企业扶贫重点工程
(一)中央企业定点帮扶贫困革命老区“百县万村”活动。
66家中央企业在定点帮扶的108个革命老区贫困县和贫困村中,建设一批水、电、路等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加快老区脱贫致富步伐。
(二)同舟工程。
中央企业结合定点扶贫工作,对因遭遇突发紧急事件或意外事故,致使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乃至面临生存危机的群众,特别是对医疗负担沉重的困难家庭、因病致贫返贫家庭,开展“救急难”行动,实施精准帮扶。
(三)“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
动员全国1万家以上民营企业,采取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公益扶贫等方式,帮助1万个以上贫困村加快脱贫进程,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
第四节 军队帮扶
构建整体帮扶体系。把地方所需、群众所盼与部队所能结合起来,优先扶持家境困难的军烈属、退役军人等群体。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不含直属机构)和副战区级以上单位机关带头做好定点帮扶工作。省军区系统和武警总队帮扶本辖区范围内相关贫困村脱贫。驻贫困地区作战部队实施一批具体扶贫项目和扶贫产业,部队生活物资采购注重向贫困地区倾斜。驻经济发达地区部队和有关专业技术单位根据实际承担结对帮扶任务。
发挥部队帮扶优势。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深入贫困地区开展脱贫攻坚宣传教育,组织军民共建活动,传播文明新风,丰富贫困人口精神文化生活。发挥战斗力突击力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发挥人才培育优势,配合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接续做好“八一爱民学校”援建工作,组织开展“1+1”、“N+1”等结对助学活动,团级以上干部与贫困家庭学生建立稳定帮扶关系。采取军地联训、代培代训等方式,帮助贫困地区培养实用人才,培育一批退役军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致富带头人。发挥科技、医疗等资源优势,促进军民两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组织87家军队和武警部队三级医院对口帮扶113家贫困县县级医院,开展送医送药和巡诊治病活动。帮助革命老区加强红色资源开发,培育壮大红色旅游产业。
第五节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帮扶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各类组织从事扶贫开发事业。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协调服务机制,构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网络。以各级脱贫攻坚规划为引导,鼓励社会组织扶贫重心下移,促进帮扶资源与贫困户精准对接帮扶。支持社会组织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扶贫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扶贫资源动员、资源配置使用、绩效论证评估等工作,支持其承担扶贫项目实施。探索发展公益众筹扶贫模式。着力打造扶贫公益品牌。鼓励社会组织在贫困地区大力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努力满足贫困人口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出台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性文件,从国家层面予以指导。建立健全社会扶贫监测评估机制,创新监测评估方法,及时公开评估结果,增强社会扶贫公信力和影响力。
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扶贫作用。制定出台支持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专项政策。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系列行动计划。鼓励发达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组建专业服务团队、兴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和选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施脱贫攻坚志愿服务行动计划。鼓励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充分发挥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中华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和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等志愿服务行业组织的作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
办好扶贫日系列活动。在每年的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期间举办专题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举办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开展表彰活动,做好宣传推介。从2016年起,在脱贫攻坚期设立“脱贫攻坚奖”,表彰为脱贫攻坚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每年发布《中国的减贫行动与人权进步》白皮书。组织各省(区、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社会公募、慰问调研等系列活动。
专栏15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帮扶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系列行动计划。
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行动计划,每年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选派10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三区”培养50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积极实施农村留守人员残疾人社会关爱行动、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特困群体社会关怀行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牵手行动、重大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社会工作服务支援行动,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贫困地区农村各类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脱贫攻坚志愿服务行动计划。
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每年动员不少于1万人次到贫困地区参与扶贫开发,开展扶贫服务工作。以“扶贫攻坚”志愿者行动项目、“邻里守望”志愿服务行动、扶贫志愿服务品牌培育行动等为重点,支持有关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选择贫困程度深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特殊困难群体,在教育、医疗、文化、科技领域开展精准志愿服务行动。以空巢老人、残障人士、农民工及困难职工、留守儿童等群体为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困难帮扶、文体娱乐、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志愿帮扶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资助等方式,引导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扶贫志愿服务,培育发展精准扶贫志愿服务品牌项目。
第六节 国际交流合作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引进资金、信息、技术、智力、理念、经验等国际资源,服务我国扶贫事业。通过对外援助、项目合作、技术扩散、智库交流等形式,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和国际机构在减贫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减贫知识分享,加大南南合作力度,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的认同,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组织实施好世界银行第六期贷款、中国贫困片区儿童减贫与综合发展、减贫国际合作等项目。响应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第十章 提升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能力
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持续加大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扶贫投入力度,切实加强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解决贫困村通路、通水、通电、通网络等问题,贫困地区区域发展环境明显改善,“造血”能力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为2020年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节 继续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规划
统筹推进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规划实施。组织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十三五”省级实施规划,片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民生工程要优先纳入“十三五”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集中建设一批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明显改善片区区域发展环境、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完善片区联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片区联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片区联系单位牵头责任,充分发挥部省联系会议制度功能,切实做好片区区域发展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指导工作。强化片区所在省级政府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片区内跨行政区域沟通协调,及时解决片区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进片区规划各项政策和项目尽快落地。
第二节 着力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
大力推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攻坚。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推进实施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左右江、大别山、陕甘宁、川陕等重点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沂蒙、湘鄂赣、太行、海陆丰等欠发达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扩大对革命老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加快推进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实施少数民族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综合扶贫工程,出台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的特殊政策措施。编制边境扶贫专项规划,采取差异化政策,加快推进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设施建设,集中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发展边境贸易和特色经济,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使边民能够安心生产生活、安心守边固边。加大对边境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边民补贴机制。加大中央投入力度,采取特殊扶持政策,推进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脱贫攻坚。
推动脱贫攻坚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融合。支持贫困地区基础条件较好、具有特色资源的县城和特色小镇加快发展,打造一批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小镇。结合中小城市、小城镇发展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规划贫困地区城乡基础设施网络,促进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生态环保设施城乡统一布局建设。推进贫困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并轨、标准统一。
推进贫困地区区域合作与对外开放。推动贫困地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国家战略,与有关国家级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打造区域合作和产业承接发展平台,探索发展“飞地经济”,引导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等产业优先向贫困地区转移。支持贫困地区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拓展贫困地区招商引资渠道,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贫困地区外经贸发展,优先支持贫困地区项目申报借用国外优惠贷款。鼓励贫困地区培育和发展会展平台,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快边境贫困地区开发开放,加强内陆沿边地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开辟跨境多式联运交通走廊,促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提升边民互市贸易便利化水平。
专栏16 特殊类型地区发展重大行动
(一)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行动。
规划建设一批铁路、高速公路、支线机场、水利枢纽、能源、信息基础设施工程,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石漠化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工程,支持风电、水电等清洁能源开发,建设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二)民族地区奔小康行动。
推进人口较少民族整族整村精准脱贫。对陆地边境抵边一线乡镇因守土戍边不宜易地扶贫搬迁的边民,采取就地就近脱贫措施。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程,重点建设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特色小镇。支持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
(三)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行动。
实施沿边地区交通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工程;实施产业兴边工程,建设跨境旅游合作区和边境旅游试验区;实施民生安边工程,完善边民补贴机制。
