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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疆公务员考试笔试安排如下:
1.公共科目
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对省市级综合管理类、县乡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职位分别命制《申论》试题。报考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各地(州、市)、县(市、区)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监狱人民警察执法勤务类职位采用行政执法类《申论》试题考试。
2.加试科目
(1)《公安专业科目》
各类各级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加试《公安专业科目》,计入总成绩。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语言文字答题的报考人员须加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笔试总成绩,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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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考考场考点设置序号 考点 考点地址1 新疆师范大学(昆仑校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医路102号2 新疆师范大学(喀什东路校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2393 科信学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屯碑路与巴哈尔路交汇处4 乌鲁木齐市87中学 水磨沟区立井街167号5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观园路1066号6 林业学校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299号7 乌鲁木齐市三中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街141号8 乌鲁木齐市83中学 乌鲁木齐市河北西路9 乌鲁木齐职业专业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湾街1号10 乌鲁木齐市42中学 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008号11 乌鲁木齐市五十中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208号12 乌鲁木齐市86中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1118号13 乌鲁木齐市第十一中学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99号14 乌鲁木齐市第四十七中学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西路349号15 乌鲁木齐市第四十八中学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赛马场街道赛马场路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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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适用本办法。自治区其他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在定员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少数民族和使用非本民族语言文字报考者,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二)指导和监督地、州、市及其以下人事主管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管理工作;(三)组织自治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四)审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方案;(五)承办国家委托的中央驻自治区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工作。第六条地、州、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拟定本辖区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二)指导和监督县(市)、乡(镇)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三)负责辖区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和审批工作;(四)承担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八条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委托,可以承担某些录用考试的具体操作工作。第三章录用的基本程序第一节编制录用计划第一节编制录用计划第九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用人部门应当编制录用计划,其内容包括:(一)用人部门名称、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的行政编制数、实际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任职资格条件;(三)招考的对象、范围、考试方法等。第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自治区区级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地级由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地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用人部门应当向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由地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方案,自治区区级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级以下由地级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变更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第二节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四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四)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周岁以下;(五)报考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边远、艰苦、贫困地区和部分职位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六)具有报考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七)国家或者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拟任特殊职位并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用人部门特殊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后,由人事主管部门发给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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