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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需要什么证明,要看你报考什么职位了,符合要求就可以,最重要的你明年能顺利拿到毕业证,就可以安心考试了,准备方面,建议你多做真题,多关注热点,考前有时间找个口碑好的培训机构系统复习一下吧,祝你好运!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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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政行测专家为您解答!可以直接参加公务员报名考试的,你这是算应届毕业生的应届毕业生,就是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毕业生。简单地说,学生在学的最后一年,就是应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公务员,若仍有疑问,欢迎向中政行测和中政申论备考平台进行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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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了解清楚公务员考试的含义:1、发起机构公务员考试发起机构是国家:中组部和人事部,地方:省、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厅,各用人单位上报岗位需求 ;2、笔试组织实施机构公务员考试的笔试组织实施机构是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各省、市人事厅局所属人事考试中心(事业单位,考试中心命题和组织报名、考试属于公共服务机构);3、举办的统一性公务员考试国家每年一次,各省、市一般每年一招考1次,有的2次,个别单位如警察招考可能单独举办;4、报名方式公务员考试是网络报名 ;5、笔试考试科目公务员考试笔试北京市和国家均只考行测、申论,个别省有公共基础和专业课,警察加心理测验和体能测试 ;6、分数计算方法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基本上各占一半,有的46开,少数37开。一般设置总分最低线,个别设单科最低线;7、人事编制公务员考试录用后有公务员编制(行政编制);8、面试考试组织方式公务员考试由国家:人事部会通用人单位,北京考: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命题并组织实施(非考试中心);9、招考公告发布网站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在国家人事部网站:发布网站是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10、试题难度公务员考试较难(试题难不意味着难以考取,难度仅是因为报考人数多而必须增加考试的区分度);11、上报职位需求公务员考试由各用人单位将职位需求数量和描述报国家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省);12、报名审核公务员考试是各用人单位分别派人审核自己单位的报考者;建议从下面几个阶段入手进行复习:第一阶段(初级)应以基础教材为主,一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本《申论》。在基础的教材中,各种题型都有,可以让刚接触国考的同学对题型有大概的了解,且难度适中,讲解详细,适合刚入手的同学。但是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现在市面上有形形色色的教材,考生在选择教材的时候一定要选达到公务员考试难度的教材,难度偏低或偏高的教材都会影响考生的复习进度与质量。第二阶段(中级长假备考阶段)应以专项教材为主,以真题辅之。专项突破教材可以有助于考生根据自身的弱项自己把握,这时候,看基础教材依然不要放松。到了这个时候考生对大部题型都已经比较熟悉了,必要时可以适当的做笔记,尤其是针对行测中的数学问题和公共基础知识,因为这两部分是比较繁琐,且遗忘率较高的。考生在做真题的时候会体会到历年试题的难度以及自己差强人意的部分,尽早弥补不足。长假备考阶段时间较充足,考生应选择专项教材来对自己的知识进行查缺补漏,因为专项教材对某一部分知识的讲解会比基础教材更加详细更加深入,对于考生对考试题型的理解和把握也更加有帮助;解题方法的集中讲解会使考生对解题技巧的理解得更加透彻,运用得更加得心应手。第三阶段(高级冲刺阶段)复习建议,这个阶段主要是历年真题与模拟题相结合。真题要选一本解释比较详尽并能让考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教材。这一阶段真题至少要做三遍。第一遍先做,做完之后归纳总结错题的原因。第二遍主要品味命题人的出题意图,弄清楚每个选项的来龙去脉。第三遍前两遍的内容都要看。到考前一个月左右可以适量做些模拟题,要严格计算时间,尽量排除干扰、模拟考场环境,毕竟公务员考试对作答时间的要求也是相当高的。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教材的选择对于不同复习阶段来讲意义是不同的。当然,每一阶段使用教材的重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对于整个复习体系来说并不是割裂的。建议考生在看书的时候多思考,做题的时候有意识地多记忆,从而做到融会贯通,顺利通过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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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公教育为你服务报考公务员需满足一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0月15日至1997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6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县(区)级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0月。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一、组织单位不同首先要明确“国考”、“省考”的基本概念。国、省考的概念差别,是由考试组织单位和考录机关的层级、地域范围决定的。国考,全称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考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招录公务员,面向全国举行;省考,以各省为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公务员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为省、市、县、乡四级机关招录公务员,在本省范围内举行。二、考录机关不同考录机关即通过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单位,是公务员考试的需求方和新录用公务员的接收方,各机关单位根据职能、编制、岗位、在岗人员数量变化,每年或每半年一次向同级公务员考试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及由其管理的公务员局)提出招录计划,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由主管部门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考试。按考录机关层级和隶属关系,公务员考录职位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序列,中央序列职位的考试即通称的“国考”,地方序列职位的考试即通称的“省考”。按机构性质和职能,中央和地方两大公务员考录序列又分为多个类别和系统:国考即中央公务员考录序列,分为中央党群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四个系统。