第三节 加强贫困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外通内联交通骨干通道。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对外运输通道建设,推动国家铁路网、国家高速公路网连接贫困地区的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提高国道省道技术标准,构建贫困地区外通内联的交通运输通道。加快资源丰富和人口相对密集贫困地区开发性铁路建设。完善贫困地区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加快支线机场、通用机场建设。在具备水资源开发条件的贫困地区,统筹内河航电枢纽建设和航运发展,提高通航能力。形成布局科学、干支结合、结构合理的区域性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在自然条件复杂、灾害多发且人口相对密集的贫困地区,合理布局复合多向、灵活机动的保障性运输通道。依托我国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重要通道,推动沿边贫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着力提升重大水利设施保障能力。加强重点水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等工程建设,逐步解决贫困地区工程性缺水和资源性缺水问题,着力提升贫困地区供水保障能力。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科学开展水利扶贫项目前期论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大贫困地区控制性枢纽建设、中小河流和江河重要支流治理、抗旱水源建设、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易涝地区治理力度,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加快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优先布局建设能源工程。积极推动能源开发建设,煤炭、煤电、核电、油气、水电等重大项目,跨区域重大能源输送通道项目,以及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在贫困地区规划布局。加快贫困地区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统筹研究贫困地区煤电布局,继续推进跨省重大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道建设。加快推进流域龙头水库和金沙江、澜沧江、雅砻江、大渡河、黄河上游等水电基地重大工程建设,努力推动怒江中下游水电基地开发,支持离网缺电贫困地区小水电开发,重点扶持西藏、四省藏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小水电扶贫开发工作,风电、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安排向贫困地区倾斜。
专栏17 贫困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一)交通骨干通道工程。
——铁路:加快建设银川至西安、郑州至万州、郑州至阜阳、张家口至大同、太原至焦作、郑州至济南、重庆至贵阳、兰州至合作、玉溪至磨憨、大理至临沧、弥勒至蒙自、叙永至毕节、渝怀铁路增建二线、青藏铁路格拉段扩能改造等项目。规划建设重庆至昆明、赣州至深圳、贵阳至南宁、长沙至赣州、京九高铁阜阳至九江段、西安至十堰、原平至大同、忻州至保定、张家界至吉首至怀化、中卫至兰州、贵阳至兴义、克塔铁路铁厂沟至塔城段、浦梅铁路建宁至冠豸山段、兴国至泉州、西宁至成都(黄胜关)、格尔木至成都、西安至铜川至延安、平凉至庆阳、和田至若羌至罗布泊、宝中铁路中卫至平凉段扩能等项目。
——公路:加快推进G75兰州至海口高速公路渭源至武都段、G65E榆树至蓝田高速公路绥德至延川段、G6911安康至来凤高速公路镇坪至巫溪段等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有序推进G244乌海至江津公路华池(打扮梁)至庆城段、G569曼德拉至大通公路武威至仙米寺段等165项普通国道建设。
——机场:加快新建巫山、巴中、仁怀、武冈、陇南、祁连、莎车机场项目,安康、泸州、宜宾机场迁建项目和桂林、格尔木、兴义等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进度;积极推动新建武隆、黔北、罗甸、乐山、瑞金、抚州、朔州、共和、黄南机场项目,昭通机场迁建项目以及西宁等机场改扩建项目建设。
(二)重点水利工程。
——重点水源工程:加快建设贵州夹岩、西藏拉洛等大型水库工程及一批中小型水库工程;实施甘肃引洮供水二期工程等引提水及供水保障工程;在干旱易发县加强各类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逐步完善重点旱区抗旱体系。
——重点农田水利工程:基本完成涉及内蒙古、河北、河南、安徽、云南、新疆和湖南等省份贫困县列入规划的117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加快推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吉林松原、内蒙古绰勒、青海湟水北干渠、湖南涔天河等灌区。以新疆南疆地区、六盘山区等片区为重点,发展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重点防洪工程:继续实施大中型病险水闸、水库除险加固。以东北三江治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大江大河大湖防洪减灾体系。基本完成规划内乌江、白龙江、嘉陵江、清水河、湟水等244条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任务。以滇西边境山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武陵山区、六盘山区及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大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力度。开展易涝区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实施规划内蓄滞洪区建设和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
(三)重点能源工程。
——水电:开工建设金沙江白鹤滩、叶巴滩,澜沧江托巴,雅砻江孟底沟,大渡河硬梁包,黄河玛尔挡、羊曲等水电站;加快推进金沙江龙盘、黄河茨哈峡等水电站项目。
——火电:开工建设贵州习水二郎2×66万千瓦、河南内乡2×100万千瓦等工程。规划建设新疆南疆阿克苏地区库车俄霍布拉克煤矿2×66万千瓦坑口电厂。
——输电工程:开工建设蒙西—天津南特高压交流,宁东—浙江、晋北—江苏特高压直流,川渝第三通道500千伏交流等工程。开工建设锦界、府谷—河北南网扩容工程,启动陕北(延安)—湖北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工作。
——煤层气:开工建设吕梁三交、柳林煤层气项目,黔西滇东煤层气示范工程,贵州六盘水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利用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新疆南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煤层气示范项目。
——天然气:开工建设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楚雄—攀枝花天然气管道等工程。积极推进重庆、四川页岩气开发,开工建设重庆页岩气渝东南、万州—云阳天然气管道等工程,适时推进渝黔桂外输管道工程。
第四节 加快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
全面推进村级道路建设。全面完成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硬化路建设,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村通村道路硬化。推动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通公路,重点支持较大人口规模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加强贫困村通客车线路上的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改造现有危桥,对不能满足安全通客车要求的窄路基路面路段进行加宽改造。加大以工代赈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实施上述村级道路建设任务。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合理规划建设村内道路。
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做好与贫困村、贫困户的精准对接,加快建设一批集中供水工程。对分散性供水和水质不达标的,因地制宜实行升级改造。提升贫困村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有条件的贫困村延伸,着力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到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3%,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
多渠道解决生活用能。全面推进能源惠民工程,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实行骨干电网与分布式能源相结合,到2020年,贫困村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大力发展农村清洁能源,推进贫困村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农林和畜牧废弃物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沼气工程。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设施农业发展相结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小风电等农村小型能源设施。提高能源普遍服务水平,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加强贫困村信息和物流设施建设。实施“宽带乡村”示范工程,推动公路沿线、集镇、行政村、旅游景区4G(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基本覆盖。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针对贫困地区出台更优惠的资费方案。加强贫困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村村直接通邮。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完善农村快递揽收配送网点建设。支持快递企业加强与农业、供销合作、商贸企业的合作,推动在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率先建立县、乡、村消费品和农资配送网络体系,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统筹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建立健全分类补助机制。严格控制贫困户建房标准。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院,以及利用闲置农户住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改造等方式,解决好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加强贫困村人居环境整治。在贫困村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乱埋乱葬治理等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保障处理设施运行经费,稳步提升贫困村人居环境水平。到2020年,90%以上贫困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设立保洁员岗位并优先聘用贫困人口。开展村庄卫生厕所改造,逐步解决贫困村人畜混居问题。提高贫困村绿化覆盖率。建设村内道路照明等必要的配套公共设施。
健全贫困村社区服务体系。加强贫困村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拓展学前教育、妇女互助和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功能,努力实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依托“互联网+”拓展综合信息服务功能,逐步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农村社区服务新模式。统筹城乡社区服务体系规划建设,积极培育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加强贫困村移风易俗、乡风和村规民约等文明建设。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公共文化建设标准,对贫困县未达标公共文化设施提档升级、填平补齐。加强面向“三农”的优秀出版物和广播影视节目生产。启动实施流动文化车工程。实施贫困地区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播能力建设工程。为贫困村文化活动室配备必要的文化器材。推进重大文化惠民工程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和服务能力。推动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到2020年,基本实现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组织开展“春雨工程”——全国文化志愿者边疆行活动。
着力改善生产条件。推进贫困村农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抓好以贫困村为重点的田间配套工程、“五小水利”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抗旱水源保障能力明显提升。结合产业发展,建设改造一批资源路、旅游路、产业园区路,新建改造一批生产便道,推进“交通+特色产业”扶贫。大力整治农村河道堰塘。实施贫困村通动力电规划,保障生产用电。加大以工代赈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农村生产设施“最后一公里”问题。
专栏18 改善贫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
(一)百万公里农村公路工程。
建设通乡镇硬化路1万公里,通行政村硬化路23万公里,一定人口规模的自然村公路25万公里(其中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约8.3万公里)。新建改建乡村旅游公路和产业园区公路5万公里。加大农村公路养护力度,改建不达标路段23万公里,着力改造“油返砂”公路20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1.5万座。
(二)小型水利扶贫工程。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已建工程效益,因地制宜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措施,统筹解决工程标准低、供水能力不足和水质不达标等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大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实施“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三)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完成贫困村通动力电,到2020年,全国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8%,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7.9%,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2千伏安,建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现代农村电网。
(四)网络通信扶贫工程。
实施宽带网络进村工程,推进11.7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通宽带,力争到2020年实现宽带网络覆盖90%以上的贫困村。
(五)土地和环境整治工程。
开展土地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规模1000万亩。分别在8.1万个行政村建设55.38万个公共卫生厕所,8.5万个村建设61.84万处垃圾集中收集点,3.68万个村建设15.43万处污水处理点,3.4万个村建设9.92万处旅游停车场。
(六)农村危房改造。
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开展农房抗震改造,到2020年,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七)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力争到2020年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点)和50%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30%的贫困县,努力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八)以工代赈工程。
在贫困地区新增和改善基本农田500万亩,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1200万亩,新建和改扩建农村道路80000公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000平方公里,片区综合治理面积6000平方公里,建设草场600万亩。
(九)革命老区彩票公益金扶贫工程。
支持396个革命老区贫困县的贫困村开展村内道路、水利和环境改善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项目区内自然村100%通公路,道路硬化率80%,农户饮水安全比重95%以上,100%有垃圾集中收集点,每个行政村设有文化广场和公共卫生厕所等。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将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采取超常规举措,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强化组织实施,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保障。
第一节 创新体制机制
