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zhong凯
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党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和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公开选拔。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选拔一些层次较高的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人选的需要。从职务层次看,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从保密工作考虑,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即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选拔。 公开选拔工作的主要程序:一是公布公告。二是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开选拔要注意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任职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地域范围。三是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的测试内容要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加强针对性。笔试、面试测试内容也要各有侧重。四是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五是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六是办理任职手续。选拔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与竞争上岗不同的是,公开选拔没有将民主测评列为主要程序,这与公开选拔人选来自于不同的地方和单位有关,但在考察中也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选所在单位的群众意见。此外,公务员法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公开选拔作出了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过去的做法是,法官、检察官出现空缺,一般都是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选拔。公务员法中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人选,检察官的选人渠道,引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机制。公开选拔的对象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这一方面坚持法官、检察官的选拔标准,保证法官、检察官队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要按照公开选拔的规定程序进行。
一个胖子0528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升降、调任、转任都属于任用的范畴。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包括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几种方式。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其他大部分公务员的职务实行委任制,少数实行聘任制;吸收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实行考任制,即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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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管理基本原则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管理或任用,应坚持的原则有:
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范围规定》是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的规定:
第四条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监察机关;
(六)各级审判机关;
(七)各级检察机关;
(八)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各级监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及其向党和国家机关等派驻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二条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务员法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公务员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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