其中,中央党群机关的“中央”是指机构级别,是党和国家最高级别、最核心层次的领导机关,“党群”是指执政党(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参政机关(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部门)、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称“两高”);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指政府系统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国家行政机关”表明了行政部门的法定地位和行政级别,专指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内设机构(如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部门(如外交部、发改委)、直属机构(如海关总署、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海洋局、人社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局)。中央部委、各大部委,视使用的具体场合,有时泛指党中央、国务院两大系统的各个部委,有时专指党中央或国务院某一个系统所属的部委。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指国务院系统各部门直属或派出的工作机构,如审计署派驻各地的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工信部各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各区域管理局、各地区海关。由国务院部委、国家局直接管理的各类机构,在管理关系上又称为国务院系统垂直管理部门,其人事、经费、业务不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干预。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系统部委管理、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公务员编制,如统计局各地调查队、各地气象局、地震局、海监总(支)队。同以上三类机构相比,此类单位仅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界定以示区别,其地位、职权和人员待遇并无不同,且机构性质与工作人员身份可能随形势变化、机构改革而转换,行政性强、执法职能需要强化的单位有成为国务院系统直属和派出机构的可能。省考即各省公务员考录序列,机构和职位分类实际与中央四大系统有对应关系,也分为党群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四个系统;在层级上,按照我国行政区域划分,各机构及其考录职位分为省、市、县、乡四个层级。其中,部分省级行政机关直属和派出机构,即省政府各部门(厅局)直接管理、派驻各市以下地区履行职能的机构,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地税局,在管理关系上又称为省政府系统垂直管理部门,其人事、经费、业务活动接受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地级以下党委、政府的双重管理。建议考生在选择职位时,对符合自身学历条件和专业、经验、兴趣的“参公”单位可放心选择、大胆报考,不放过人岗相契的最佳机会。三、招考对象范围不同公务员招录考试的招考对象为符合基本法定条件和各职位特定条件的我国公民,但国考和省考的具体招考对象并不相同。其中,国考招考具有地域的全国性、范围的广泛性和条件的开放性,全国各省区居民均可报考,无户籍限制;省考的招考范围则没有那么五湖四海,部分省区、部分职位有户籍限制,中公专家建议考生在报考时要仔细核对每个省考职位的户籍条件。报考者经过履行考录程序、各项审查考察合格后,进入招录单位工作,即具有公务员身份,享受相关待遇,试用期间同样享有公务员的各项权利。公务员是由《公务员法》界定的概念,其三个界定要素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机关符合上述三个要素的工作人员统称公务员,口头上沿用《公务员法》颁布之前的习惯,有称为“国家公务员”的,是指为党和国家工作的人员,并非特指中央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考试科目相同但细节有所不同1、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行测为统一一套试题,而申论分为省级以上和副省及以下两类试卷,部分职位加试专业科目。(例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以及外交部等需要加试)。省考和国考类似,但有些省份会根据自己的本省的情况略有改变。如江苏省考会将公共基础从行测中分离出来,单独列为一门公共基础考试,即江苏省考考行测、申论和公共基础三门,上海等地的部分职位考试还需加试农村基础知识和社区基础知识等;再如山东省考行测也是考同一套试卷,但申论根据考察对象不同分为ABC三类。2、面试:国考和省考基本采用结构化面试,部分省份和国考职位采用无领导形式。3、公共科目命题区别1)题型基本相同。一般都会有这样的说法,叫做国考是省考的风向标。大部分省市命题及考试大纲均采用国考的形式。2)命题模式不同。国考一般有自己的命题组,由命题专家统一命题;省考试题分为独立命题和统一命题,独立命题的省份有自己的命题程序,统一时间考试的省份则有国家命题组和各省命题组的共同参与。3)题量不同。国考行测近两年都是135道题,答题时间为120分钟,省考会有所不同,有些地方考试为90分钟100题,有些地方与国考一致。申论考试一般材料数量各不相同,多数省份维持在一个稳定的变化区间,如江苏、陕西、多省省考历年均比较稳定,江苏在7-10则,陕西在6-11则,多省省考亦在6-11则的变化区间,而个别省份如北京、深圳等材料则数变化幅度较大,如北京在5-16则,深圳在2-16则。申论测查方向基本参照国考,作文分值有些省份不同于国考,国考作文分值一般是35到40分,例如安徽省考作文是50分。具体情况考生还是要关注报考地的考试大纲。五、考试时间不同国考报名时间固定在每年10月中下旬,考试时间则固定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日或12月的第一个星期日。省考考试时间差异较大,部分省份省考集中在每年的3至5月份、9月份(4月份、9月份会各有一次多省份同天考试),部分省份如河南省考会在下半年举行,但时间比较分散,少数省份例如:四川、重庆一年内还有春、秋季两次考试。也有一些省(市、区)不是每年举行公务员考试,比如内蒙古2013年就没有举行公务员考试。除了省考,一些地市还会单独举行公务员考试,例如深圳、广州就同广东省考分开。六、考题难度有差别命题的难易程度不一样,国考相对省考难度更大一些,首先表现在题量方面,大多省考行测试卷120道题目,而国考会有135道题目。申论方面国考试卷分副省级和地市级两种,对于考生的答题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相对字数要求也会更高。七、录用待遇有差距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同一法律、同一制度管理,录用后受到同一薪酬体系的规范,但具体工资标准并未完全统一,晋升空间和成长锻炼的机会也存在差异。从工资待遇上看,各行业系统之间、各层级之间视掌握财力资源多少、财经纪律约束力强弱的不同,呈现出显著的地域差距、行业差距和层级差距。东部沿海和一线城市的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财税、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工资福利水平高于其他部门,基层财经纪律执行宽松的地区机关奖金数额高于市地级以上机关。从晋升空间和岗位交流的机会上看,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职位专业性强、内部管理较封闭,晋升渠道和交流平台较单一,呈系统内循环的趋势。如国家税务局系统、海关、边检系统的人员大多只能在本系统内晋升、异地调动,从江苏国税局调到大连国税局,不能从大连国税局调到大连市政府,跨部门、跨系统横向调动、交流与升迁的机会少之又少;而各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工作人员,其职位和工作内容具有公共性质,管理的开放性较强,人员流动性管理较宽松,在中央鼓励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后备人才跨地区、跨行业交流任职的政策导向下,普通行业系统的公务员有更多的横向流动、调出原部门的机会。