精准扶贫脱贫机制。加强建档立卡工作,健全贫困人口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应用,定期对贫困户和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核查,按照贫困人口认定、退出标准和程序,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加强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和数据质量。健全精准施策机制,切实做到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健全驻村帮扶机制。严格执行贫困退出和评估认定制度。加强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国家原有扶贫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扶贫资源动员机制。发挥政府投入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与企业合作等模式,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对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承接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扶贫、企业扶贫具体项目的实施,引导志愿者依托社会组织更好发挥扶贫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推进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和规划衔接,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
贫困人口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贫困村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和致富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大力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激发贫困人口脱贫奔小康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其光荣脱贫。加强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市场意识培育,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市场竞争的自觉意识和能力,推动扶贫开发模式由“输血”向“造血”转变。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利益与需求表达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切实回应群众需求。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立健全贫困人口参与脱贫攻坚的组织保障机制。
资金项目管理机制。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将审批权限下放到贫困县,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加强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重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跟踪审计,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和项目稽察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保障资金项目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精准。
考核问责激励机制。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严格实施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建立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强化执纪问责。落实贫困县约束机制,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年度脱贫攻坚逐级报告和督查巡查制度。建立重大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
第二节 加大政策支持
财政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对扶贫的支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村。各部门安排的惠民政策、工程项目等,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扩大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各省(区、市)要积极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扶贫资金投入。
投资政策。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省级政府统筹可支配财力,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
金融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正向激励作用,用好扶贫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涉农贷款投放,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扶贫贴息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等业务。发挥好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扶贫金融事业部的功能和作用。继续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稳定和优化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基层网点设置,推动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发挥好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农村金融服务主力作用。建立健全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开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股本融资。推动开展特色扶贫农业保险、小额人身保险等多种保险业务。
土地政策。支持贫困地区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专项安排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央在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时,继续向贫困地区倾斜,并积极指导地方支持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力度,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和扶贫开发工作。在有条件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
干部人才政策。加大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贫困地区工作的力度,加大中央单位和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之间干部交流任职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派后备干部到贫困县挂职任职。改进贫困地区基层公务员考录工作和有关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实施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在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提高博士服务团和“西部之光”访问学者选派培养水平,深入组织开展院士专家咨询服务活动。完善和落实引导人才向基层和艰苦地区流动的激励政策。通过双向挂职锻炼、扶贫协作等方式,推动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事业单位人员交流,大力选派培养与西部等艰苦地区优势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加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扶贫任务重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第三节 强化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扶贫开发任务重的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脱贫攻坚作为中心任务,层层签订脱贫攻坚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重点抓好县级党委和政府脱贫攻坚领导能力建设,改进县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选好配强扶贫任务重的县党政班子。脱贫攻坚任务期内,县级领导班子保持相对稳定,贫困县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实行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贫困群众的教育引导,强化贫困群众的主体责任和进取精神。大力倡导新风正气和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逐步扭转落后习俗和不良生活方式。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提高村委会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组织实施能力。加大驻村帮扶工作力度,提高县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精准选配第一书记,配齐配强驻村工作队,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明确责任分工。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党委和政府对脱贫攻坚负总责,负责组织指导制定省级及以下脱贫攻坚规划,对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政策保障、资金保障和干部人才保障,并做好监督考核。根据国家关于贫困退出机制的要求,各省(区、市)统筹脱贫进度,制定省级“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明确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年度脱贫目标。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效果负总责。市(地)党委和政府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扶贫工作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出台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和推进落实。
加强监测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与监测评估等工作。加强扶贫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国家统计局贫困监测结果,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工作。监测评估结果作为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对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进度等要求,确保如期完成。对纳入本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
二、四川农业大学有没有成人高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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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川师本部怎么去川农大温江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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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临沧川农大四川成人高考培训- 今年春节回家吗?你在返乡路上了吗?截至1月27日16:00,全国各地返乡政策小编都帮你汇总好了,赶紧来看看吧↓
- 浙江
- 1.对入境人员开展“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再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
- 2.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来浙返浙人员,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对全域封闭管理地区、同时空伴随人员,参照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
- 3.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的其他人员,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对需持核酸检测报告离开地区、全域核酸检测地区、有涉疫风险的交通枢纽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2+14”健康管理措施。入浙时需核验2天(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证明的,就近引导至综合服务点等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纳入14天日常健康监测。(注:以上健康管理措施时限仅适用于各阶段结束前核酸检测阴性的条件下。)
- 北京
- 国内进(返)京人员:
- 以下措施,自2021年11月17日零时起实施,并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进行动态评估、适时调整。有关调整情况我们将及时对外发布。
- 1.人员进(返)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严格限制进(返)京。民航、铁路、公路将加强远端登机登车和进京检查站查验。环京地区通勤人员,在该措施执行后首次进(返)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此后每次进(返)京持14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即可。请有进(返)京计划的朋友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行程,配合查验工作。
- 2.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非必须不进(返)京。在京人员非必须不前往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
- 3.严格控制在京举办全国性会议、培训等活动。确需举办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专门防疫方案,严防涉疫风险人员参加,举办期间实行闭环管理,人员不得外出。承办活动的各类酒店、宾馆,要严格落实扫码登记、体温检测要求,不得接待涉疫风险人员。
- 4.为进一步提早发现和管控疫情风险,在进(返)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22日零时起至3月底,进(返)京人员在抵京后72小时内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通勤人员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北京健康宝”将通过核酸检测数据库进行比对,未能按时进行检测的,将进行弹窗提示,可能会影响出行和日常生活。请大家及时关注防控提醒和短信提示,自觉遵守防疫规定,抵京后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防疫工作。不主动报告或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 境外入境进京人员:
- 5.对于境外入境进京人员,经疾控专家深入评估和会商研判,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分类实施“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北京口岸入境人员在14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继续开展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满后再进行7天健康监测;国内其他口岸入境人员满21天方可进京,进京后补足7天健康监测,未满21天已进京的补足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
- 天津
- 1.2022年1月1日至3月15日,天津市实施全部外地来返津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验制度。
