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月寒水20
各国对公务员的称谓有所不同,英国称“文职人员”,法国称“职员”或“官员”,美国称“政府雇员”。论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改革作者:李和中 主题类号:D01/公共行政 【 文献号 】1-1314【原文出处】《法国研究》【原刊地名】武汉【原刊期号】200101【原刊页号】104~120【分 类 号】D01【分 类 名】公共行政【复印期号】200105【 标 题 】论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作 者 】李和中【作者简介】李和中 武汉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正 文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对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启动了公共行政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即是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与英国、美国八十年代中叶开始的激进化改革相比较,法国在整个八十年代由于两党交替执政的结果,其改革进程发展较缓慢。1995年希拉克出任总统之时,为了调整政府管理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多重矛盾,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进程被视为整个公共行政改革的突破口,“以国家全面改革这一更宏大的形式出现”(注:(法)吕克.鲁邦、雅克.齐耶:《从行政现代化到国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国际合作交流部编译:《西方国家行政改革述评》,国家行政学院1998年版,第85页。),至二十世纪末,其成绩卓著且已初见成效。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探讨法国公务员制度现代化的基本模式及其改革内容,无疑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现代化具有启迪作用。一、法国公务员制度现代化改革的动因法国公务员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改造旧的公务员规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约经历了近半个世纪(1946至1981年)而渐臻成熟。由于历史的传统原因,法国的公务员制度具有下述体制特征:其一:典型的科层官僚制。法国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受国家保护,官职等级按年晋升,职务可以调任,官职分立,同类同职级人员可在不同地区、不同机关间调任,从而形成终身雇用的封闭官僚系统。其二,瞻循化的默许规则。即机关行政首长可直接以“红包”形式奖励下属,此类“红包”系非法定给予,故以个别、秘密方式交付,双方秘而不宣,但预算上承认该项开支。其三,民主参与机制。公务员可通过“人事管理协议会”直接参与人事行政,并以此调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双方利益。其四,考试培训严格结合任用。其五,公务员队伍实行精英主义。法国公务员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属的公共事业机构(如学校、医院等)编制内正式担任专职的工作人员。法国公务员在法律概念上分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和医护公务员,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机关各部门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常任工作人员、外交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等。其总数约400万人,其中国家公务员有220万人(185万人在政府机构中工作,其他则是军队工作人员与教师),地方公务员100万人,医护公务员80万人。公务员占法国就业人数的11%。投入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政治的深刻变化,建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框架下的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与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全球化的国际环境及社会、经济日益深化的变革使法国政府及其公务员制度面临着愈来愈大的压力,因为高质量的公务员系统尤其是其管理的质量构成了一国经济总体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显然,旧的公务员体制及其积淀下来的传统价值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国际竞争战略。具体而言,法国公务员制度直接面临着来自外部与内部的两方面压力。从外部看,首先是国家公共行政日益面对来自地方权力机构的压力和企业竞争的挑战。西方国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切入点之一是分权和权力的非集中化(法国也不例外)。分权是指削减中央政府职能或把中央政府的职能转移到地区、地方政府以及半公共组织中去。而权力的非集中化则是将运作责任而非决策责任下放给下级部门,赋予下级在管理活动中更大的职权与自由度。上述改革思路要求对公务员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范围作出新的划分。其次,是公共服务的供方逻辑向需求逻辑转变的要求。过去“供方逻辑”观念指导下的公共服务,社会对国家公共管理的要求是被动的,国家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社会就接受什么样的服务。随着向“需求逻辑”的转变,企业、社会团体认为自己是用户,是政策的消费者,国家应该按市场中社会消费者的要求制定政策。政府为公众服务,应考虑公民需求方面出现的越来越大的差异,这就需要调整服务的功能使之更适应分散的和特殊的要求。相应地,公务员本身对参与、理解和分担责任的需求亦将日益增加。再次,传统的管理模式已成为更新的障碍。以科层制和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组织结构成为政府管理和效率的严重阻碍。以官僚制为特征的科层结构的底层所蕴含的巨大的能源和才能被压抑,低层员工和服务对象(顾客)最接近政府提供的服务,因而他们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对政府服务最有发言权,但他们的话语却往往被忽略。因此,唯有赋予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以外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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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公务员录用考试进一步发展,在考察《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基础上,将写作改为《申论》。2002年再次改革,考察内容变化较大,取消《公共基础知识》考察,选择相关内容纳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之中,然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为A、B两类;考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类的考生,要考察《申论》,从而,根据职位的要求组织相应考试,大大提高了考生应试精度。(注:A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的职位。B类职位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派驻机构中,从事机关内部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职位) (1)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前提条件:①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②有相应的职位空缺。(2)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职务范围包括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1)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包括:①发布招考公告;②报名和资格审查;③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④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⑤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⑦试用与培训,其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符合的取消录用。(2)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的程序。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①报考公务员的人数不断在增多,其文化程度逐渐呈现高学历化。公务员考录中的公平机制作用,招考的条件越来越宽松,原来招考中存在的户籍限制、性别限制、院校限制和对社会人员等资格条件的限制越来越少,使更多人获得了参加考试的机会。同时随着高校逐年扩招,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使得学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人数逐渐攀升。②报考人数受待遇等多因素的影响。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影响,加上公务员工资和医疗、住房、交通补贴以及各种福利待遇得到不断提升,更重要的是公务员的稳定性和地位性,吸引了其它性质单位的人员报考。③考试录用制度得到了全方位的推进和改善。无论是考试录用的规模和范围,还是考试录用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扩大。