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噶希先生
监理工程师是全国统一考试考试,考试时间大概是每年的5月20几号左右。考试实行的两年成绩滚动制度。1)关于考试科目: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有4个科目,但是有6本教材,《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关于考试难度:《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这个科目是3本教材,一张试卷,所以还是有一定的考试难度的,考点比较分散,这个科目讲的老师有唐忍、金亮、刘洋等等还不错;《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案例是纯主观题,讲的不错的老师比如中业的刘 洋.....3)关于成绩管理:监理工程师的成绩实行的是两年滚动制度,也就是说,只要是两年通过全部的四科就能领取到证书~!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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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是可以直接考的,也就是不需要先有监理员再考监理工程师。从专业角度讲,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只要是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专业毕业的就行,并非一定是从事建设者。但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取得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职称任职满三年。也就是说,你现在还无法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一般大专毕业生需要工作10年以上才有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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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专业为土木工程专业: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1)科目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科目2:建设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3)主题3:建设项目监理的基本理论和相关规定……(9)主题4:建设项目监督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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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基础科目:包括两个科目,分别为《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科目:同样也是两个科目,分别为《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基础科目是必考的,然后再根据个人执业的方向,选择不同的专业科目就行,取得资格证之后,也可根据后续的工作需要进行专业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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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监理工程师考试专业科目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三个专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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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的主要科目有以下几个:《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共四个科目。其中分为基础科和专业科,基础科是不论考哪个专业科都要考的。监理工程师证的好处:1、是入职监理行业的入门证。监理工程师作为建筑行业必备的三大证书之一,受到各位考生的追捧。随着监理人员被纳入入门职业目录,监理人员含金量也进一步提升。被纳入准入类,意味着需要像教师、医生一样持证上岗,所以监理工程师在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2、市场需求巨大。监理工程师是一条稳定的职业发展道路。目前,我国实际的现场注册监理工程师存在较大缺口。3、监理工程师可以评职称。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的系列和级别的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职称,与待遇有直接关系。4、具有竞争优势。当你有监理工程师证,但别人没有,就是优势。当前,正是监理行业的上升期。谁能现阶段进入其中,谁将优先享受行业带来的红利。随着工程监理制的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对监理专业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从项目建设的前期规划设计管理,到项目招投标、施工的全过程,包括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的全方位管理要求,为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目前,我国对合格监理人才的竞争异常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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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考试一年考一次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科(4科)考试的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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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征求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监理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卢文辉 58933530(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请在信封上注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字样),邮编:100835。
附件:1.《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英文译为Supervising Engineer。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组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工程管理、土木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5年;
(二)具有土木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水利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3年;
(四)具有建筑学、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1年;
(五)具有工学、管理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在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对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促进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注册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对出具虚假工程监理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监理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分别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附件3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根据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经国务院同意,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将监理工程师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四部门)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制度,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四部门在原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基础上,按照“统一制度、分业实施”的原则,开展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四部门多次进行沟通,并征求了有关行业和地方的意见,力求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二、主要内容一是建监〔1996〕462号文件是较早设置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之一,当时未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为加强统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管理,此次专门制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管理和考试的具体实施部门、工作分工以及专业设置、考试科目等内容。二是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要求,监理工程师的实施部门由原人事部、建设部变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同时结合当前市场对监理工程师人才的需求方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并明确了拟定考试大纲和命审题的工作分工。三是按照国家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要求,作出建立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注册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以及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等规定,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四是考虑制度的延续性,新制度明确在原制度下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以及新制度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效用问题。五是有关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管等事项,待新制度发布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制定注册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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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的科目有《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个。前两个科目是基础的科目,后两个科目则是专业类的科目。一、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及内容1、合同管理:这个科目的考试内容还是比较复杂的,主要考的是对双方的合同进行把控管理的内容,以确定是不是符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想要考试成功,还需要进行对应的习题训练,借助题库进行科目及专项训练,是十分有必要的,赶紧点击小程序训练起来吧。2、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这个科目则主要是考的一些关于工程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3、目标控制:这个科目是分为三个专业的,三个专业的不同,考试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具体要以实际情况为准。4、监理案例分析:主要是考察的考生结合相关的技术进行案例分析方面的能力,一般考试的题量为六个。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周期规定1、考全科:考全科的考生也就是指的考四个科目的考生,一般需要在四年之内通过考试,这样才可以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2、免考基础科目/增项:有免考基础科目的同学又或者是报考增项的同学,在考试时采用的是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只需要在两个考试年度之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即可为合格。监理工程师考试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别,这些考生在考试时又分为不同的情况,考试的内容有所不同,成绩的管理周期也不太一样,具体还是要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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