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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公务员转正定级标准:
1、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2、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扩展资料: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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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十一)社区或驻村干部:二十五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扩展资料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五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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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正定级的级别范围和时间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考、省考用于新招录公务员的岗位仅限于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岗位,也就是包括二级科员、一级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共6个职级。
转正定级的时间一般是在报到之日满一年,30日内完成转正定级相关工作。之后的晋升,将以转正定级任命通知的落款时间为准,而非报到时间。
二、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
直接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的情形下,转正定级比较简单,对应关系如下:
1.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二级科员,27级;
2.大学专科——一级科员,26级;
3.大学本科——一级科员,25级;
4.硕士研究生——四级主任科员,24级;
5.博士研究生——二级主任科员,22级。
根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地区都能按上述标准执行,但也有个别地区的基层机关对硕士或博士会低定职级,主要还是受职级比例限制。例如,改革前到基层工作的硕士有的干了几年还没有晋升副科级,新招录的硕士反而直接定四级主任科员,容易引发矛盾,单位就会想方设法避免。
三、从已有工作经历人员中录用的
已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比较复杂,主要受两个条件影响:一是学历和工龄;二是工作资历。官方的说法是: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与级别。
看起来好像很简单,其实不然,因为“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具体职级会受到包括职级比例在内的很多因素的影响。
理论上,中央部委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是不会受比例限制的,因此笔者先以此为例进行介绍。
1.工作不满3(1+2)年的,都按照毕业生转正定级,如本科毕业工作2年,仍定为一级科员。
2.工作满3(1+2)年的,原则上可定高一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3年,可定为四级主任科员。
3.工作满5(1+4)年的,原则上可定高两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5年,可定为三级主任科员。
4.工作满7(1+6)年的,原则上可定高三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7年,可定为二级主任科员。
5.工作满9(1+8)年的,原则上可定高四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9年,可定为一级主任科员。
但上述条件受到两个限制:一是最高只能定一级主任科员,如博士毕业工作满5年或7年,也只能定为一级主任科员。二是受公务员招录公告所列岗位等级影响,如公告职位表上写明是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那么转正定级最高只能是三级主任科员。
转正定级后,此前的工作年限清零,也就是说,不论是刚毕业、工作1年,只要不满2年,在转正定级为一级科员后,在晋升时就再无区别。
部委和省直机关的转正定级基本都符合上述对应关系,但对于地方特别是基层机关来说,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职级比例的限制。
四、要提前做好“吃亏”的心理准备
职务职级并行政策总体上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是利好,大大提升了职业发展的“天花板”。然而,受职务职级并行影响,在部委或省级机关会存在这样一种反差,个别小伙伴被录用后可能会“吃亏”。例如:A和B均为2009年大学本科毕业,A于2017年7月考入机关,2018年7月可转正定级为主任科员,2019年6月套改为二级主任科员;B于2018年7月考入机关,2019年7月可转正定级为一级主任科员。于是出现一个结果,同等条件2人,后考入机关的反而比先考入机关的高一个职级。这个矛盾在很多部委和省直机关都会出现,目前无任何办法解决。所以,建议大家报考前做好对应的心理准备,或者计算好自己的定级年限(当然了,能考上是主要的)。
在有些基层单位则会出现另一种矛盾:职务职级并行前,有的基层招录了许多本科生、硕士甚至博士,但是由于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数限制,很多人多年未能提拔。职务职级并行后,基层机关的一二级主任科员比例合计不超过30%,三四级主任科员合计不超过30%,一级科员以下40%。在此情况下,如报考基层,也要提前做好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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