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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公务员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的,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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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中的法检系统是指法院、检察院系统内的公务员岗位。法院、检察院系统外的岗位简称就是非法检系统。
1、公考一般在法检考试之前。
2、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检系统的公务员属于垂直管理,一般地方的由省直管,工资待遇比非法检系统岗位的要高,会有司法津贴。
3、法检系统从事的是法律工作,公务员一般考2门 ,行测和申论;法检一般考3门,多了一门法律学。法检系统要求报考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拿到司法证考试是一起的,法检系统招考就是公务员考试的一部分。
法检系统的公务员面试与普通公务员面试大部分内容是相同的,其区别在于专业知识的考查。
1、法检系统的公务员面试更加侧重考察法律方面的知识,而普通公务员面试则是偏重于考查管理知识和协调组织能力。
2、法检系统公务员面试主要考查法律的常识和判例的分析。
扩展资料
国家公务员考试,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时间相对比较固定,一般集中在10-11月份,简称“国考”。国考是国家部、委、署、总局招考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招考条件相对比较苛刻、严格,一般均要求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部分职位要求硕士研究生和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
国家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总数已超53万人,最热职位竞争比达到2320:1。2017年补录4127人,11省份国税局职位空缺超百。
概念辨析
一、从概念来说
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二、从考试性质来说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地方公务员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资格考试即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市、区、县等国家机关求职,如北京市;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绝大多数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程序一样。
三、从招考对象来说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主要面向当地的居民和在当地就读的大学生以及本省生源的大学生。但2013年大部分省份也对户口的限制进行放宽,这就需要考生报名时认真阅读招考简章。
四、从考试科目来说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以前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通知。从2006年开始,A、B类都要考一样的科目,就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只不过《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命题。而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黑龙江省的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五、从考试时间来说
从2002年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工作的时间将固定下来:报名时间固定在每年10月下旬,考试时间则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日。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时间差异很大,而且每年招考时间会有一些变动,一些省份一年还有春、秋季两次考试。此外,政府还会组织一些选调干部到基层的考试,有些部门还会单独招考。除了省里的考试,各个城市也会有一些零散的考试,如村官考试。时间都很灵活。需要考试需注意关注各地的招考信息。
报考各类公务员考试不受什么次数限制,只要时间上不冲突,你可以参加多次公务员考试: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学校所在地的公务员考试、生源地的公务员考试,还有一些对生源没有限制的省份、城市的公务员考试,只要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加,所以,考公务员这条路还是很宽的。
六、就户口限制来说
公务员招考相对于户口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已基本上不再要求户口限制,人才不限地域,这是人事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地方国家公务员也基本上在逐渐取消这一限制,很多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面向全国,包括人民警察的招考。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考试
陆老头11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法律专业知识通常包括五种题型,示例如下:一、单项选择题【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法之桥名师解析】:“从旧兼从轻”作为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相关规定,每个法律人都可以脱口而出,但就其在实际应用中是否能清晰理解,具体举例说明: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题考点相对简单,属于法检专业知识中较容易的题目,也就是每年这样的题目有将近30分左右,考生只要稍微细心点就可以完全做对的。二、多项选择题【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 )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D.国有财产【法之桥名师解析】: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相关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题就直接考察了公共财产这一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如果基本功不扎实、记忆不准确的话很难全部选对,这类题目在多选中主要集中考察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三、判断题【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法之桥名师解析】:本题的前两句内容为《继承法》第25条第二款的内容,没有问题,而最后一句关于“两个月”的定性涉及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问题,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第一、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第二、诉讼时效经过则胜诉权丧失,除斥期间经过则是实体权利的丧失。因此本题中的“两个月”不是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由本题可以看出,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考察并不难,难点在于考生能否从本质上区分法律中两个基本概念的特点,并将这些特点运用于法律实践中,这也正是云南法检考试的特点之一。四、简述题【示例】:简述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法之桥名师解析】: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第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第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第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第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温馨提示】一般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放在法律专业知识中考查属于简单类题型,但是要想在答题中拿到满分还是比较困难的,要求答题简洁明了、字迹工整,运用到法言法语。简答题准备的时候要求准确记忆,但是考试涉及的内容多、记忆量很大,因此,要有选择的进行精准记忆,力争拿到满分,这样才能确保专业知识90分以上。五、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回答。【示例】:2011年初甲、乙、丙三人筹资50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餐馆,三方没有进行任何约定,由于三人的勤奋能干,餐馆的生意十分红火,2012年初盈利90万元。此时甲提出要其侄子丁参与合伙,乙同意,丙表示反对。但是在此情况下,丁就径直参与餐馆的经营管理,但是一直没有分得任何利润,此后,丙因为丁的加入在未表明自己是否退伙的情况下离开了餐馆。2013年由于管理不善,餐馆的生意一落千丈,在卖掉餐馆还债之后,还欠外债120万元,在债权人提起诉讼之后丙以自己已经退伙离开餐馆为由,拒绝债权人的赔偿请求。问题:(1)2013年初90万元的盈利,应如何分配?为什么?(2)丁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3)对于120万元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法之桥名师解析】:(1)90万元的盈利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配;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在没有约定合伙份额的情况下,按出资份额确定盈利分配,不能确定份额的,视为合伙份额均等。(2)丁不能成为合伙人;因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入伙的,需要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本案中丙反对丁的入伙,因此,丁不得入伙,不是餐馆的合伙人。(3)甲、乙、丙三人对1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第一,丙并未按照法定的退伙程序退伙,任然视为合伙人,需要承担合伙责任;第二,虽然丁参与经营,但其不是合伙人,不承担合伙债务。第三,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解散合伙后,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仍需要承担责任。术业有专攻,云南法检考试,特别推荐法之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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