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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吃吃哒掌门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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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yl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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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意思分解」 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2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 「不要混淆」 第(三)项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46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的3种情形。 2注意《行诉解释》第46条关于合并审理的4种情形规定。 「重点法条」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47条。 「意思分解」 1掌握回避申请提出的期限(《行诉解释》第47条第1款):案件开始审理时。 2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权利救济(《行诉解释》第47条第4款):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3回避决定权(第47条第4款)。 4回避人员范围(第47条第1、2、3款)。 「不要混淆」 1申请回避中,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该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工作,除非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而复议期间,该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2本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同,可结合记忆。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36~37、49~50条。 「意思分解」 1了解撤诉和视为撤诉的几种情形。 2了解缺席判决的情形。 3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36条,对撤诉后再行起诉的不同处理。此与《民事诉讼法》是不同的。 4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尤其是第3、4款之规定。 「不要混淆」 1申请撤诉是否准许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不是必然引起诉讼终结。 2依《行诉解释》第50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作出判决。 「重点法条」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不要混淆」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2条。 「意思分解」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一直是司法考试热点、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务求准确掌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狭义)、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52条)。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可参照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第53条第1款)。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援引适用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行诉解释》第62条第1款)。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引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要混淆」 务必掌握第53条第2款,规章冲突的解决办法,此系司法考试重点。可与《立法法》对照记忆。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3~59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种类,系司法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一大难点。对此,我们详陈如下: 依上述各条款之规定,第一审判决可为以下几种情形: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作出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维持判决之作出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1)全部撤销; (2)部分撤销; (3)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作出撤销判决的情形有: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适用撤销判决时,需特别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53条; (2)《行诉解释》第59条; (3)《行政诉讼法》第55条及《行诉解释》第54条第2款之例外规定; (4)《行诉解释》第60条第1款。 3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负有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而采用的一种判决形式,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五)、(六)项三类情形。 适用履行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有: (1)《行诉解释》第60条第2款; (2)《行诉解释》第58条。 