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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夜北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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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无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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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录用德才兼备的人员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第四条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给予照顾。第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二)审批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三)组织省级用人单位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四)审批全省各级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方案;(五)指导、监督省级用人单位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六)完成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前款所称特殊职位,是指按国家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或招考中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第六条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地区教育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二)编制本级以及所属县(市、区)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方案,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三)组织统一招考和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四)指导、监督市(地、州)用人单位和县(市、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五)完成省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第七条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国家、省和市(地、州)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计划与报考第八条有职位空缺的用人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具有下列内容的录用方案:(一)用人单位的职位空缺数和拟录用的总人数;(二)拟录用职位的名称、代码及所需资格条件;(三)招考的时间、范围。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录用方案,制定具有下列内容的招考公告:(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二)拟录用的职位;(三)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人员的条件、范围。招考公告报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自愿报考国家公务员;(一)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二)享有政治权利;(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四)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1、报考县(市、区)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2、报考市(地、州)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3、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关回避的规定;(六)符合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发布的招考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和省对有的行业、地区、单位的人员对外流动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招考公告指定的地点报名。第十一条省、市(地、州)用人单位的个别职位因工作需要可招考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人员。对按招考公告规定条件报考省级用人单位国家公务员而被录用的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到基层工作1至2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人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制报名人员的性别。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报名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省或市(地、州)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单个职位的报考人数不足5名时,人事行政部门可在征得报考者同意的前提下适当调剂,仍不足5名的,应停止该职位的招考。

考试录用公务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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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纠结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四条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五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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