- 2.相关人员主动报备。具有2022年1月2日(含)以来途经北京市海淀区;2022年1月4日(含)以来途经北京市朝阳区;2022年1月5日(含)以来途经北京市丰台区(除玉泉营街道、新村街道)、房山区(除长阳镇)的旅居史的来津及返津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或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绿码”,主动向社区、工作单位等报备,抵津前14日内具有上述旅居史则实施抵津后7天居家集中管理(同住人员共同管理,严格出行审批条件,不符合居家集中管理条件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可选择闭环转运离津)。
- 具有2022年1月5日(含)以来途经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街道、新村街道、南苑街道,房山区长阳镇;2022年1月2日(含)以来途经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2022年1月3日(含)以来途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21年12月24日(含)以来途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2021年12月28日(含)以来途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文峰区;2021年12月19日(含)以来途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郑州市二七区、中原区、金水区;2022年1月4日(含)以来途经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2022年1月20日(含)以来途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的旅居史的来津及返津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出示包含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绿码”,主动向社区、工作单位等报备,抵津前14日内具有上述旅居史则实施抵津后14天居家隔离(同住人员共同隔离,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实施集中隔离)。
- 3.涉及下述流行病学史:2021年12月19日至2022年1月2日途经河南省禹州市欧亚陶瓷有限公司均为感染者轨迹重合人员,参照密切接触者管理。
- 4.“两节”期间这些地方回津应主动报备。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规范安全出行,近期来津返津人员应加强自我防护,从涉及疫地区回津应主动向社区、工作单位等报备。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人员严格限制出行,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人员非必要不出行。
- 我市人员严格限制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和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发生本土跨省传播聚集性疫情期间,严格执行“非必要不离津”。
- 抵津前14天内,具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或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旅居史的人员实施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验制度,14天内具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实施抵津后14天集中隔离,具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实施抵津后14天居家隔离,其他人员实施14天医学观察。
- 上述符合隔离管控范围人员及我市官方公布的高风险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来返津人员均实施抵津后第1、3(间隔48小时)、7、14日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可解除管理。
- 5.当地出现1例溯源不清或来源不明的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具有其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实施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验制度,追溯日期为感染者检测阳性前14天,如当地升级中高风险地区则纳入相应规范管理,如当地连续7天未进行风险地区等级调整,则排查政策自动终止。
- 6.中风险陆路口岸来返津人员实施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验制度。高风险陆路口岸来(返)津人员实施抵津后14日医学观察,并于1、3、7、14日实施核酸检测。
- 高风险陆路口岸: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天保镇、云南红河州河口县、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云南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康平镇、云南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云南腾冲猴桥镇、云南临沧市镇康县、云南保山市高黎贡山,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东宁市、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防城港市防城区峒中镇、凭祥市、龙州县西端水口镇、百色靖西市、那坡县、宁明县爱店镇,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德宏自治州瑞丽市、德宏自治州陇川县、西双版纳州勐海县。
- 中风险陆路口岸:吉林延边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黑龙江省东南部、内蒙古呼伦贝尔新巴尔虎左旗、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边境苏木(乡)满都拉镇、新疆阿勒泰地区清河县、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新疆乌恰县托运乡、新疆乌恰县吉根乡斯姆哈纳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西藏日喀则聂拉木县、西藏日喀则市吉隆县吉隆镇热索村、云南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懂镇、云南保山市腾冲县滇滩镇。
- 7.通勤政策:原则上,离津返岗人员持返津后24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岗,并实施抵津后14天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可疑症状及时就诊并向单位报备。离津短途通勤人员返岗,其往返目的地发生本土疫情时,通勤人员严格按照我市涉疫重点地区来津人员排查管控政策执行,往返于未纳入管控的低风险地区者实施一周一检。目的地未发生本土疫情时,原则上不实施返岗核酸检测,如为境内发生跨省传播疫情阶段实施一周一检。2022年3月15日以前,其往返目的地未发生本土疫情时,通勤人员实施两周一检。
- 8.天津市口岸入境执行第一入境点14天集中隔离,隔离期间实施4次核酸检测和2次抗体检测。其中,集中隔离第1/4/7/14天,进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第7/14天,进行抗体检测,检测结果阴性且集中隔离满14天可解除集中隔离。入境人员下一目的地为天津市,应继续居家隔离7日,并于居家隔离第2/7日进行核酸检测,第7日进行抗体检测,检测结果阴性且居家隔离满7天可解除隔离,共计集中隔离14日,居家7日;入境人员下一目的地为北京市,应按照首都严格进京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继续集中隔离7日,全部检测结果阴性且集中隔离满21日可解除隔离,共计集中隔离21日;入境人员下一目的地为其他省市的,解除隔离后,由集中隔离点所在区闭环转运至火车站或飞机场离津,不在本市逗留。
- 9.天津市对各类公共场所严格执行“健康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码”“两码联查”措施,鉴于目前全国疫苗接种信息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存在部分流动人员接种疫苗信息查验困难等情况,天津市决定自即日起,针对跨省接种人员、外地(外国)全程接种人员、确诊病例而无法全程接种人员等,开展天津“接种码”赋码登记。
- ①针对跨省接种人员。如仅在津接种过一剂次新冠病毒疫苗,导致不显示天津“接种码”,相关人员可向原接种单位提交相关接种凭证,由原接种单位及时将接种信息补录至信息系统,数据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更新相关数据后,即可显示天津“接种码”。
- ②针对外地(外国)全程接种人员。如非在津常驻人员,无需进行相关信息补录,出行期间,通过出示其接种地“健康码”或接种证即可。如为在津常驻人员,可向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交相关接种凭证,由居住地接种单位、疾控机构判定无误后,将其信息填入《接种码补录人员信息表》,定期提交至市级信息系统,数据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更新相关数据后,即可显示天津“接种码”。
- ③针对确诊病例而无法全程接种的人员。如为确诊病例而无法全程接种的人员,由居住地接种单位收集疾病诊断和疫苗接种信息,经居住地接种单位、疾控机构判定无误后,将其信息填入《接种码补录人员信息表》,定期提交至市级信息系统,数据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更新相关数据后,即可显示天津“接种码”。
- ④对于“健康码”异常人员,将按要求及时启动现场处置措施,发现涉疫因素的,及时纳入辖区疫情防控管理。对于“接种码”显示未全程接种人员继续进行信息登记。对于因外省接种、跨省接种等原因,尚未显示天津“接种码”的人员,应尽快到接种单位开展赋码登记。
河北
1.自1月9日起,所有来返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单位、社区(村)报备。
- 2.自1月9日起,各交通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市域内11个火车站在严格落实各项常态化防疫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对所有来返旅客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措施,对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电子版均可)的旅客查验无异常后方可放行;对未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旅客,统一安排在站内进行现场核酸检测,待采集完成后,旅客可正常离站。现场核酸采集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 3.各县(市、区)立即组织人员在辖区内各交通场站设置临时核酸采集点,科学划分区域,严密现场组织,严格做好未持核酸阴性证明来返旅客的核酸采集工作,确保应采尽采、不漏一人。
- 4.市卫健、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交通场站临时核酸采集点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临时核酸采集点设置到位、科学规范、安全有序。
山西
- 1.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返(抵)并人员一律实施“14+5”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 2.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旅居史的返(抵)并人员一律实施“14+5”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 3.其他省外低风险地区人员返(抵)并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及时就医。
- 4.省内人员加强个人防护,自由有序流动,无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5.第一入境点隔离期满后的返(抵)并人员,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第一入境点隔离期为14天的,实施“7+7+5”管控措施,即7天集中隔离加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第一入境点隔离期为21天的,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内蒙古自治区
春节临近,来(返)呼人员增多,为了您能够顺利、愉快、安全的抵呼,从2022年1月22日起,春节期间来(返)我市人员相关须知公告如下:
- 1.14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 2.14天内有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健康码或行程码为黄码):一律实施14天居家隔离,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仍需集中隔离。
- 3.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旅居史的来(返)呼人员(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绿码带*号):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呼前要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并主动申报其是否曾经到过中高风险区域,如有14天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按本公告第一、二条规定执行,其他情形如下:
- (1)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市、区、旗、直辖市的街道、乡镇)来(返)呼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限制出行。如因执行特定公务、保障生产生活运输等原因确需来呼的,需持当地指挥部证明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做好旅途中个人防护。
- (2)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来(返)呼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非必要不出行。确需来(返)呼的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入呼后第1、3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进行自我健康监测14天。在第二次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需暂时居家健康监测,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 4.陆路、航空口岸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等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来(返)呼,确需来(返)呼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在所在单位报备。
- 5.上述情形以外低风险地区来(返)呼人员:在测温正常的情况下可有序流动,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建议您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呼或在抵呼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14天自我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间尽可能减少外出,避免进入人群密集场所。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咽痛等症状,请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不要带病上班、上学;如健康码出现红、黄码情况,或出行相关地区近期内有疫情发生,要立即向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并配合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建议市民不要急于和自治区外、境外来(返)呼和浩特市亲朋相聚。
- 6.严格入境人员闭环管理,对入境人员严格执行“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实行集中隔离,在集中隔离观察第1、4、7、10、14天,以及居家隔离第2、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结束后,继续进行7天的自我健康监测。
辽宁
将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现本土阳性病例所在县(市、区)、直辖市的街道作为重点管控地区,来(返)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限至来(返)后满14天,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
- 将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现本土阳性病例所在市、直辖市县区作为重点关注地区,来(返)人员进行1次核酸检测和14天健康监测。
吉林