4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改变行政处罚行为的判决。适用条件是: (1)变更判决只能针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对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变更。 (2)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适用变更判决,应注意的特殊事项是《行诉解释》第55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变更判决,原则上只能减轻不能加重(注意例外);不能对行政机关未给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方式,见于《行诉解释》第56条。该条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可适用该种判决。 6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依此,确认判决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见于《行诉解释》第57、58条。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54条。 「意思分解」 1掌握本条的禁止性规定。该原则意思是: (1)被告可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行为; (2)被告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或相同的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机关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2行政机关违反该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并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1条。 「意思分解」 1了解《行政诉讼法》同其他法律程序之关系:移送。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1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关系,可予一并审理。此即所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注意两诉主体是不同的。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3~65条及第67、82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并熟悉第57、58、60条有关期间的规定。 2注意《行诉解释》第64条关于审限的定义。着重注意不算在审限内的时间:鉴定,处理管辖权争议或异议,中止诉讼的时间。 3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63条第2款。与民诉法相同。 4重点掌握第59条上诉审为书面审的规定,及《行诉解释》第67条第2款开庭审的例外规定。 5注意《行诉解释》第65条上诉人确定的规定。 6《行诉解释》第82条规定的申请延长期限的报请批准程序。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8~71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61条二审判决的3种类型。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71条对几种原审漏判的处理: (1)遗漏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遗漏诉讼请求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又分两种情况: ①二审法院认为不应赔偿的,驳回赔偿请求; ②认为应予赔偿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调解行政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4)当事人在一审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于二审期间提出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司法考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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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8685

法考考试科目非常多,且一次考试包括所有科目,不存在分科考的情况。一般将法考分为8科,如下:(1)民法(2)刑法(3)民事诉讼法(4)刑事诉讼法(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6)商经法(包括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7)理论法(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8)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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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哥丶WLy

这个都不知道,说明你的基础不是很好,去报个班吧,老师都会给你理清楚脉络的,政法英杰,万国,这么两个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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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我的爱

