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
一、 关于公务用车的配车标准\x0d\x0a(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x0d\x0a1、 党政机关车辆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x0d\x0a2、 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3.0(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3、 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中央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x0d\x0a(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13号)关于配车数量的规定:\x0d\x0a1、 在职厅局级干部可配备领导工作用车,每2至3人配备1辆,一律不准配专车。离退休厅局级干部8人配1辆,已发小汽车乘车费的单位,不再配车;\x0d\x0a2、厅局级机关(含事业单位)除配领导用车外配备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每30至50人配1辆。机关的内部处、室,一般不准单独配车;\x0d\x0a(三)《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审查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04]7号)关于配车档次的规定:\x0d\x0a1、厅(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轿车或价格4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x0d\x0a2、县(处)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20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3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x0d\x0a3、县属科(局)级单位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价格15万元左右的轿车或价格20万元以下的吉普车、旅行车。乡镇机关配备10万元以下吉普车、旅行车。\x0d\x0a二、关于对超标准公务用车处理的具体意见\x0d\x0a(一)《关于抓好超标准公务用车整改意见的通知》(黑纪发[2003]20号)规定纠正超标车的原则。\x0d\x0a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超过这个标准,都属违反规定配车,必须进行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内部调剂解决,一律不准借机购买新车。具体可按以下几条原则掌握:\x0d\x0al、现职领导干部乘坐的超过规定标准车辆必须换掉,但根据实际情况,1998年底以前购置的超标车,可继续使用,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更换符合标准的车辆;\x0d\x0a2、中办、国办[1999]5号文件下发后购置的价格超标的车辆,按现行价格已不超标的,可继续使用。,\x0d\x0a3、各市(地)领导干部使用的日本丰田V6-4500、V8-4700大吉普一时拍卖不掉的,不准配备给个人专用,可实行集中管理,需要时统一调动使用;\x0d\x0a4、借用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车辆必须退还回去;\x0d\x0a5、换下来的超标车经过评估后,要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公开向社会拍卖,卖不掉的可暂时作为接待用车,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重新乘坐。

柏拉图ing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扩展资料: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用车
萝卜的破哥哥
公车改革后,厅局级及以下级别干部取消专车待遇,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干部可享受专车待遇。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 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 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 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3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第十三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
九州至尊
一、《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对公务用车的配置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二、在地方,那就以深圳为例吧,它经济发展水平数一数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干部规定了配车等级的上限,如: 1、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2、副部长和副省长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3、对于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则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如确实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则需要由省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三、公车私用、超标购车、挂私人牌照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各地时有发生,“豪华公务车”更是频频被媒体和网友曝光。最好的制度是:对公务车实行所有车辆集中采购和集中管理。除执法、司法机关的特种车辆外,集中其余所有部门和单位的公车,进行统一管理。 有网友表示,公务车辆都必须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应在公务车上安装GPS,对公务车动向进行监控,或者在车身喷涂统一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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