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心观海一
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被固定下来,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可以参考一下2021年的数据。
报名时间:11月3日9:00至11月9日16:00
笔试时间:12月19日、20日
打印准考证:12月16日9:00至12月18日24:00
成绩查询时间:2021年1月14日9点起
面试时间:3月6日、7日
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并组织实施,部分地区每年在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考试,全国大部分地区每年只考一次,省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组织开展公务员考试。
国家公务员考试一年考1次。每年国考的启动时间为10月份,一般在10月中旬发公告,中旬到下旬考试报名,11月份的最后一个周日或者12月份的第一个周日进行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一般在公共科目笔试前一天下午进行。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为第二年的1月份,面试一般在第二年的5月前完成。
各省公务员考试次数各有不同,大部分省份一年举行一次,少数省一年举行2次,广东省每年会有3次公务员考试,下面是具体介绍:
(1)一年举行一次考试的地区有:江苏、浙江、安徽、江西、云南、海南、山西、湖南、辽宁、湖北、青海、陕西、西藏、贵州、内蒙古、河北、山东、甘肃、黑龙江、河南、北京、上海。
(2)一年举行两次考试的地区有:重庆、四川。从近几年考试安排来看重庆、四川两地每年有两次招考,分别为上半年招考与下半年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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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概念来说我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两种。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务员考试。招考单位主要包括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四类。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有各省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地方性公务员考试。除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直辖市以及广州、深圳外,各省省市县乡四级招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两者区别: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之间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如:报考者可以报考国家公务员考试,也可以报考江苏省公务员考试,两者不冲突,如果不受户籍限制的话,也可以报考其他省市的公务员,比如河北的考生可以报考浙江省公务员。二、 从考试性质来说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按照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 三、 从招考对象来说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没有户籍限制,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学生。但现在大部分省份也对户口的限制进行放宽,这就需要考生报名时认真阅读招考简章,一般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受户籍限制。四、 从考试科目来说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都参加这两科的考试, 各地方公务员考试和国家接近,基本沿用国家的模式,大部分省考试大纲也是参照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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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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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即公务员政治审查,在体检合格之后进行。主要考察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政审有两种方式,分别是面审和函审。面审是指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派专员到拟录用人所在单位实地调查访问,通过查看人事档案、约谈拟录用人的部门领导、直接主管以及人事主管等方式了解情况,最终形成政治审查报告;函审指的是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市县人事局、组织部通过发公函的形式调取拟录用人的档案,通过档案完成政治审查。建议你看看这篇文章,是具体讲国家公务员政审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政审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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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包含科目: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卷二包含科目:
民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基本要求
二、宪法学部分
(一)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二)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分类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刑法部分
(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要件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五)犯罪的预备、既遂、未遂及中止
(六)共同犯罪
(七)刑罚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
(九)侵犯罪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三)渎职罪
四、民法部分
(一)民事法律知识中的基本概念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四)监护人的顺序及监护人的职责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
(七)法人
(八)代理
(九)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十)物权
(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十二)债权
(十三)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
(十四)民事责任
(十五)诉讼时效
(十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商法部分
(一)商法基础知识
(二)企业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律制度
(四)税收法律制度
(五)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六)合同法律制度
(七)保险法律制度
(八)土地法律制度
六、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题
(三)行政行为
(四)抽象行政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七)行政程序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
(十)行政复议
(十一)行政监督
七、国家赔偿法部分
(一)国家赔偿概述
(二)国家赔偿责任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四)国家赔偿的方式
(五)其他规定
八、刑事诉讼法部分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五)管辖与回避
(六)辩护与代理
(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证据
(十)立案
(十一)侦查
(十二)公诉
(十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十五)审判监督程序
九、民事诉讼法部分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三)诉讼与诉权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六)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七)审判组织
(八)诉讼参加人
(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对妨碍民事诉讼的的强制措施
(十一)诉讼费用
(十二)审判程序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行政诉讼法部分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六)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
(八)行政诉讼的判决
(九)我国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法律专业知识历年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正误
四、简答题
五、论述题
六、案例分析题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办公厅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范围有关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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