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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令来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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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zhi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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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买卖事业编名额违法,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务员考试买岗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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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陈老诗

公务员考了第一名,第二名主动给钱让放弃,这样第一名收钱放弃了职位算不算犯法,这里面涉及两个行为(损害了国家的信赖利益和违反有关法规)。一,该名公务员放弃机会的行为,实际上对国家来说构成了信赖利益的侵害。国家通过考试选拔公务员,是希望排名最靠前的人进入公务员系统,因此不管什么原因放弃的行为都损害了国家的信赖利益。虽然每个人都有自己决定自己选择的自由,但这种选择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时候,有必要对个人的处分权作出一定的限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国家的这种信赖利益进行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考上了不去是不违法的。但是国家目前已经采取措施打击或规避这种行为,如很多地方规定,通过资格审核、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不主动放弃面试、体检、考察、录用资格的承诺,同时也须作出若被录用,保证按时报到,按要求履行满最低服务年限职责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要记录在案,且3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通过这种承诺的方式,使报考者做到信守承诺,如果再违背承诺将受到代价。再比如有的专家提出要建诚信档案,对于这种放弃机会的人加入黑名单,对其信用进行一定的限制。二,这个考第一名的人收第二名钱的行为,实际上是拿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作为筹码与他人进行利益交换。通常认为,这种行为是应当被禁止的,但是法律上目前尚无规定。如第一点所述,放弃第一名的人可能将因此受到负面的评价和损失,这也是政策和法律制定者关注的着力点。法律一般不会假设一个还可能不存在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但不排除第二名收买第一名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时法律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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