由于部门多、平台广,其纵向的晋升空间也远大于单一系统的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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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事考试网提醒您南昌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准备了2020江西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及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计划申报通知!更多公务员招考信息请关注江西公务员考试网。原标题:关于申报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及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计划的通知洪组通〔2020〕4号关于申报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及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计划的通知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开发区(新区)工委组织部(党群部),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现将申报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及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有关要求(一)申报范围全市各级经批准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先申报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的组织实施将视事业单位改革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法检两院的招录工作纳入四级联考一并进行,不再单独组织实施。(二)资格条件设置要求资格条件的设置应依法、科学、规范,不得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具体要求如下:1.学历条件。一般应设置大专以上学历。不得对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加以限制。2.专业条件。专业条件应根据职位的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置“专业不限”或专业大类(专业条件设置指导目录见附件4)。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需设置小专业条件的,招录机关应说明理由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3.年龄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年龄条件按以下类别设置。1. 报考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2020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条件一般为30周岁以下,法医职位一般为35周岁以下,特警职位一般为25周岁以下。3.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强戒所一线干警职位报考年龄一般为30周岁以下,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一般为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予以明确。4.性别条件。少数乡镇机关在近几年招录中性别比例不平衡,基层反应强烈的,可按男女各占一半的性别比例分设职位。人民警察职位应按一定的性别比例分设职位,其中女性可报考职位比例不少于15%。其他招考职位原则上不能设置性别条件。确属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性别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5.户籍条件。获得研究生学历或“985”高校毕业的考生,户籍不限;其他报考人员限江西户籍或生源。另外,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5〕8号)精神,各县可拿出1/3的县乡职位,面向本县户籍或生源招考。6.工作经历条件。县乡基层公务员职位不设工作经历条件。7.专业科目考试。除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科目考试外,各招录职位一般不另设专业科目考试。如因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由招录机关提出,经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设置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在职位表中注明专业考试科目,并编写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与招考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公告要求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必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未公告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进行专业科目考试。(三)有关事项1.全市要拿出12%--15%的计划定向招录我省基层项目服务期满人员(含在外省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江西籍人员):其中市直机关招录计划多的单位要拿出考录计划的10%,县区直机关要拿出考录计划的10%,乡镇要拿出考录计划的20%以上。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以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此类职位须在“备注”中注明“限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或本省基层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或农村特岗教师)服务期满人员报考(含在外省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江西籍人员)”,条件统一设置为“大专以上,专业不限”。2.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拿出乡镇职位一定比例(不超过10%)的计划,定向招录本县(区)、开发区(新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条件统一为“专业不限、中专(高中)以上、40周岁以下、在本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此类计划应包含在限本地户籍职位比例之内。3.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在制定乡镇基层公务员招录计划时,应以具体乡镇为单位进行招考,岗位明确到具体乡镇。确需实行乡镇职位捆绑招考的,须在职位中注明各乡镇具体计划数及选岗办法。严禁变相以乡镇机关名义为县(区)直机关考录工作人员。4.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赣残联发〔2014〕2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及残联组织设置残疾人招录岗位。对专设的残疾人招录岗位,采取适当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同时,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5.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22号)文件精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6.根据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意见》(赣发〔2014〕24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县及县以下基层司法部门要在编制范围内,加大基层司法人员招录力度,做好录用计划申报工作。