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 试用期 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 产假 、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根据《 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