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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执业医师笔试考试分为3个部分: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实践综合。它们的考试科目分别是:(1)基础科目有:生物化学、药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2)专业科目有: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预防口腔学。(3)公共科目有: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预防医学。口腔执业医师技能考试有 6个部分:有职业素质、病史采集、病例分析、体格检查、基本操作和辅助检查。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时间:(1)口腔执业医师笔试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24日到7月25日。(2)口腔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1日到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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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口腔执业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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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医学院的口腔医学实验教学中心始建于2007年底,在学校和附属医院共同支持下,先后投入1200余万元建成口腔医学实验教学中心,总面积达1600平方米。中心现有专兼职实验人员19名,其中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9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教师比例达5%。中心现拥有口腔临床模拟实验室3个、口腔多功能实验室2个、口腔综合治疗室、考核评估室、形态学实验室、烤瓷室、铸造室、灌模室等13个实验室。中心仪器设备先进,实验条件优越,配备了日产仿真人头模型教学模拟系统96台、技工桌101台、尼康显微镜72台(包括2台三目显微镜)、牙科综合治疗椅6台、日进教学评估系统(过程评估)2台、日进教学评估系统(结果评估)1台、口腔专业手术显微镜及教学示教系统2台。另有电子内窥镜、带蜂鸣器拔牙系统、德国产高频离心铸造机、烤瓷炉、茂福炉、牙髓电活力测试仪、热牙胶充填器等,实验室建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医学系是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医学人才的专业系部,经教育部、卫生部联合评估开设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具有报考(助理)执业医师考试的资格,现有在校生2000余人。医学系曾荣获省级教育系统创佳评差最佳单位、市级“红旗团总支”等多项光荣称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均为省级重点建设专业。口腔医学专业于2003年受到卫生部华夏基金资助,是学院首个省级重点专业、骨干示范专业、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校内实训基地。扩展资料: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口腔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口腔及颌面部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方面的训练,具有口腔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修复和预防保健的基本能力。口腔科医生的就业领域较宽,既可在大医院从事口腔科工作,也可私人开设诊所,并且能在美容院从事相关的面部整容、美容。毕业后从事与医学教育、科研、临床实践相关的工作:医师——在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中帮病人解决口腔的疾苦,教师——在医学院校从事口腔医学教学工作;科研工作者——研究口腔疾病的发生、发展、预防及治疗,销售人员——到牙科医疗器械公司、牙膏公司、牙科材料公司等从事营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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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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