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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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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录入主体不合法。《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县级政府及部门无权招录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案例分析题

163 评论(14)

不蓉错失927

2005年4月27日下午,《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此案例钻了法律的空子,幸运至极啊

130 评论(8)

休普若斯

1、属于个人行为。

141 评论(10)

蝉翼之円

首先,局长对甲某做出降职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公务员降职是必须办理一定程序的,第一要由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主要包括降职理由和降职安排去向,第二要在上报之前征求本人意见,第三要报任免机关审批。局长没有直接下达降职命令的权力,且没有履行手续,这是不对的。其次,甲某进行申诉是可以的,但是一般程序是应先申请复核(到原处理机关),复核不服,再申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当然也包括径直程序即不服之后直接申诉到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所以甲某的行为是直接采取了第二种径直程序,符合公务员法的要求。最后,F 市人事局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他有权受理该项申诉,在适用程序上,甲某并没有错误。

126 评论(13)

西兰花007

1 王某行为属于个人行为2 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职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是: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职务行为来判定3 不应当由所在公安局承担。公务员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反国家公务员纪律的行为(个人行为),都由公务员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232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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