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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一户口共同居住家庭直系血亲工资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6、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方式办理);7、非大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大连行政区离开本市的;8、出国(境)定居的;9、正式退休的;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1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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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也不是随时就可以提取的,只有符合一定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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