- 1.中高风险地区或疫情发生地区所在县区返(来)长人员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屯)报告,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 2.建议省外返(来)长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抵长48小时内主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黑龙江
- 1.省内各地市间人员加强个人防护,持健康码绿码自由有序流动,无需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开或进入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2.14天内有国内已经公布的涉疫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抵返人员,一律就地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分别于第1、4、7、10、14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 3.14天内有国内已经公布的涉疫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中高风险地区未解除前其所在县(市、区、旗)抵返人员,抵返前需先向属地社区(村屯)报告,抵返后中转地市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即可放行,到达居住地后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分别于第1、4、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 4.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抵返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返后中转地市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即可放行,到达居住目的地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第1、4、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 5.其他省外低风险地区人员抵返时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达居住目的地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和单位报告,24小时内需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做好7天自我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及时就医。
- 6.经哈尔滨市直接入境隔离期满后的抵返人员,严格“点对点”闭环转运至属地,实施14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入境人员居住条件不达标(居住条件差、通风不良等)的需实行集中健康管理。所有入境返回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健康码赋“黄码”,不得外出,期间不参加各类集体活动,不聚餐、不聚集,第2、7、14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由外省第一入境地解除隔离返黑人员按规定时限补齐集中隔离、健康监测相应天数和核酸检测次数。
- 7.省外涉疫城市抵返的高校学生,如持有学校所在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返乡函(证明),证明一直处于低风险区域并始终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当地多次全员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可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点对点”返回居住地,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第1、4、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 8.如涉疫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对其本土病例所在县(市、区)比照地级市,所在乡镇(街道)比照县(市、区、旗),对应落实相关抵返哈人员的管控措施。
上海
- 1.除返乡探亲、必要公务等以外,非必要不离沪、非必要不出境,鼓励在沪过节,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出行时,做好个人防护、手部消毒等,开展每日自主健康监测。
- 2.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暂缓来沪返沪,待所在地区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后方可来沪返沪。
- 3.所有已抵沪的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12小时之内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根据其出发地和途经地疫情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 4.对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或当地政府宣布全域封闭管理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实行4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 5.对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一律实施14天严格的社区健康管理,实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 6.医疗机构、学校等有关单位加强健康码查验,对来沪返沪的工作人员、学生等协助落实相应健康管理措施,严格落实相关人员在来沪返沪后48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开展7天的自主健康监测。
- 7.外地来沪返沪人员在抵沪后开展7天的自主健康监测,其间每天早晚两次自测体温,减少不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动,规范佩戴口罩。
- 8.进一步强化“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督促和指导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客运场(站),商场超市、酒店宾馆、饭店酒吧、影院剧院、医院、学校等加强对来沪返沪人员的体温测量和健康码查验等。
- 9.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3月15日。后续本市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及时动态调整相关防控措施和实施时间。
- 10.入境目的地为本市的人员,在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如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地且满足居家健康监测条件(“一人一户”或“一家一户”)的,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及同住人“非必要不外出”。因生病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安排专用车辆闭环转送。
- 11.入境目的地为本市、但无固定居住地或不满足居家健康监测条件,或入境目的地为外省市但需在沪停留的人员,在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入住指定健康监测酒店落实7天健康监测,“一人一间(套)”或“一家一间(套)”。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由酒店提供餐食、外卖、包裹等转送服务。因生病就医等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安排专用车辆闭环转送。
- 12.入境人员解除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时,由专用车辆闭环转送至居家健康监测地或指定健康监测酒店。严格落实每日早晚2次体温监测和个人健康状况监测。在健康监测的第2天、第7天由专用车辆闭环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或由医务人员上门采样。相关人员如健康监测期满,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无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由所在社区或指定酒店解除健康监测。
- 13.健康监测期间,入境人员及同住人如未履行相应义务或违反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严肃追责。
- 14.此管理措施自2022年1月25日零时起施行,至3月31日24时止。届时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江苏
- 根据省文件要求执行。
- 1.对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落实“14+7”管控措施。
- 2.对14日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或阳性感染者所在县(市、区,直辖市为街道或乡镇)旅居史的来返人员,严格进行7天(自离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之日起)健康监测,强化核酸检测,第1、3、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 3.其他有中高风险所在地设区市(直辖市为县区)旅居史的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需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的可有序流动。如该人员在我市旅居,进行7天健康监测,并在进入江苏72小时之内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24小时以上)。
- 4.所有省外来返的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属地落实核酸检测等管理措施。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所在社区接到报告后要在24小时内安排其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出结果前相关人员非必要不外出,不得组织或参加会议、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得从事学校、培训机构组织的线下教学授课或其他集体活动,不得进入歌舞厅、浴室、电影院、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结果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涉疫地区来宁返宁人员管控政策不变。
- 5.春运期间(至2月25日)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等高风险岗位返乡人员,在抵宁当日查验其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有效证明人员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社区和单位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就近进行核酸检测,应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 6.近期散发病例较多,请密切关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调整和当地核酸检测阳性及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情况,抵宁人员防控政策会适时调整。
- 7.抵达人员的任何一次核酸检测,如发现有异常情况的需及时报告,并按规范处置。
安徽
- 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肥人员,分类实施48小时核酸查验、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
福建
- 1.经福建省口岸入境的人员,严格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后,目的地为福州市的入境人员,“点对点”接回目的地后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目的地为福州市外的入境人员,“点对点”送上返程交通工具,不得在福州市逗留。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在其入境时、集中隔离第1天、第4天、第7天、第10天、第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集中医学观察。在居家健康监测第1天、第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健康监测。在福建省外口岸隔离满14天的入闽人员,在入境后21天内返回福州市内的,仍要实施居家健康监测直至满21天,同时在进入福州市第1天和解除居家健康监测前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 2.对高风险地区来(返)福州市人员严格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并在医学观察第1天、第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医学观察。
- 3.对中风险地区来(返)福州市人员严格实施集中医学观察14天,并在医学观察第1天、第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医学观察。
- 4.对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区(视疫情形势扩大到地市)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福州市人员实施14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1天、第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者方可解除居家健康监测。
- 5.对高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所有来(返)福州市人员均要求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6.低风险地区来(返)福州市人员健康码绿码,体温正常,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在福州市自由有序流动。
- 7.将有出现本土病例但尚未调整疫情高中风险等级的地区列入重点关注地区,重点关注地区入(返)福州市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进行14天健康监测。重点关注地区可登录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询(详见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对高、中风险地区入(返)榕人员健康管理的通告)。
江西
- 1.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来返人员管控:全程闭环转运。自离开之日起,按填平补齐原则,实行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期间隔日开展核酸检测。自离开之日起超过14天的须在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
- 2.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县(区)和报告本土病例地区所属县(区)来返人员管控:实行“7+7”,即自离开之日起,按填平补齐原则,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3、7、10和14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自离开之日起超过7天的需在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
- 3.中高风险地区所属市和报告本土病例地区所属市来返人员管理:实行“2+7”,即核验2天(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能提供的需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并从离开之日起按填平补齐原则,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
- 4.节假日返乡人员、跨省出行人员按“应检尽检”原则在返昌后24小时内开展1次的核酸检测。
- 5.港澳台及入境人员管控:外地为第一入境点的入昌前48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报告。入境解除隔离的来(返)昌人员,全程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场所,在4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采样,实行双人双采双检,检测结果未出前,同车转运人员(含司机等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实行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1、3、7、10和14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自离开之日起超过7天的需在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隔离时间以第一入境点隔离期满之日起计算。核酸检测次数和隔离观察时间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执行。