当然不可能什么法律都考了,我曾经做过一个2003-2007年的考试法律权重分析,具体表格现在找不到了,大概的比例是这样:1、法理、刑法、民法、刑诉、民诉:加起来占了50%左右的份额;2、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宪法、仲裁制度、律师职业道德、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加起来占40%左右;3、剩余的不到10%被各种杂七杂八的法律分割,其中重点是当年新生效的一些法律。虽然司法考试范围相对于中国的法律总量来说只是一部分,但是对于一个人的记忆力来说仍然是个非常大的范围,官方的《司法考试法条汇编》是一本《大学英语》那么大幅面,厚达1000页,全是特小字的大书。其中个别重点法条要衍生出很多理解要点,比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光讲课就要讲几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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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的小花猫。

14门主干课程,民法 刑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 商法经济法 法理 法制史 三国法(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大大小小的法律都可能涉及,但是分值有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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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山幽灵

问题一:参加司法考试,法条需要死记硬背吗 法条要死记硬背,这是谁告诉你的? 法条的学习关键在于一个“透”字,如果不透的话,背下来也没用。 司法考试的学习要分阶段 第一阶段,细心研读民刑基本理论,理解三大诉讼程序 第二阶段,透盯理解重点法条 第三阶段,记忆卷一基本理论,三国、经济法是重点。同时攻克商法。 最后,查漏补缺。 注意法理是贯穿始终的,如果能早些掌握法理知识,无论是在考试还是在未来执业的过程中都是十分有益的。 问题二:司法考试 如何复习,法条要背吗?。?? 我自己的体会,希望对你有用: 1、民、刑法重在理解,变成自己的东西,达到看到问题凭知觉就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2、诉讼法、商、经、行政法等,就主重靠记忆了,而且要记忆准确,可以将容易弄混的地方,对比进行记忆。 3、一本好的重点法条书很重要,首先它把重点、常考的内容挑了出来,更重要的是它把一些容易混淆的东西放在一起,方便我们对比着记忆,可以为我们节省不少的时间。我去年用的是众合的重点法条解读,感觉还不错。在网上查说指南针的重点法条很好,我觉得你可以到书店去看看,自己挑选一种 希望这些能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三:司法考试需要把法条背下来么,第一步复习什么? 这个 不需要背下所有的法条 但是那些重点法条是要背的 因为考的时候会考定性和量刑 考的非常细 都是拐三四个弯考你 不背过很容易错 司法考试一是买齐书 不要买三大本 无用功 字典而已 要买讲义、真题 然后自己去网上档法条 二是列个计划 先看什么再看什么 比如先看民法 最后看三国之类的小法 最后是真题演练 这样有计划有步骤的走下来就基本没问题了 问题四:律师资格考试是不是一定要背完所有法律条文? 你是人脑而不是电脑呀,我国这么多法律条文谁能背的出来呀.律师资格考试就是现在的司法考试,首先要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见习以后才能取得律师资格.司法考试不仅仅是考法律条文,主要是考综合知识.考你的灵活应用.只要你全面掌握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知识,你一定通过司法考试,也一定能取得律师资格.你努力吧,祝你成功. 问题五:考司法考试法条要全部背下来吗 从某种程度上说,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就是博闻强记,掌握法条。司法考试广泛地采用案例的形式出题,其与真实案例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司法考试中的案例是事先根据某一或若干法条来设计的,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设计案情和题目。因此,我们只要根据已知条件,“因题找法”,根据案例去推知它是依据哪些条款设计出来的,答案自然就明确了。因此,只有熟练掌握法条才能一举攻克司考难关。 一、学习法条的时间安排 对于一般人来说不能一上来就直接看法条,也不能孤立的只看法条,而是应该在看书的基础上看法条,先将教材通读一遍,对内容有了整体的了解与把握后再看法条,看完教材和法条之后作一套历年真题或模拟题,通过做题看自己看的有何疏漏之处,返回来再看法条。熟悉全部内容之后越是到最后越应该是看法条。 二、学习法条要少背多看 如何学习法条?有些考友拼命地背法条,我建议:不要背!学习法条最忌讳的是死记硬背、看的时候思想太静、心太粗、看了后面忘了前面。其实,每项法律制度的结构都差不多,法律最核心的内容无非就是确权与 *** ,确权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权利的静态归属; *** 则在于保护权利按照一定的规则变动归属,同时对不按这种规则变动的行为或事件进行处置。知道了这种规律,就可以窥前而知后了。 另外,司法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的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多看书、思考着看书,知道每一考点所在的位置和内容,到考试时选择出正确答案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是写出正确的理解即可,不需要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所谓的标准答案。因为司考重在理解,除一部分直给的白送分的题以外,大多都是小案例的形式,还是需要动脑理解的,所以一定要少背多看。 三、学习法条一定要细致 看法条时一定要细致,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也看过好几遍了,考试时也知道个大概,但是很模糊,排除了一两个明显错误的答案以后,剩下的就怎么也分辨不清楚了,这就是看的不细致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28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 四、学习法条要学会定位 我们在备考时要学会对法条的准确定位,也就是对于司法考试的脉络熟记于胸,对每一个考点都能精确地知道在书上或者法条上的大概位置。这样,看到题目后就能马上判断出考的是哪个考点,这个考点属于哪一部分,考的是哪一部法律里面哪一章,会的题保证不会做错,不会的题即便不能有十成把握也能有六七分把握。而且在你的头脑中建立起这样一个知识体系后,你就不会觉得司考内容混乱纷杂了,因为你有层次、位置、轻重、难易的准确定位,建立了纲领,掌握了知识的层级脉络,当然会事半功倍了。 五、学习法条要善于综合、对比 首先要善于思考。孔子说过:“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我认为这句话非常正确,光看书背书不思考就会很迷惘、无所得,光思考光想不看不背同样会精神倦怠而无所得。