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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乙肝可以考公务员和事业编。
从2015年开始修改了《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乙肝携带者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通过。
除了公务员之外,考事业编制、教师资格证、医师护士资格证认定体检均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如有用人单位借肝炎来拒绝乙肝携带者,当事人可采用“先礼后兵”策略,将以下相关政策带到负责人面前沟通协商,确保用人单位知晓相关政策。
1、国家卫生部《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明确阐述: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2010年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入学、就业体检禁查乙肝项目。用人单位/公司/学校检测和拒录乙肝携带者涉嫌违规违法,为其提供检测乙肝项目服务的医院连带责任。
3、2011年国家出台《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乙肝携带者不能当特警、血站采血岗位,其他行业都不再限制乙肝携带者,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任何行业,包括食品行业、药品行业、公务员、飞行员、普通警察等。
乙肝:
乙型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毒导致的可能危及生命的肝脏感染。它是一个主要全球卫生问题,可造成慢性感染。乙肝患者死于肝硬化和肝癌的风险很高。
已有一种安全有效的疫苗,对乙肝的保护程度可达98%-100%。预防乙肝感染可避免出现相关并发症,包括慢性病和肝癌。
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和世卫组织非洲区域的乙肝感染负担最重,分别有1.16亿人和8100万人存在慢性感染。世卫组织东地中海区域有6000万人受到感染,世卫组织东南亚区域有1800万人,世卫组织欧洲区域有1400万人,美洲世卫组织区域有5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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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关于肝脏的检测项目中,除特警外,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除特警职位外,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均可录用。
乙肝病毒携带者(hepatitisBviruscarrier,AsC)是指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持续6个月以上,很少有肝病相关的症状与体征,肝功能基本正常的慢性乙肝病毒(HBV)感染者。
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物(HBVserologicmarker,HBVM)是诊断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必要检测指标,HBV脱氧核糖核酸(HBVDNA)检测反映病毒复制的情况或水平。
拓展资料:《体检通用标准》特点
一是取消相貌等外在因素的限制。目前各地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各不相同,有的对身高提出了要求,有的对面部畸形、牙齿缺损等作出了限制。考虑到这些因素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通用标准对此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鉴于公务员职位千差万别,通用标准提出,对于一些对身高、相貌有要求的特殊职位,需经录用主管部门批准或在招考简章中规定。
二是对残疾未作表述。对此专门征求了全国残联的意见,通用标准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考虑体检标准是基于职位的要求,只要不影响正常履行职责,残疾人也应在公务员招考范围之内,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衔接。
三是规定了复检的程序。复检问题是用人单位和考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经征求各方意见,通知中规定了复检的程序。 为保障双方平等权益,减少争议,提高行政效率,通知规定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四是对乙肝问题作出了科学的表述,即“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参考资料:人民网: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排除肝炎可当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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