7.为便于组织面试等工作,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一般不超过12人。二、申报2020年度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计划有关要求(一)申报范围经批准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市直机关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群团机关(单位)。(二)遴选职位设置1.综合管理岗。指在机关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2.通用性专业技术岗。指在机关专门从事财务会计、计算机管理等专业性要求较强,为服务机关工作开展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3.非通用性专业技术岗。指在具体专业职能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三)遴选对象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录用、符合遴选资格条件,南昌市范围内县(区)及以下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录用、符合遴选资格条件,南昌市范围内县(区)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考试录用、符合遴选资格条件,南昌市外县(区)及以下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本人为南昌户籍或配偶在南昌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含省直和驻昌单位)在编在岗工作,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考(注:“985”或“211”高校毕业的考生不限户籍)。(四)资格条件设置要求资格条件的设置应依法、科学、规范,不得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具体要求如下:1.专业条件。综合管理岗职位一般不作专业限制。专业技术岗职位一般设置专业大类(专业条件设置指导目录见附件4)。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需设置小专业条件的,遴选机关应说明理由并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2.学历条件。应设置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年龄条件。年龄一般设置为3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遴选公告中予以明确。4.性别条件。遴选职位原则上不应设置性别条件。确属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性别有规定或限制的,可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性别条件。5.专业科目考试。各遴选职位一般不另设专业科目考试。如因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由遴选机关提出,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同意设置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在职位表中注明专业考试科目,并制定方案,与遴选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公告要求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必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未公告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进行专业科目考试。三、计划申报程序各招录(遴选)机关(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考(遴选)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分别填写《江西省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县(区)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申报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和《南昌市2020年度市直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申报表》(见附件3),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编后,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县(区)、开发区(新区)的四级联考录用计划,由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四、有关要求1.市直机关(单位)、开发区(新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县(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2.市直机关(单位)要合理用好申报计划数,并适当留有空编。不申报公开遴选计划的市直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四级联考计划。3.根据《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调生工作的实施办法》(洪组发〔2019〕32号)精神,在编制有空缺、选调生专业匹配等情况下,拒绝接收安置定向选调生的市直单位3年内不允许通过省考、遴选、调入等方式进入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拒绝接收安置选调生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减少通过省考、遴选、调入等方式进入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数量。详情请关注漳浦公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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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 考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第十条 考察对象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与报考职位相匹配的,应列为考察合格,并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1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2.曾受过劳动教养的;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第五条 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二)熟悉招录相关政策和考察流程;(三)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考察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原则上市级机关应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区县为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第六条 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对考察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被考察对象工作单位、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按照考察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材料。