通过看书时的思考、不看书时的回想,才能对司考内容有整体上的把握。要知道要考的有那些内容,每一部分又讲了那些问题,知识点是不变的,对这一点有了明确的把握后,无论题目如何变换,你都会应对自如。 其次要善于总结。光是死看书背书,司考不会取得好成绩。因为司考题考的......>> 问题六:司法考试需要背法律法条吗 不需要背,需要掌握的是意思,建议做些真题。不考法条,案例涉及法律规定,都是选择题,多选、单选。 问题七:司考是否要背出法律条文 如何消灭这12000多个法条? 一、“煮海为盐”――该放就放 根据以往的惯例,司法考试人围的法律、法规共有110个,司法解释约50多个,其中包含法条12000多条。但每年考试真正涉及的法条只3500条左右,占全部法条总数的37%左右,其中重点法条2000个,约占总数的17%,次重点法条约1500个,占总数的13%左右,在这 3500个法条中还包括同一内容涉及的不同法条。真正核心的法条也就2000条左右。将这2000个法条弄通,也就掌握了考试85%的分数。在2000年、2002年考题中,可以直接查到的法条不超过700多个,但所占分值却超过300分。从10000--2000―700,这是一个放弃和浓缩的过程。因此,有人说“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 二、人人说放――哪条该放 海水当然不会随便一煮就成盐巴,生活一旦上升为了“艺术”,就必定蕴涵着科学的成分,渗透着人们对事物规律和行为规则的认识与把握。对放弃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司考的实务性特征。凡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则可望“煮”其为“盐”,反之则可忽略不计。具体有以下三个标准可参照取舍: 1.实用的。由于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法律实务中具体操作并且常用的,多是司考关注的热点。而在实务中并不常用或者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一般可以忽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类此法条常以选择题的方式见之于卷面。 2.常考的。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司考已较为成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相对固定的考试风格。稍微了解司> 问题八:司法考试法条需要死记硬背吗 法条要死记硬背,这是谁告诉你的? 法条的学习关键在于一个“透”字,如果不透的话,背下来也没用。 司法考试的学习要分阶段 第一阶段,细心研读民刑基本理论,理解三大诉讼程序 第二阶段,透彻理解重点法条 第三阶段,记忆卷一基本理论,三国、经济法是重点。同时攻克商法。 最后,查漏补缺。 注意法理是贯穿始终的,如果能早些掌握法理知识,无论是在考试还是在未来执业的过程中都是十分有益的。 问题九:司法考试,是不是要把所有法条全背下来 即使法律专家或执业律师能把全部法条背诵下来的几乎没有,把握重点、抓住考点、了解全面、参考考试范围。 问题十:司法考试需要背法律法条吗 从某种程度上说,通过司法考试的关键就是博闻强记,掌握法条。司法考试广泛地采用案例的形式出题,其与真实案例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司法考试中的案例是事先根据某一或若干法条来设计的,是“因法设题”,命题者头脑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内容和知识点,由此决定了所适用的法条,然后再去设计案情和题目。因此,我们只要根据已知条件,“因题找法”,根据案例去推知它是依据哪些条款设计出来的,答案自然就明确了。因此,只有熟练掌握法条才能一举攻克司考难关。 一、学习法条的时间安排 对于一般人来说不能一上来就直接看法条,也不能孤立的只看法条,而是应该在看书的基础上看法条,先将教材通读一遍,对内容有了整体的了解与把握后再看法条,看完教材和法条之后作一套历年真题或模拟题,通过做题看自己看的有何疏漏之处,返回来再看法条。熟悉全部内容之后越是到最后越应该是看法条。 二、学习法条要少背多看 如何学习法条?有些考友拼命地背法条,我建议:不要背!学习法条最忌讳的是死记硬背、看的时候思想太静、心太粗、看了后面忘了前面。其实,每项法律制度的结构都差不多,法律最核心的内容无非就是确权与 *** ,确权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权利的静态归属; *** 则在于保护权利按照一定的规则变动归属,同时对不按这种规则变动的行为或事件进行处置。知道了这种规律,就可以窥前而知后了。 另外,司法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的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多看书、思考着看书,知道每一考点所在的位置和内容,到考试时选择出正确答案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是写出正确的理解即可,不需要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所谓的标准答案。因为司考重在理解,除一部分直给的白送分的题以外,大多都是小案例的形式,还是需要动脑理解的,所以一定要少背多看。 三、学习法条一定要细致 看法条时一定要细致,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也看过好龚遍了,考试时也知道个大概,但是很模糊,排除了一两个明显错误的答案以后,剩下的就怎么也分辨不清楚了,这就是看的不细致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28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 四、学习法条要学会定位 我们在备考时要学会对法条的准确定位,也就是对于司法考试的脉络熟记于胸,对每一个考点都能精确地知道在书上或者法条上的大概位置。这样,看到题目后就能马上判断出考的是哪个考点,这个考点属于哪一部分,考的是哪一部法律里面哪一章,会的题保证不会做错,不会的题即便不能有十成把握也能有六七分把握。而且在你的头脑中建立起这样一个知识体系后,你就不会觉得司考内容混乱纷杂了,因为你有层次、位置、轻重、难易的准确定位,建立了纲领,掌握了知识的层级脉络,当然会事半功倍了。 五、学习法条要善于综合、对比 首先要善于思考。孔子说过:“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我认为这句话非常正确,光看书背书不思考就会很迷惘、无所得,光思考光想不看不背同样会精神倦怠而无所得。通过看书时的思考、不看书时的回想,才能对司考内容有整体上的把握。要知道要考的有那些内容,每一部分又讲了那些问题,知识点是不变的,对这一点有了明确的把握后,无论题目如何变换,你都会应对自如。 其次要善于总结。光是死看书背书,司考不会取得好成绩。因为司考题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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