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迷秋途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一、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
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按中央机关招录职位区分为三类,在考试内容和招录政策上有所区别:
1、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
2、市(地)级以下直属机构
3、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单位)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二、面试
面试比例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种,只有通过笔试后,按录用人数与面试比例确认笔试成绩排名前几位的才有面试资格,进入面试关。
扩展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录用的司法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录用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二条 调任、转任到人民法院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经过司法警察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或者晋升职务、授予或者晋升警衔。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分为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警用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jessica0707
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还有法律基础知识。这些都是必考的科目。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推三轮去拉萨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一)笔试1.笔试科目和内容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申论》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仅参加公共科目笔试考试的职位,其笔试成绩合成方式为: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各占40%、30%、30%的比例合成。考试范围以《山西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以及《2023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
鼠weakorz
卷一包含科目:
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卷二包含科目:
民法、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基本要求
二、宪法学部分
(一)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二)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及其分类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四)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刑法部分
(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二)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要件
(四)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五)犯罪的预备、既遂、未遂及中止
(六)共同犯罪
(七)刑罚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
(九)侵犯罪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十一)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十三)渎职罪
四、民法部分
(一)民事法律知识中的基本概念
(二)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的确定
(四)监护人的顺序及监护人的职责
(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合伙
(七)法人
(八)代理
(九)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十)物权
(十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十二)债权
(十三)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
(十四)民事责任
(十五)诉讼时效
(十六)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商法部分
(一)商法基础知识
(二)企业法律制度
(三)公司法律制度
(四)税收法律制度
(五)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六)合同法律制度
(七)保险法律制度
(八)土地法律制度
六、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题
(三)行政行为
(四)抽象行政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七)行政程序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赔偿
(十)行政复议
(十一)行政监督
七、国家赔偿法部分
(一)国家赔偿概述
(二)国家赔偿责任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四)国家赔偿的方式
(五)其他规定
八、刑事诉讼法部分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五)管辖与回避
(六)辩护与代理
(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证据
(十)立案
(十一)侦查
(十二)公诉
(十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十五)审判监督程序
九、民事诉讼法部分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三)诉讼与诉权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六)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七)审判组织
(八)诉讼参加人
(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对妨碍民事诉讼的的强制措施
(十一)诉讼费用
(十二)审判程序
(十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十、行政诉讼法部分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六)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七)审判监督程序
(八)行政诉讼的判决
(九)我国行政诉讼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原则
法律专业知识历年考试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判断正误
四、简答题
五、论述题
六、案例分析题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办公厅公务员考试专业考试范围有关事项说明
优质公务员考试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