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夕玲儿
提出校长培训课程设置的逻辑规制。《专业标准》中,明确提出了五大基本理念:以德为先、育人为本、引领发展、能力为重、终身学习。这五大理念,实际上是校长培训中有关内容设置的课程理念,依次指向校长的道德使命、办学宗旨、角色定位、培训内容的实践导向、个人素养的时代要求。《专业标准》描述的校长六项专业职责: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实则是对培训内容的课程设置提出了逻辑规制,从中可以解读出对校长价值领导力、教学领导力、组织领导力及相关学科知识的描述,由此将校长的岗位职责与校长培训的学科、课程和专业要求联系起来。遵循成长发展规律,建立校长培训体系。《意见》和《校长国培计划》中,相继提出“以促进校长专业发展为主线”,“遵循中小学校长成长发展规律”,“学员为本、分类施训、连续培养、注重实效”的指导方针,围绕《专业标准》中的专业素质要求,针对不同层次、类别、岗位的校长,以及校长成长的各个专业发展阶段,建立“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的体系。其中,任职资格培训重点提升校长依法治校能力;提高培训重点提升校长实施素质教育能力;高级研修重点提升校长战略思维能力、教育创新能力和引领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专题培训重点是结合当前办学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的问题引导式培训。项目细分,建立校长国培的“招生体系”。在培训体系框架下,《校长国培计划》进行了“校长国培”的项目安排,这相当于建立了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招生体系”。这些项目包括:边远贫困地区农村校长助力工程(以下简称助力工程)、全国中小学骨干校长研修班(以下简称研修班)、全国中小学优秀校长研究班(以下简称研究班)、名校长领航班(以下简称领航班)。其中,助力工程属于提高培训,研修班、研究班、领航班合称为“卓越校长领航工程”,属于培训体系中的高级研修。分层分类、递进连续的培训,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小学校长职业发展和专业成长规律的认知,引领着校长培训体系化的专业理念。研发培训课程标准,指导“校长专业”建设。高等院校没有校长专业,也不可能设立校长专业,校长培训项目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校长专业”的角色,而专业就需要有课程体系建设。教育部教师工作司于2014年开始,组建专家团队,研发校长培训的课程标准,期望为各个培训机构提供有关校长专业发展的课程建设指南。但课程标准相较其他文件最难研发,涉及有关学科内容体系与校长岗位和生涯的关联性、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每一门课程或模块的地位、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及各个课程的认知特性等。类比国民教育体系,本科以上的教育亦很难见到课程标准,因此,制定校长培训的课程标准,困难可想而知。总结培训教学模式,促进培训教学专业化。自校长国培计划启动以来,校长培训模式持续创新。汇总起来,可大体归纳为如下专业化培训模式:集中面授、影子培训、行动学习、名校访学、送培下校、诊断式培训、专家(或名校长)工作室、教育思想论坛、返岗研修、结对帮扶。2017年教育部颁发的《培训指南》中提出的“三段式”、“送培进校”诊断式和工作坊研修,实际上是由上述的两种或以上模式复合而成。《培训指南》专门就几类培训教学模式给予了简要而精确的描述,目的是面向全国各校长培训机构,给出国家级培训层面的专业化示范和指导。由此,校长培训专业化的政策思想进入了培训教学层面。

大酸杏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校长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校长进行培训。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坚持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宗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办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三章组织和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全国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障、规范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有关规章、政策;制订并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培训教学基本文件,组织推荐、审定培训教材;建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的机构要进行资格认定。普通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有条件的综合大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担中小学校长培训任务。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长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结合。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素质较高、适应培训工作需要的专职教师队伍,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学者、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优秀中小学校长作为兼职教师。第十四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校长,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第十五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培训中小学校长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校长培训人均基本费用标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章培训责任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障中小学校长接受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校长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侵犯其接受培训权利的,有权按有关程序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行政机关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