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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锦和1105
公务员考试体检项目: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检查。
第二条:血压检查。
第三条 :血液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检查。
第四条 :结核病检查。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检查。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检查。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检查。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检查。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检查。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检查。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天晴0608
公考体检项目有有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血常规等一般的检查以及心脏检查、甲状腺检查、肝胆胰脾等检查、肾脏脏器的深入检查。公考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检查前三日开始,饮食宜清淡,勿吃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前一日晚最好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勿饮酒,防止影响检查结果,检查当天要穿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不要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不要戴贵重饰品和隐形眼镜,心电图和测量血压时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体检当日禁食早餐,在抽血、b超检查后方可进餐,女性受检者尽量避开生理期去体检,不然尿常规的结果很大可能性是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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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项目:(一)一般检查: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科(已婚者)检查(按体检表逐项进行)。(二)化验检查:1、血常规2、尿常规3、肝功能:SGPT,蛋白,HBSAg。(1)单纯HBSAg阳性者复查乙肝三系;(2)单纯SGPT异常(HBSAg阴性)者,一周内允许复查一次。(三)特殊检查:1、肝胆B超。2、胸透(有疑问加摄胸片)。3、必要时增检心电图、心超声检查。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10、体检发现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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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体检项目: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检查。
第二条:血压检查。
第三条 :血液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检查。
第四条 :结核病检查。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检查。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检查。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检查。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检查。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检查。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检查。
第十一条:癫痫病、精神病、癔病、夜游症等精神类疾病检查。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等炎症检查。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检查。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检查。
第十五条: 慢性骨髓炎检查。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检查。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检查。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检查。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检查。
第二十条: 双耳听力障碍检查。
1、检查前三日开始,饮食宜清淡,勿吃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以免引起大便隐血假阳性)。
2、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3、前一日晚最好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勿饮酒,防止影响检查结果。
4、检查当天要穿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不要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不要戴贵重饰品和隐形眼镜。
5、体检当日禁食早餐,在抽血、b超检查后方可进餐。
6、心电图和测量学压时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
7、慢性病史者,请携带病历,并及时向医生提供既往病史,手术史等,如正在服用某些药物也应及时告之,便于分析体检资料做出结论。
8、妇科检查前应排空小便,女性例假期间,不宜做妇科检查及尿检。
9、怀孕及有可能怀孕的女性受检者,请先告知体检医生,勿做胸部x光。
10、要求续检者,则应提前告诉医生。如已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需再查两对半者,则应在护士抽血前告之,一并抽取(既免抽两次之苦,又节省了时间)。
11、如果现在转氨酶高了,不要急,吃清淡点的,多休息,不吃感冒药,没准你就是累的。
12、体检前五天开始,严禁烟酒,争取每天喝两瓶开水,这样会易于排毒。
13、正式体检前一定要保证8-12小时的空腹,即体检前一天晚上8点后就不要再吃东西了,可以喝一些水,第二天早上起来水都不要喝了。
14、体检时应在医师指导下检查所有体检项目,勿漏项,以免影响录取。
扩展资料: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且吃且增重
常规项目: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第二条 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体重45kg(含45kg)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体重40kg(含40kg)以上,为合格。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第三条 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mmHg的,血压合格。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者;(三)有精神并癫痫并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者;(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外科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身体裸露部位大面积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超过3cm2),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椎畸形;(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者(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七)患有淋并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者。内 科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并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为不合格。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音图确认的,为不合格。第九条 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的,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第十条 非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变的,为不合格。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等消化系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2cm,脾肋下>1cm,有触痛,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者,不合格。眼 科第十八条 视力检查统一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大于等于4.7(0.5),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0(0.1)或双眼矫正视力均达到5.0(1.0)且矫正镜片在400度(含 400度)以下的,为视力合监狱、劳教和国家安全警察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5.0(1.0),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6(0.4),为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4.8(0.6),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3(0.2),为视力合格。第十九条 使用进行辨色力检查,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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