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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肚巨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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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山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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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质量吨及以下蓝牌货运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已于2019年1月1日取消,总质量吨及以上蓝牌货运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并未取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

全国取消营运资格证时间

80 评论(10)

夏沫儿6652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取消吨以下货车营运证和资格证了,这一点早在2019年就已经正式实施。此举意在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对于小货车而言,着实是福音了。不仅省去了办证的繁琐流程,因证件的问题而被判定无证运营的情况也一去不复返了。如今,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将会按以下要求执行:1、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2、对于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是的,全国已经全面取消取消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相关通知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苏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员不再需要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已经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可至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苏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以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和“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年审手续。同时,苏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出具《客货运输车辆使用性质信息联动核定表》,相关车辆可直接向公安车管部门登记申领行驶证。市运管处提醒,总质量吨以上普通货运车辆仍需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领联动核定表,然后到公安车管部门登记申领行驶证;总质量吨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仍需按现有法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其从业人员仍需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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