- 我市为第一入境点的报告参考境外入昌。转运参考境外入昌。实行14天集中隔离+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集中隔离第1、3、7、10、14、15、17、21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的解除集中隔离。在居家健康监测第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 对所有非法入境来(返)昌人员,在抵昌后24小时内开展“核酸和血清抗体”双检测,双阴性的落实21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天、第7天、第14天、第21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阴性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 香港、台湾来返人员参照境外人员管理。
- 澳门来返人员有14天内国外境外旅居史的,参照国外境外人员管理。无14天内国外境外旅居史的且持有近7天核酸检测证明的,可有序流动;无检测证明的,第一时间开展核酸检测,期间实施相对集中隔离。
- 6.健康码“绿码”。
山东
- 1.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人员暂缓来鲁。确需来鲁的,抵达后进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公布中、高风险地区前14天内已经抵达的人员,执行健康管理至抵达后14天,并在随访后的前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
-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的其他县(市、区)人员非必要不来鲁,确需来鲁的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进行1次核酸检测。公布中高风险地区前14天内已经抵达的人员,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
- 3.省外高风险岗位人员尽量避免来鲁,确需入(返)鲁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居)报备,纳入当地防控管理。
- 4.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与感染者活动时空轨迹重叠的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全域封闭管理地区人员等六类高风险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
- 5.对于发生本土疫情有社区传播风险但未公布中高风险地区的地级市,参照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地级市。对于发生本土疫情的直辖市,纳入排查的市辖区对应地级市,纳入排查的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街道对应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
河南
- 1.境外入(返)人员。对在其他第一入境点完成14天集中隔离人员,入(返)后落实“7+7+2”措施,其中,全程接种过WHO认证新冠疫苗且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入境人员,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健康监测结束后2次核酸检测(每7天1次);未全程接种过WHO认证新冠疫苗的入境人员,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健康监测结束后2次核酸检测(每7天1次)。对在郑州口岸入境的郑州籍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参照执行上述措施。特殊情况动态调整。
- 2.中高风险及关联区域入(返)人员。对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或者街道入(返)人员落实“14+7”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对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且除上述乡镇或者街道之外的入(返)人员,落实14天居家隔离措施。
- 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入(返)人员,落实“三天两检”措施,即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均为阴性的,继续配合社区(村)完成自我健康监测7天,第7天做一次核酸检测。
- 原则上在中高风险地区调整前14天内(结合当地管控起始时间),有该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入(返)郑人员,落实14天居家隔离措施,有该地区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返)郑人员,落实“三天两检”措施,均为阴性的,继续配合社区(村)完成自我健康监测7天,第7天做一次核酸检测。
- 3.公布本土新增感染者但暂时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入(返)人员。根据该地的封闭封控管理措施,参照中高风险及关联区域人员入(返)郑规定执行。
- 4.省外非涉疫地区入(返)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有效证明,入郑后第一时间在我市进行核酸检测,结果确定前居家隔离。所有两节期间省外非涉疫地区入(返)人员,入郑后需配合社区(村)完成自我健康监测7天。
- 5.市外入(返)的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岗位满14天以上、向所在单位报备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市外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入(返)后配合社区(村)完成自我健康监测7天。
- 6.提前报备。自1月21日12时起,郑州市域外来(返)郑人员须落实:提前3天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报备,并登录“郑好办”APP:疫情防控服务—出行服务—2022年双节返郑人员登记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未按要求提前登记报备人员须在抵郑后24小时内完成信息填报。
- 以上措施执行至2022年3月15日。
- 7.12月25日以来,有天津市或安阳市旅居史的入(返)郑人员,请立即向居住地所属社区报告,并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医学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 8.自1月21日12时起,郑州市域外来(返)人员须落实: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郑,入郑后48小时内须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无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入郑后24小时内需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经新郑机场、郑州东站、郑州火车站入郑人员可直接在临时检测点检测,结果未出具前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型场所。
湖北
- 对2022年1月20日(含)以来有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端村镇;1月14日(含)以来有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滨江区长河街道;1月11日(含)以来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1月9日(含)以来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霍尔果斯市;2022年1月6日(含)以来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1月5日(含)以来有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丰台区、大兴区旧宫镇;1月4日(含)以来有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街道;2021年12月31日(含)以来有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12月21日(含)以来有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和文峰区,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咸水沽镇、双港镇;12月20日(含)以来有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街道、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金水区未来路街道;12月19日(含)以来有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旅居史的和国内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区来(返)本地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至离开当地满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后,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国内其它地区,无论本地是否有疫情,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到住地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落实14天社区健康监测,每7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
湖南
- 1.有本土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省份的来(返)湘旅客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湘,抵湘后24时之内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自我健康监测14天。2022年3月15日前,没有本土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省份的来(返)湘旅客也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湘。
- 2.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集中隔离至离开该地区满14天,第1、3、7、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
- 3.无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但有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离开该县市区起,离开当地起,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再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3、7、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必要外出应承诺做好个人防护并持有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不得参加任何聚集性活动。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 4.无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但有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或有中风险地区所在县旅居史的,离开该当地起,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3、7、14天开展核酸检测。
- 5.无中风险地区及所在县旅居史,但有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区县旅居史的,离开该地市起,实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7、14天开展核酸检测。
- 6.中高风险地区名单以官方公布为基础,中风险地区且有社区传播的视为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有本土疫情但未明确中高风险地区的,如省市无专门要求,实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前3天实施“三天两检(间隔24小时以上)”,第7、14天分别做1次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地区风险等级调整后,有关人员管理措施按调整后的风险等级管理。
- 7.入境第15-21天人员原则上集中隔离,来长前应提前向社区报备,到站后闭环转运。入境第22-28天实行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
- 8.请关注“湖南疾控”、“长沙疾控”官方微信公众号近期疫情防控有关通告和提醒。如遇与前述政策不一致的临时调整,请咨询市、区(县)、乡镇(街道)防疫部门(全市咨询电话见“长沙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10月27日发布文章“最新!最全!长沙市疫情防控咨询电话来了”)。
- 9.参照管理或其他临时性调整:
- (1)陕西省西安市:入湘后24小时内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 (2)天津市:津南区、西青区旅居史集中隔离至离开离满14天,中心城区其他区(东丽区、河西区、红桥区、和平区、河东区、南开区、河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旅居史者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其他区域旅居史者3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
- (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金水区旅居史者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其他区域按中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管理。
- (4)参照中风险地区旅居史管理的: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以及上海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和萧山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中山市坦洲镇、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西双版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等的封控管控区旅居史的;中风险地区所在区县、地市旅居史按照前述3-5条规则分类管理。
- (5)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街道农大南路博雅西园、海淀街道海淀新技术大厦、马连洼街道百旺茉莉园社区、丰台区玉泉营街道、南苑街道、新村街道、房山区长阳镇、大兴区旧宫镇旅居史的集中隔离至离开满14天;海淀区海淀街道上地街道、海淀街道、马连洼街道、北京市经开区旅居史,暂实行居家健康监测7天,核酸检测7天3检;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朝阳区平房乡旅居史的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平房乡石各庄村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
- (6)期间核酸检测请配合社区安排,按照原有措施管理的7天3检阴性后可按现行防疫措施。
- 10.健康码红码人员就地集中隔离观察。黄码人员结合旅居史情况,采取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相应措施,并开展核酸检测。
广东
- 1.对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人员实施“集中隔离14天”(时间从离开所在地级市、盟、州、直辖市的区开始计算,下同),在第1、4、7、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
- 2.对有中风险地区(或经评估需参照中风险地区管理的)旅居史的来(返)人员实施“居家隔离14天”,在第1、4、7、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
- 3.对有高风险地区(或经评估需参照高风险地区管理的)所在地级市(盟、州、直辖市的区)旅居史的来(返)人员实施“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在第1、3、7、14开展核酸检测。
- 4.对有本土阳性个案地级市(盟、州、直辖市的区)旅居史的来(返)人员实施“三天两检”(间隔24小时)和14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7、14天分别做一次核酸检测。
- 5.对国内有本土疫情发生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返)人员,在机场、火车站或24小时内尽早就近做一次核酸检测,并自我健康监测14天。
