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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 :
1、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
3、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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