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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2年公务员笔试在刚刚过去的顺利举行,考生们已经成功在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的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剩下的还有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环节在等待着考生,关于体检部分,先来介绍一下北京市公务员体检标准有哪些,有哪些情况是不合格的?
北京市公务员体检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实行,内容有: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有先天性心脏病,但不需要进行手术者,或者经过手术后已经治愈者,合格。遇有心脏听诊有杂音、频发期前收缩等异常的情况,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第二条:血压收缩压不大于140mmHg;舒张压不大于90mmHg,合格。
第三条:有血液系统的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合格。
第四条:除开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合格外,其他结核病不合格。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等,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没有出现严重并发症者除外。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肾功能不全等,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等,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等和/或多发性肌炎等,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等,不合格。
第十四条:脑部疾病者,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2022年度北京市公务员考试笔试阶段已经结束,考生们如有机会进入面试环节,则还会面临体检的测验,只有符合北京市公务员体检标准,才能有资格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务员。
北京市公务员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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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务员笔试结束之后的环节,考生们可以提前了解。比如对于之后必要的体检环节,考生们可以提前了解深圳市公务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有先天性心脏病,但不需要进行手术者,或者经过手术后已经治愈者,合格。遇有心脏听诊有杂音、频发期前收缩等异常的情况,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第二条:血压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合格。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合格。
第四条:除开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合格外,其他结核病不合格。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等,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没有出现严重并发症者除外。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肾功能不全等,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等,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等和/或多发性肌炎等,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等,不合格。
第十四条:脑部疾病者,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其他标准,其他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也是不合格的。
以上是深圳市公务员考试部分体检标准,考生们可以自己对照深圳市公务员体检标准,做初步判断,等到真正体检环节时,就能知道是否符合上海市公务员体检标准。
深圳市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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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颁布的新标准取消了在身体、外貌方面的具体规定。并明确,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另外,妇科病、色盲等多种疾病在新标准中也都没有被作为录用为公务员的限制条款。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介绍说,这次规定了50多种疾病不能录取为公务员,比以前地方的标准有所放宽。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不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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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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