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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咪妈咪贝贝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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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泥马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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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2015年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市区居住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7691元;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二、优先保障  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三、房源情况  2015年市本级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7个

杭州健康管理师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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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瓶座小小猪

外地资格证书可以在杭州市申请公租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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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荷kokoro

法律分析: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浙江省杭州市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文章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172元;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1172元;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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