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96

忘记高傲
首页 > 公务员考试 > 公务员体检哪些算不合格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活力的维维

已采纳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不需

要手术或手术治愈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合格。

第二条:血压在以下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 mmhg-140 mmhg(12.00-18.66 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男性血红蛋白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肺结核不合格。但以下条件是合格的: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

(2)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

无症状者合格;胃大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为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者,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亢治愈一年后无症状体征者

为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精神病、癔病、夜间梦游、严重神经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

下降等)病史者。),滥用和依赖精神活性物质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病,如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

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发性大动脉炎等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和晚期丝虫病伴有橡胶肿或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创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胆结石或有梗阻的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为4.9)或患有明显视力损害的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有听力障碍。佩戴助听器时,如果双耳在3米范围内耳语,仍听不到,则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体检项目:

2021年公务员体检内容包括身高、体重、视力、血压、血常规、肝功能、眼科、胸透、耳鼻喉

科、内科、外科、肝胆脾超声、心电图、尿检、HIV及其他性病。

公务员体检哪些算不合格

107 评论(8)

元信上成客服1

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血液病,结核病不合格。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急慢性肝炎、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35 评论(1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