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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工龄的计算:1、公务员的工龄是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所属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年数(不满1年时,每个月按1/12计算)。2、退休的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不适用公务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为公务员时,按照本人意愿,根据以前的年金法计算的工龄或服役时间可以与第1项的工龄合并计算。3、任用为公务员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现役军人或不是志愿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时间可以计入第1项的工龄。4、给予退休津贴时,除了因下列情况以外的离职期间,需从工龄中减去其1/2。(1)因公负伤、职业病;(2)按照兵役法服役时间;(3)被国家机构,外国机构临时雇用;(4)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的工龄。(二)工龄的合并计算1、要求合并计算工龄者,需把工龄合并计算申请书通过所属机关首长递交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2、被批准进行工龄合并计算的公务员,需把当时领取的退休待遇(根据公务员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的有关规定受减发或取消待遇等限制,按照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领取的待遇办理)或保险储金加上总统令所规定的利率退还给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3、根据第2项规定,需返还的退职待遇,可以分期付款。这时应加算总统令所规定的利率。4、一次性返还原领取的退休待遇的,返还金需在接到合并计算通知书30日以内付清。分期付款的,需要从接到合并计算通知书的下个月开始,在领取月薪时交付给保险储金征收机构。5、分期返还金的,采取按月付款的方式,根据下列规定任选次数:(1)合并计算的工龄不满5年者,可分12次付清;(2)合并计算的工龄过5年,不满10年者,可分36次付清;(3)合并计算的工龄为10年以上者,可分48次付清。6、进行工龄合并计算者在中途退休或死亡时,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可以从其退休(死亡)待遇中扣除尚未付清的返还金。7、按照第2项规定计算利率时,需从决定支付退休待遇之日所属月份至申请工龄合并计算之日所属月份按年为单位计算。若按第3项规定分期付款加算利率时,需从批准工龄合并计算的下个月到分期付款结束的月份计算。每次付款额需按次数平均。8、被批准进行工龄合并计算者,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并计算时,或滞纳6个月以上返还金时,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并计算的工龄,或取消已交付返还金以外的合并计算的工龄。9、取消全部或部分合并计算的工龄的公务员重新要求合并计算的,须把工龄合并计算书通过所属机关首长递交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10、根据第8项规定取消全部或部分工龄合并计算者,根据第9项规定重新进行合并计算时,返还金应加算总统令所规定的延滞利率。11、上述第7项利率的计算适用当年全国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中最高利率。在上述第4项规定的期限内未交付返还金者,在滞纳期间以全国银行当年1月1日的贷款最高利率为准,确定延滞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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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作年限截止到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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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长
现期=基期+增长量 现期=基期(1+增长率)
基期=现期-增长量 基期=现期/1+增长率=增长量/增长率
增长量=现期-基期=基期*增长率=现期*增长率/1+增长率
增长率=增长量/基期量=现期量/基期量-1
隔年增长率=(1+r1)*(1+r2)-1=r1+r2+r1*r2
隔年基期=现期/1+隔年增长率
隔年倍数=1+隔年增长率
(低频考点:增长贡献率=部分增长量/整体增长量*100%)
二、比重
比重=部分/整体
基期比重=部分/整体*(1+整体增长率)/(1+部分增长率)
两其比重差=部分/整体*部分增长率-整体增长率/1+部分增长率
判断比重升降:
部分增长率大于整体,必定上升;部分增长率小于整体,必定下降;两者相等,保持不变。
三、平均数
平均数=总量/份数
基期平均数=总量/份数*1+份数增长率/1+总量增长率
判断平均数升降:
总量增长率大于份数增长率,则必定上升;总量增长率小于份数增长率,则必定下降;两者相等,则保值不变。
平均数增长量=总量/份数*总量增长率-份数增长率/1+总量增长率
平均数增长率=总量增长率-份数增长率/1+份数增长率
公式分享到这,三郎学长祝愿各位考试能够成功上岸,金榜题名!
Ilovesmile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大学暑期是肯定不算工作经验的,基层工作经验是以您大学毕业之后的工作,根据公务员考试相关规定,基层工作经历是在报名时截止,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请关注北京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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