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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市)县、乡(镇)三级(以下简称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二章录用管理机关的职责第四条成都市人事局是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是负责本区(市)县录用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区(市)县政府部门应协同同级人事部门做好国家义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市人事局管理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市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三)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录用审批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县、乡(镇)国家公务员的考录工作;(五)负责组织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六)负责组织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本市单位录用国家义务员的考试及审批工作;(七)负责完成省政府主管机关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第六条市、区(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考试服务机构可受其人事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具体工作。第三章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信息发布第七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所需职位和空缺状况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第八条市政府部门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应先向市人事局申报;区(市)县政府及其所管辖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应由各区(市)县人事部门汇总后按期统一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应在进行综合、审核、论证、平衡后制定并下达全市的录用计划。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人事部门可按照批准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实施方案。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用人部门的名称及其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录用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资格条件;(三)招考的对象、范围。第十条根据录用计划制定发布招考的信息(或简章,下同)。市级各部门考录国家公务员的信息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发布;各区(市)县考录国家公务员的信息由各区(市)县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第四章报考条件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既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招考。第十二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四)报考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市)县、乡(镇)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五)除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待业等人员外,报考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报考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具有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七)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回避原则;(八)具有录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实行考试前初审和考试合格后复审的两审制。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在报名时了解报考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工作。经审查合格的,由市人事局发给准考证。资格审查的复审工作应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对复审合格的才能进行体检和全面考核。第五章考试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合格的才能参加面试,面试的办法由市人事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做出具体规定。笔试的内容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评卷,统一时间考试;专业科目和面试可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其委托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为大专、高中(中专)两个等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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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职位一般分为综合类、教育类、医疗类。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也有区别,综合类岗位的事业单位笔试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公共基础知识。
其中行测的考查方式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一张试卷只考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第二种是,一张试卷中分为公基和行测两部分,第三种是一张试卷中包括公基、行测、写作三部分。教育类的事业单位笔试内容为教育理论、专业学科。医疗卫生类的事业单位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
公务员考试的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其中行政能力测试分五大块,分别是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申论主要是考察考生的写作能力。
公务员的录用: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录用为公务员。
2、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3、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4、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4、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5、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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