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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本省各级用人机关录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民族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给予照顾。第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体检;(六)考核:(七)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特殊程序进行。第二章录用管理机关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二)指导、监督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三)负责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审批;(四)组织实施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负责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五)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第六条设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监督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工作;(三)负责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审批;(四)组织实施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负责本市各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五)承办省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汇总并上报本县(市、区)各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二)承办本县(市、区)各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及报批工作;(三)承办省、设区市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第八条各级用人机关按照同级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九条本省公安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由省人事部门会同前述省直用人机关统一组织考试录用。第三章录用计划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优化结构、适量补充原则和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编制。第十一条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用人机关申报,省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二条设区市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用人机关申报,经设区市人事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部门备案。县(市、区)各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用人机关申报,经县级人事部门审核汇总、设区市人事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用人机关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考对象、范围和公告的具体方式;(四)考试内容及方法。第十四条省级用人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由省人事部门按招考范围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设区市各级用人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由设区市人事部门发布招考公告。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四)报考县级以上用人机关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报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五)报考省级用人机关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六)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对特殊职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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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录用德才兼备的人员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四条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照顾。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二)审批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三)组织省级用人单位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四)审批全省各级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方案;(五)指导、监督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六)完成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前款所称特殊职位,是指按国家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或招考中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第六条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地区教育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二)编制本级以及所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三)组织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四)指导、监督市(地、州)用人单位和县(市、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五)完成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第七条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国家、省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计划与报考第八条有职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具有下列内容的录用方案:(一)用人单位的职位空缺数和拟录用的总人数;(二)拟录用职位的名称、代码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考的时间、范围。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录用方案,制定具有下列内容的招考公告:(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二)拟录用的职位;(三)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人员的条件、范围。招考公告报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报考国家公务员;(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二)享有政治权利;(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四)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1、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2、报考市(地、州)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3、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回避的规定;(六)符合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发布的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和省对有的行业、地区、单位的人员对外流动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招考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第十一条省、市(地、州)用人单位的个别职位因工作需要可招考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对按招考公告规定条件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而被录用的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工作1至2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人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性别。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单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不足5名时,人事行政部门可在征得报考者同意的前提下适当调剂,仍不足5名的,应停止该职位的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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