第三章 考察对象第七条 招录机关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第八条 考察实行等额考察。第四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第九条 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等方面情况,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情况。(一)政治思想方面: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以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二)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三)能力素质方面:主要考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工作能力;(四)学习和工作表现方面:主要考察在学校和工作期间的学习成绩、遵守纪律、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表现;(五)其他方面:主要考察考生与公务员职业相适应的性格特征、身体与心理素质、人际关系与团队合作等情况。4.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8.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9.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四)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五)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第五章 考察程序和方法第十二条 考察程序:(一)考察准备。确定考察对象,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培训考察组成员,熟悉考察内容及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掌握考察方法,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纪律。(二)考察公告。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报考单位及职位情况、考察时间、地点及参与对象等内容。(三)个人总结。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撰写个人总结,如实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表》。(四)考察实施。招录机关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按照考察内容和考察标准,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五)撰写考察报告。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合格或不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建议。考察报告应当如实记录考察经过,全面反映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表现、模范遵纪守法、存在的问题、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六)确定考察结果。招录机关根据考察组的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合格或不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考察结论。第十三条 考察应综合运用下列基本方法,并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如高校毕业生、在职人员、未就业人员等)而各有侧重:(一)个别谈话。要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等进行广泛的个别谈话,全面、客观、公正地掌握考察对象基本情况和日常表现。(二)座谈。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人员介绍考察对象报考单位及职位基本情况,详细了解对考察对象的意见建议。(三)查阅档案。要认真审核考察对象的档案,确保考察对象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奖惩、家庭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齐全完整规范。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核查,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录用程序。(四)出具证明材料。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应予查实,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五)与考察对象面谈。可以与考察对象进行面谈作进一步了解,包括报考动机、兴趣爱好,以及家庭主要成员、近亲属及社会主要关系基本情况等内容。(六)延伸考察。根据需要,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第十四条 做好对重点职位和人群的考察:(一)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必须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职务情况。(二)对报考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重点核查考察对象重要档案材料是否齐全,个人经历、历史状况等是否清楚。(三)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四)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察对象,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对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考察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自招录机关告知考生体检合格结论次日起计算。招录人数较多、考察工作量较大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考察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应在考察期限内确定考察结论,并在考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告知考察对象。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审查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招录机关书面申请复核考察结论。各招录机关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此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六章 考察纪律第十八条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第十九条 参与考察的人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应公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第二十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违反有关考察工作要求、纪律规定的,以及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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