- 6.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来(返)人员抵达后应48小时内主动做一次核酸检测。
广西
- 一、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按照当地公布的区域范围)
- 自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之日往前14天的返邕来邕人员,作为风险排查和管理对象,返邕来邕前须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备,在抵邕后12小时内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告并接受健康管理。
- (一)抵邕不足7天的,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次核酸检测(第1、4、7、10、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结束后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3次核酸检测(第2、4、7天)。
- (二)抵邕超过7天但不足14天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次核酸检测(第1、4、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结束后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3次核酸检测(第2、4、7天)。
- 3.抵邕超过14天不足21天的,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第1、7天)。
- 二、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直辖市的街道
- 自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之日往前14天的返邕来邕人员,作为风险排查和管理对象,返邕来邕前须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备,在抵邕后12小时内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告并接受健康管理。
- (一)抵邕不足7天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次核酸检测(第1、4、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结束后进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第2、7天)。
- (二)抵邕超过7天不足14天的,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第1、7天),居家健康监测结束后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第2、7天)。
- (三)抵邕超过14天不足21天的,实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第1、7天)。
- 三、来自本土疫情发生地所在设区市或直辖市城区
- 自公布本土疫情之日往前14天的返邕来邕人员,作为风险排查和管理对象,返邕来邕前须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备,在抵邕后12小时内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告。抵邕后,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第1、7天)。
- 四、来自有本土疫情的省(区、市)
- 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需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备,在抵邕后12小时内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告。建议抵邕后按“愿检尽检”原则进行1次核酸检测。
- 五、来自无本土疫情的省(区、市)
- 返邕来邕前须提前24小时向目的地社区(村、屯)报备,在抵邕后立即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屯)报告。建议抵邕后按“愿检尽检”原则进行1次核酸检测。
海南
- 目前,进入海南省疫情防控政策如下:
- 1.14天内有高、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在入琼口岸集中隔离14天,并于第1天和第13天分别采样进行免费核酸检测。隔离期满核酸检测阴性后,再进行7天的居家健康监测,结束时再进行1次免费核酸检测。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医生近期的旅居史。未在上述地区滞留超过24小时以上,从其他地区到以下地区转乘飞机、轮渡、火车等入琼人员,在到达目的地前,签署未有重点地区旅居史承诺书,抵琼后凭承诺书正常通行。
- 2.2021年11月23日,海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涉疫区来琼返琼人员核酸检测查验细则》:
- 对涉疫区来琼返琼人员实行远端防控。凡计划从涉疫区入琼的人员和14天(离开涉疫区之日算起)内有涉疫区旅居史的来琼返琼人员,凭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办理登机(车、船)手续。
- 一、关于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查验标准。
- (一)48小时的截止时间计算以计划起飞(发车、启航)时间为准。
- (二)核酸检测时间以采样时间为准。如无法确定采样时间,则以核酸检测结果报告时间往前推6个小时为准。
- (三)关于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时间间隔≥24小时。如2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超过20小时,未超过24小时,须抵琼后在关口免费做1次核酸检测,采样后即可离开。2次核酸检测时间间隔小于20小时的,不予以办理登机(车、船)手续。
- (四)如核酸检测报告仅有日期,没有具体采样时间,可凭计划起飞(发车、启航)前2天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登机,抵琼后关口再免费开展1次核酸检测,采样后即可离开。例如:航班起飞日期为10月3日,凭10月1日及2日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登机。
- 二、因旅居地区被确认为涉疫区未满48小时,而未能提供48小时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来琼返琼人员,按以下要求实施防控措施。
- (一)仅能提供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抵琼后第一时间集中采样,免费进行1次核酸检测。采样后集中等待结果,阴性放行,落实自我健康监测至14天。
- (二)未能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抵琼后在关口集中采样,免费进行1次核酸检测。集中等待结果,阴性放行。间隔24小时后,须再开展1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居家(酒店等住宿场所)等待,结果仍为阴性的,落实自我健康监测至14天。
- 三、涉疫区来琼返琼3岁以下(含)婴幼儿无48小时2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以其同行监护人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为准。
- 四、航班经停、中转涉疫区的来琼返琼人员,按以下要求实施防控措施。
- (一)购票时航程提示航班有“经停”点,且经停机场所在城市(一般指地级市)为涉疫区城市,则从航班始发站登机的可正常通行,无需核酸报告。
- (二)购票时航程提示“中转”:即需换乘中转航班,如换乘属于涉疫区的航班抵琼,按涉疫区航班入琼管控政策,须持48小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办理乘机手续。
- 五、涉疫区航班旅客或14天内有涉疫区旅居史来琼返琼人员,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按以下要求实施防控措施。
- (一)航班延误未超过12小时且未离开机场的来琼返琼人员,可凭原有48小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通行。
- (二)航班延误超过12小时但未离开机场的来琼返琼人员,抵琼后免费进行1次核酸检测,采样后即可离开。
- (三)如果航班延误时间超过12小时,且来琼返琼人员离开机场进入涉疫区市内,需严格执行48小时2次(间隔≥24小时)核酸阴性报告通行。
- 六、离琼前往涉疫区48小时内返琼人员,需在省外进行1次核酸检测,凭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办理登机(车、船)手续。抵琼后在关口再免费做1次核酸检测,采样后即可离开。
- 七、涉疫区名单(可登陆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最新名单)以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为准(一般指出现核酸检测结果阳性人员的地级市)。例如:省指挥部发布北京市某某区为涉疫区,则14天内有上述区域旅居史轨迹人员,按涉疫区管控,并非整个北京市全域纳入管控。
- 3.入境人员严格落实“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入境后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14天集中隔离期间,第1、7、13天开展核酸检测;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第2、7天开展核酸检测;7天自我健康监测期间,第7天开展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每次均采集鼻咽拭子。对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单人单间或家庭封闭管理“足不出户”)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居家健康监测的,其家属第2、7天开展核酸检测。
- 4.各市县加强辖区内各社区外来人员(包括岛外来琼的“候鸟”人员和其他入住人员)的排查和登记管理工作,凡在本辖区各社区居住且14天内有岛外旅居史者,应出具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法出具者,请24小时内就近进行1次核酸检测,居家等待结果,同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
重庆
- 1.国内来渝返渝人员。
- (1)对中、高风险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4、7、10、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 (2)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其它低风险区来渝返渝人员,实行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第1、4、7、10、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 (3)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来渝返渝人员,实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4、7、10、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前2次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观察)。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为直辖市的,该直辖市所有来渝返渝人员参照上述要求实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
- (4)出现本土病例,但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来渝返渝人员,实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在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观察)。出现本土病例所在地为直辖市的,该直辖市所有来渝返渝人员参照上述要求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
- (5)高风险岗位人员能提供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证明,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实行抵渝后24小时内做一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实行“7天居家隔离+7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4、7、10、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 (6)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来渝返渝人员,持有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实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抵渝后24小时内做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原则上居家观察);无相关证明的,实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在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观察)。
- (7)其他来渝返渝人员主动在24小时内完成1次核酸检测。
- 以上人员在自我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餐聚会、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可以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不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高、中风险区范围以微信“国务院客户端”公布为准。陆路边境口岸城市名单以各省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 2.加强返乡人员排查。
- (1)所有外省(区、市)返乡人员及本市高风险岗位人员返乡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备,按照规定做好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
- (2)村(社区)要做好14天内境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口岸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在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和发热门诊等作的高风险岗位人员等重点返乡人员的摸排和网格化管理。
- (3)我市高风险岗位人员返乡后实施14天自我健康监测(第1、7、10、14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前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原则上居家观察)。
- (4)其他非境内重点地区返乡人员要在24小时内尽快完成1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来前不聚集、不聚餐、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 3.自重庆口岸入境人员。全部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7天居家医学观察。
- (1)目的地为重庆的,原则上集中隔离21天,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天、第4天、第7天、第10天、第14天、第16天、第21天分别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前,鼻咽拭子双采双检,人、物、环境均要为阴性。
- (2)目的地为其他省市的,在集中隔离14天后,可闭环转运至目的地省市,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天、第4天、第7天、第10天、第14天分别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前,鼻咽拭子双采双检,人、物、环境均要为阴性。
- 4.自国内其他城市口岸入境来渝返渝人员。
- (1)自入境日起算,抵渝后未满21天的人员,补足21天集中隔离措施,并按要求开展2次核酸检测(抵渝后立即开展1次核酸检测,解除隔离前开展1次核酸检测,两次至少间隔24小时以上)。解除集中隔离前,鼻咽拭子双采双检,人、物、环境均要为阴性。
- (2)从入境日起算,抵渝后已满21天的人员,督促其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鼻咽拭子双采双检),结果未出前,不能自由流动。
- (3)入境人员无法提供入境后解除隔离相关资料的,按重庆市现有要求执行。
- 5.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治愈出院或无症状感染者解除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后,应按照国家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继续实施集中隔离管理等措施。外省市来渝返渝的治愈出院确诊患者或解除隔离后的无症状感染者,若未达到重庆市管理要求的,需补充完成相关管理流程。
- 6.复阳人员管理。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恢复正常生活后,如出现复检核酸阳性情况,根据市、区(县)专家评估传播风险大小,配合做好具体健康管理。
