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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儿泥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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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小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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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适用本办法。自治区其他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在定员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所需职位的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少数民族和使用非本民族语言文字报考者,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二)指导和监督地、州、市及其以下人事主管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管理工作;(三)组织自治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四)审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方案;(五)承办国家委托的中央驻自治区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工作。第六条地、州、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拟定本辖区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二)指导和监督县(市)、乡(镇)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三)负责辖区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和审批工作;(四)承担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八条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委托,可以承担某些录用考试的具体操作工作。第三章录用的基本程序第一节编制录用计划第一节编制录用计划第九条录用国家公务员,用人部门应当编制录用计划,其内容包括:(一)用人部门名称、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的行政编制数、实际缺编数、拟录用总人数;(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任职资格条件;(三)招考的对象、范围、考试方法等。第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自治区区级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地级由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由县级人事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地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用人部门应当向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由地级以上人事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方案,自治区区级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级以下由地级人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变更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第二节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四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四)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周岁以下;(五)报考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批准,边远、艰苦、贫困地区和部分职位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六)具有报考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七)国家或者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拟任特殊职位并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用人部门特殊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后,由人事主管部门发给准考证。

公务员招考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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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abruce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提高考试录用公务员科学化水平,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三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二)发布招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笔试;(五)资格复审与面试;(六)体检与考察;(七)公示;(八)审批。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设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日常工作。第七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二)提请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制度;(三)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五)承办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六)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第八条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用人单位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第三章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第九条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至少一次。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按职位招考,以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少数紧缺或者急需专业的职位,可以按专业集中进行招考。第十条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满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须录用公务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根据其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职位职责要求,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的原则,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称、数额和报考条件等。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本级录用计划。县(市、区)、设区的市录用计划逐级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录用计划,逐级上报汇总后,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履行职责需要,科学、合理、合法审核用人单位的录用计划数额。第十二条录用公务员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第十三条录用公务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编制限额和拟录用人数;(二)招考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计划数量,以及职位条件;(三)招考对象、范围;(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四条招考职位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能、层级和职位职责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户籍、地域、学历等限制,禁止性别歧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目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依照专业目录设置招考职位专业条件。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设定具体专业,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不得过细。用人单位对招考范围、招考方式、报考职位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定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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