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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监考考试有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有一小部分的老师,学生,不过监考老师是那里的比不重要的,好好准备考试才是硬道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录用考试有完备的监考规范,所有的监考人员都经过了严格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监考人员必须按照考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实施监考。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开始前4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上。
二、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出场。
三、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计算器等电子、通信设备以及纸质资料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统一放在放包处(电子设备须关闭电源)。凡发现将规定以外物品带至座位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考生须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生应严格按照试卷中的答题须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保护好本人的试题本、答题卡避免他人窥视。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成绩无效。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考试相关信息带出考场,按违纪处理。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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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10月15日至1996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5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应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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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监考老师要求如下:
1、监考教师必须按时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达试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检查、清理试场。
2、学生进场时,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所带物品,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3、试卷发放后,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污染、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现象。
4、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严守监考纪律,做到七不准:不准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纸、不准谈笑,不准抄题、答题,不准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准擅离职守。
5、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监考教师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的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
6、考试中若发现考生有违反《考生守则》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照《对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理规定》处理。
7、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然后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收齐直送装订室按统一规定装订。
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维护考场纪律,并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
二、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开始前2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和考场情况表,并应提前10分钟到考场,安排座位(要求学生按规定就座),检查核对学生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
三、监考人员应提请学生遵守考场纪律,清理考场,并在监考过程中加强对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防范。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一经发现,应立即取证,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向学校主考或教务科报告,并填写考场违纪情况表。
五、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一律不解答题意,学生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提出询问,应予当众答复。监考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在试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聊天或做其它事情。对不认真负责进行监考或营私舞弊者,学校主考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六、考试过程中应核对考生名单,并随试卷一起交教务科备案。
七、考试结束前,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按次序收取试卷及草稿。
八、监考人员收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对不交试卷者应当场核查),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表,及时交教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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