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猫的吃路
不是,原来的公务员考试把公共基础知识作为一门单独的科目来考,后来就把它浓缩成了现在考的常识判断,不过你如果只看常识判断的东西,常识判断是考不好的,我觉得有时间的话把公共基础知识看透来的话,有助于考常识判断的~

飞鸟鱼虫菲菲
零基础是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的首先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制定正确的复习计划。整个备考阶段主要分为三个周期:整体把握、专项突破、考前冲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复习计划,最好具体到每一天。
雨林之声
如果想从零基础参加公务员考试,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了解公务员考试的基本情况,包括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间等。2.提高自己的基本知识,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等。3.积极复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公务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4.通过练习题来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5.注意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心态。6.参加培训班或模拟考试,提高考试水平。7.参加正式考试。以上是一个大致的指导,请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以适合你的需求。
人才征服沪
1、行测,涉及的内容多、知识面广,短时间内补习效果并不是很好,但可能掌握题型针对薄弱点进行强化训练即可。2、重点应放在申论上,在归纳概括、综合分析、提出对策、应用文写作、申论写作上花大量时间备考,提高自己的理论政策水平、热点知识储备、思想表达能力、材料处理能力,多看人民日报上的评论文章,多思考一些社会热点、多动手写一些申论文章,相信申论会有一个很大的突破的3、练历年真题:除最新国考真题外,考生还可以练习历年联考真题、历年国考真题,做题时要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认认真真作答真题,包括大作文都要作答完整;修改答案,然后比对参考答案找出自己的不足,再次修改答案;重新作答一遍试题。公务员考试考核的内容极为繁杂,涉及到数量关系、言语理解、判断推理、常识和资料分析五大部分。无论哪个专业的考生,都很难同时擅长这五大部分的题目。因此,考生应该积极的从多方面的渠道深入了解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网络、讲座、看书、听取已考过公务员考生的经验等多方面、多渠道掌握公务员考试的总体情况。公务员考试,就考行测和申论公务员考试流程:招考公告发布——网上报名——交费确认——打印准考证 ——公公科目笔试——查询成绩——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政审——公示录用
如果蛋蛋愿意
可以参加。每年的公务员考试大军中不乏一些新人,只要做好充足准备,积极备考都是有机会的。
一、了解考试流程
公务员考试的征程从网上报名开始。包括查询招考职位、提交报名申请、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查询报名序号、报名确认、网上打印准考证等环节。笔试是公务员考试的必经之路,只有通过了笔试才能有参加面试的机会。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通过笔试顺利入围面试的考生此时就要为后续面试做准备了。
二、熟悉公务员考情
熟知公务员考情,是高效备考的第一法宝。考生的备考精力是有限的,熟知考情,可以让考生做到有针对性备考,将有限精力放到考点上,从而减少无用功。但面对公务员备考的海量信息,考生容易产生“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之感,也会因信息的纷繁复杂产生困惑,无法明确备考方向。考生低头备考之前,一定要认真研究笔试科目即《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两大科目的考情,参加专业课考试的考生还要拿出一部分精力来研究专业科目的考情,唯有此,方能让备考做到有的放矢,箭无虚发。
三、制定备考计划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提醒考生做计划的三点重要考量。一是要留有充分的备考时间。国考如同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考生只有武装到牙齿,方能考试顺利,备考时间的长短影响着备考效果,所有一定要提前准备。二是要准确定位自身。建议考生多做试题,根据得分情况,明确自身学习的短板,做计划时要将精力放在攻克短板上,唯有此方能不偏科,无盲区,方能考试顺利。三是要循序渐进。前期计划以基础理论学习,了解考情,常考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中期是专项练习,各个突破,后期是合成训练,提升统筹答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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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的回答您,0基础是可以参加考试的哈。每年都有大量的人直接裸考公务员考试,但是成功的寥寥无几,能通过裸考上岸的,个人本身学历和知识储备,以及时政储备都是非常高的人才。还是建议您通过系统的学习再进行考试,提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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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本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立法程序(1)法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发的公布3、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 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也即封建中国法律体系) (4)我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4、法的效力(1)法对人的效力 (一)法对人的效力原则(1)属人主义 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保护主义 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综合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二)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1)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对于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应区别情况,依法分别对待。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有特殊身份的或者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主体,如外国元首、外交使者、外国政要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结婚的女儿,中国法对其不加以直接适用;―――注意:周旺生说的是,“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婚的女儿”,但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的是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 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在民事或商事活动领域,可以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或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来加以确定。(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1、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辅导用书有误!应为“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国的部分领域,如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法律2、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1、法的生效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1)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的废止,即当法律适用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依“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原则”。 (3)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1、公民(自然人) 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可笼统地称为“法人”,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1)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2)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 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在国内法上,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由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2)法律关系客体1、物 (1)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2)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文物; 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2、人身(不仅是指作为物质实体的人身,也包括人身的延展物。如姓名、荣誉等等) (1)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须注意的是: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2)人身(体)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肤等)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论。应从三方面分析: 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4、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3)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6、法律责任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分为:(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特点是: 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但某些情性下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2.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特点是: 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2)民事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将民事责任分为: 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 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 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是: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广而言之,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宪法规范不仅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据,它还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这类宪法规范的行为,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特点是: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 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A.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B.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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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符合以下条件即可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扩展资料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优质公务员考试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