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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探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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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ngJin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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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取得与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和职务要求相对应的《适任证书》。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第八条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第九条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第十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二条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第十三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第十四条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船舶公务员考试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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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吃光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制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第八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第九条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5、GMDSS通用操作员。(五)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六)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GMDSS限用操作员;6、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七)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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