在录用的过程中,不断的透明化、公开化和平等化,同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管理水平和测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考试日益科学化、规范化,使得更多的社会人员愿意参与竞争。 ①公务员招考成本太高2006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共有50多万人通过了资格审查。按每人80元网上报名费计算,共计4000多万元。如果算上参加各种各样辅导班的费用( 如按每人400元计算) ,还要增加2个亿。这些都增加了选拔优秀人才的成本。中国公务员考试还没有统一,每年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自行组织各地的公务员考试,考试时间不统一,考试成绩也不能互认。许多学生在各地不停奔波,参加当地的公务员考试,财力、精力等都耗费颇大, 增加了许多无谓的就业成本。②对稳定不利由于报考与录取的比例比较高,一般能达到四、五十比一,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公务员考试成为继高考、考研之后竞争最为激烈的考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基本上是“陪考”。在2006年中央和国家机关招录中,职位只有1万多个,报考者有50万,这也就是说,要有近49万的考生会失望。这必然会对一部分考生的心理造成影响。在考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对高学历、高职称人员免考;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考试作弊且手法五花八门(试卷不密封,在试卷上做记号等,尤其是边远地区,很难监管);面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使得笔试成绩排前者有时反而落选;先“招人”进入机关工作后参加下一次的笔试,并且有领导的承诺:能通过笔试,保证能录取,如此种种,既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性,同时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③对选拔真正的人才不利由于公务员报考人数多,为了使分数能拉开一定的差距,在录用考试中就会不自觉地加大考题的难度,有的时候甚至会出偏题、怪题。在2006年中央和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中出现了一些类似“脑筋急转弯”的试题,一度受到了媒体和考生的质疑。虽然为了避免“一考而定”,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加大了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但是由于面试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选拔优秀人才的机制还有待完善。④社会资源配置严重失衡从根本上说,优秀人才的眼睛盯着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政府机关并不是一种好现象。优秀的人才应该更多地流向企业。政府机关占据了大量的优秀人才资源,会造成人力资源配置的失衡,不利于企业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也不利于淡化“官本位”思想。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后,大多数也不是从事自己所学的专业,这就造成了优秀人才极大的浪费。 民主参与公民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任国家公务员。许多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文规定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并且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加以保障。例如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所有公民都有按照其能力与成就,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美国的《文官制度法》规定:“任何一级官位都对考试成绩优秀者开放”。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对阻扰公民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进行惩处,以保障公民这项权利的行使。平等竞争公民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在平等的条件下被择优录用,不得由于性别、种族、出身、党派和家庭背景等因素而遭受歧视或享受特权。如美国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证人人机会均等,经过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只根据能力、知识、技能来决定录用和提升”。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国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别、社会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见解和政治所属关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德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有“依据法律规定担任官职的权利;一律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或区别”。法国的法律也规定了实行“平等原则”,对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所有公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分性别、出身、信仰、哲学观点和政治面貌,都以实际水平和品行作为录用的标准。信息公开国家公务员的招考、考试、成绩和录用,都是公开的。报纸、电视台和电台要公开发表或广播,让全社会的公民都知晓,争取最广泛的人报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选择优秀人才。在招录公务员之前,美国不仅在报刊和电视广播中公开报道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事项,而且联邦政府在全国设立一百个“职业情报中心”。八百个免费的“热线”电话号码,供全国各地报考者使用,询问有关公务员报考、考试的事宜。日本规定,考试公告必须写明考试的职务、责任、待遇、报考资格、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考试的科目,按政府各部门的特点和要求由法规统一规定。为了方便报考国家公务员,日本政府人事院在各地举行很多次“考试说明会”,仅初级考试的说明会平均每年就举行200多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公告迅速发到全国各地,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拖延或扣压考试公告者,处一年以下徒刑或三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真正实行国家公务员的考任公开原则,日本每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数达到六百多万人。竞争择优西方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公开竞争考试”,全部报考者中的合格者都被录用;另一种是“公开竞争考试”,是在少数合格者当中再选择成绩最优秀者录用。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许多国家采用第二种竞争性考试,以求选择最优秀的人才。例如,日本1979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报考者共有365697人,合格者26532人,录用者只有13454人,录用者只占报考者的3.6%。其中高级考试的录用者更少,如在 1981年的国家公务员高级考试中,报考者 40770人,合格者1361人,合格者只占报考者的3%。其中录用者658人,只占报考者的 1.6%。竞争择优还体现在被录用的公务员的文化水平上。1987年的日本,国立大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99.1%;中学教职员中,大学毕业者占98.5%;医疗工作者中,大学毕业者占100%;研究机关的人员中,大学毕业者占87.6%(包括辅助人员、行政人员)。研究所的所长、医院的院长、学校的校长和事务次官中,大学毕业生占99.4%。考任为主西方发达各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和考任制。选任制适用于政治领导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类。委任制适用于长官的助手和秘书等辅助人员,目的是能与长官密切合作。聘任制适用于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的学者专家,他们有公开著作,公众了解他们的水平。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采用。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广泛地罗致优秀人才担任领导和业务职位。通专标准如何通过考试来择优,发达国家的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通才”标准,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才”标准。所谓“通才”标准是在考试选拔中注重应考人的一般教育程度、文学素养、掌握知识的多寡、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的能力。据统计,英国历年来助理次官以上的文官中,毕业于牛津、剑桥两所名牌学校的人员比例为 60%左右,有时高达80%,至于象常务次官这样的最高级文官中比例还要大。所谓“专才”标准则注重应考人所具有的职务上的专业技艺,强调个人在某个领域中的一技之长,重视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经常吸收专家学者参加领导工作。据统计,美国从罗斯福总统到肯尼迪总统这30多年中的800多名部长助理中,有一半人获有硕士和博士学位,对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均有精深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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