四川
- 1.对所有从四川省口岸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隔离,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
- 2.从省外入境解除集中隔离后来(返)川人员或受邀入川团队,凡到达我省时入境时间不满21天的,由属地闭环接送至居家隔离场所,实行居家隔离直至满21天;没有居家隔离场所的,由当地指定隔离酒店进行集中隔离。
- 3.对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直至离开风险地区满14天为止;对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返)蓉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达成都后24小时内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国内出现本土确诊病例后,疫情发生地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相关来(返)蓉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4.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来(返)川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贵州
- 1.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来返黔人员严格执行“14+14+12”的原则实施管控。14天集中隔离+14天居家健康监测+12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4、5、7、10、13、14、16、21、28天,其中在第14天解除集中隔离时实行双采双检,下同)。
- 2.澳门来(返)黔人员:除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以及14天内有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者,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承诺入境内地前14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者,可不再进行隔离,有序流动;无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的,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
- 3.非法偷渡人员,指从境外非法偷渡进入中国内地入黔的人员。管控同境外来(返)黔人员:14+14+12,先防疫、后处置,集中隔离14天后,如能保证单人单间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处置程序。
- 4.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黔人员:管控措施同境外入黔人员14+14+12;管控时间从离开高风险地区算起。
- 5.中高风险地区及有阳性感染者报告所在地级市低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须落实“3天2检”。其中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抵黔后须在首站地开展1次核酸检测;未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须在首站地立即开展第1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后,自行前往就近核酸检测机构进行第2次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期间,仅限于在交通场站或隔离场所、居住地或酒店、核酸检测机构之间“点对点”流动,全程须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
- 6.与阳性人员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黔人员,需主动向社区报备,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隔离等防控措施。
- 7.所有从省外来(返)黔人员,需进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丧失等不适症状,须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云南
- 境外:14天集中隔离观察+7天居家监测,期间开展4+2次核酸检测。
- 国内:红码集中隔离14天,4次核酸检测。黄码7天居家监测,3次核酸检测。14天内有本土疫情城市抵达人员开展1次核酸检测。
西藏
- 1.所有区外无本土病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藏来(返)拉人员须持2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行程卡绿码、藏易通绿码。
- 2.发生1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人员须持2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行程卡绿码、藏易通绿码。有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许昌市,天津市,陕西省西安市旅居史但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按照缺多少补多少原则,从离开当地次日开始计算,进行7天的集中或居家隔离。
- 3.中高风险地区(含未公布风险地区发生1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市、州、盟(直辖市为区)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人员非必要暂缓进藏来(返)拉。
- 4.未公布风险地区发生1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所在市、州、盟(直辖市为区)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人员确需进藏来(返)拉人员,持2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落地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需居家或自订酒店等待检测结果(期间不得随意流动),结果为阴性后,可正常流动;若核酸检测证明过期或无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分流至指定酒店进行两次核酸检测,需留观等待检测结果,两次结果为阴性后,可正常流动。
- 5.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州、盟(直辖市所在区)及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确需进藏来(返)拉人员,落地后分流至指定酒店精准核查进行分析研判。中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实行7日集中隔离(期间3次核酸检测)+7日健康追踪管理,无异常后方可自由流动。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实行14日集中隔离(期间5次核酸检测)+7日健康追踪管理,无异常后方可自由流动。近14天内有河南省郑州市、安阳市、许昌市,天津市,陕西省西安市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严格执行高风险地区14+7(14天集中隔离和7天居家隔离)防控措施,集中隔离期间的第1、4、7、1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后第2、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中风险地区执行7+7(7天集中隔离和7天健康监测)防控措施,期间开展3次(第1、4、7)核酸检测。
- 6.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得进藏来(返)拉。如已进藏来(返)拉,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方案(第八版)》执行。
- 7.指定酒店留观或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自理。
- 8.区内其他市地来(返)拉人员,无须持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可自由流动。区外进藏已在第一入藏地查验过核酸检测报告且期间未出藏人员,不再重复进行核酸检测,可自由流动。
- 9.进藏来(返)拉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各检查点落实好体温检测、行程卡、健康码查验等各项措施。
- 10.进藏来(返)拉人员如存在故意隐瞒行程及重要信息等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 11.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出行时佩戴口罩。
- 12.广大干部职工、市民群众近期非必要不出藏;不得前往有疫情散发地区,特殊情况须前往,需经单位、社区同意,由单位、社区向辖区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出行须做好个人防护,返回时提前报备。
陕西
- 1.所有省外来返陕西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2.对目的地是陕西省的入境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及“点对点”闭环转运措施。
- 3.对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市、区、旗)来返人员,落实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14天隔离时间从离开上述地区时间计算),期间开展4次核酸检测。
- 4.对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不含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来返人员,落实健康监测14天的措施(起算时间同上),并在到达我市后第一时间开展1次核酸检测,不聚集、少流动,有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 5.凡是国内报告1例及以上有传播风险的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县(市、区、旗),我市按照陕西省统一政策,视其为中高风险地区,按照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来人分类管理。
甘肃
- 自12月14日起,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严格限制出行的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本县区本单位在中高风险地市的人员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提前要求其就地过年,严格限制返回。对拒不执行限制出行要求的返回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置、管控。对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人员,一律实行“14+7”管控措施,即,集中隔离14天(隔离期间不少于7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后继续落实居家健康监测7天(期间不少于2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和居家健康监测前的核酸检测要做到“双采双检、人物同检”;对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人员,一律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居家健康监测14天(期间不少于2次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监测)。对低风险地市人员,一律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居家自主健康监测7天。此政策执行到2022年3月15日止。
青海
- 低风险地区来青返青人员,须严格落实“健康码”“行程码”双码联查和测温,并持有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中高风险地区(以县区为范围)来青人员和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返青人员,除需扫码、测温和持有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外,须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所有来青返青人员须第一时间主动向单位和社区报备,接受社区健康管理。
宁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返宁入宁人员,须提前向目的地所在社区、单位报备,下载“我的宁夏”APP完成注册登记和健康码打卡,入宁时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通过“我的宁夏”进行扫码登记,入宁后48小时内再完成一次核酸检测,并做好自我健康监测,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两周内不聚集、不聚餐、不到人员密集和密闭空间公共场所。
- 2、有14日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返宁入宁人员,采取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旅居史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对于经研判疫情输入风险等级较高的地级市或县区入宁人员,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2次核酸检测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4次核酸检测(具体以自治区有关通知要求为准)。无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可转至集中隔离场所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措施。
- 3、第一入境点解除隔离返宁人员:
- (1)对入境即被确诊或在集中隔离期间确诊人员(含无症状感染者),解除隔离返宁后继续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5次核酸检测措施;
- (2)对入境解除隔离正常返宁人员中核酸检测阴性、血清抗体监测异常人员,经专家健康评估,在排除疫苗接种引起的抗体阳性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转入定点医院检查留观3天,无异常后转为居家健康监测11天,期间进行4次核酸检测;
- (3)对入境解除隔离正常返宁落地检测结果均正常的人员,闭环转运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进行4次核酸检测;
- (4)凡入境未满28天的入境解除隔离入宁人员,入宁时须接受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并按规定完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进行4次核酸检测。
新疆
- 一、无疫情报告省市的低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查验绿码,测温后有序通行。
- 二、有疫情报告地区所在直辖市、地级市(盟、州)旅居史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核酸+测温、绿码通行。
- 1.有中高风险地区及疫情报告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街道)旅居史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14天(补齐),对推送协查的,经核查研判,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 (1)红码人员、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补齐);
- (2)“时空伴随者”先就地实施管控,48小时内完成经研判和甄别,确无暴露史的继续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有明确暴露史的按规定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2.对本土疫情感染来源尚不明确、有社会面传播风险的,疫情报告地区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街道)旅居史人员先临时集中医学观察,根据形势精准调整管控措施。
- 三、疆内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来(返)乌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绿码+测温后通行。国内其他陆地边境口岸人员非必要不来乌,确需来乌的,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口岸高风险工作岗位人员来乌前需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绿码,由居住地开展落地核酸后纳入常态化核酸检测。
- 具体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咨询:0991-12345.
- 机场咨询电话:0991-3809274;0991-3809261.
- 铁路咨询电话:0991-3702058.
来源:中国蓝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