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小晴晴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 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 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 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老实就奇
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核心:“礼”和“刑”的关系问题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德”反映的是一种现实社会的政治评价。 “明德慎罚”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的“慎刑”思想,这种思想自西周以来就突出的体现在礼刑关系中。 “礼”和“刑”体现中国历最早的一种法律形态关系。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一旦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2)借贷契约。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 (2)婚姻“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按照周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注意:古今继承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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